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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採取七大措施進一步規範排污權交易活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3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網站

    為進一步規範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活動,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穩步改善環境質量,助推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9〕82號)要求,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擬訂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經報市政府同意,近日,市政府辦公廳以渝辦發〔2010〕247號文印發並正式實施。該《暫行辦法》對排污權交易範圍、主體、條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範重慶市排污權交易。

    一是明確交易範圍。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凡是未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新增排污指標的工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是規定可轉讓排污指標的情形。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具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申請進行轉讓,也可作為其新建項目所需新增排污指標的備用指標,或者登記備案作為排污權轉讓的儲備指標:(1)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包括遷建、調整産品結構)、清潔生産、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騰出排污指標余量的; (2)因轉産、破産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騰出排污指標的;(3)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從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4)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權未使用的。

    三是明確交易條件。交易主體需進行交易,必須進行申報並經審核同意後方能進行。對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流域或區域,大氣環境污染重點整治區域,以及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環保掛牌督辦、污染源限期治理或區域限批的排污單位,實行限制性交易。

    四是明確交易方式。交易方式一般採取掛牌轉讓,特殊情況採取協商轉讓。交易必須在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

    五是規範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報、審核、交易、變更。交易主體需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書,向交易機構提交交易委託申請,由交易機構按照相應程序和規範組織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後,交易主體根據交易機構出具的排污權交易憑證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六是明確交易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的指導、監督與管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中心受市環保局委託,對重慶市排污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的監督與管理。

    七是規定交易價格和資金管理。交易價格實行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調節機制,交易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市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基準價格。排污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可專項用於企業污染治理或自行關閉企業處理遺留問題;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按照轉讓方隸屬關係納入同級財政,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交易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交易服務費由交易機構按照市物價、財政、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據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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