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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6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近年來,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加快實施,我國對外投資合作規模不斷擴大,面臨的國際形勢日趨複雜多變,各類境外安全風險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我企業的境外經營造成影響,而且嚴重威脅我境外人員的生命財産安全。為完善境外安全風險控制體系,指導企業加強境外安全風險防範,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根據《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近日,商務部印發了《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以下簡稱《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

    《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明確了境外安全風險的種類,規定了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的程序、內容和形式,並對各駐外經商機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商(協)會做好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的出臺有助於進一步完善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保護機制,增強企業抵禦境外安全風險的能力。商務部將繼續提高境外安全信息服務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保護工作。

    附:《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控制體系,指導對外投資合作企業了解和掌握國際安全形勢變化,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和妥善應對各類境外安全風險,不斷提高境外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境外安全風險種類

    本制度所指境外安全風險主要包括:

    (一)政治風險,指駐在國的政局變化、戰爭、武裝衝突、恐怖襲擊或綁架、社會動亂、民族宗教衝突、治安犯罪等。

    (二)經濟風險,指經濟危機、金融市場動蕩、主權債務危機、通貨膨脹、利率匯率變動等宏觀經濟形勢變化。

    (三)政策風險,指駐在國政府的財政、貨幣、外匯、稅收、環保、勞工、資源政策的調整和國有化徵收等。

    (四)自然風險,指地震、海嘯、火山、颶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

    (五)境外發生的可能對我對外投資合作造成危害或形成潛在威脅的其他各類風險,

    二、境外安全風險預警

    各駐外經商機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商(協)會負責收集涉及駐在國、本地區和本行業企業的境外安全風險信息,整理、分析和評估有關信息對我對外投資合作造成的影響,及時向駐在國中資企業、本地區、本行業相關企業發佈預警並將有關情況報送商務部。商務部視情對各單位報送的和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境外安全風險信息向全國發佈預警。

    (一)如發生對嚴重危及我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的生存、人員生命及資産安全受到極大威脅的安全風險事件,應提醒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風險降低前勿前往有關國家開展投資合作活動,已在當地的企業機構和人員加強安全防範,並在必要時根據駐外使(領)館統一安排及時撤離。

    (二)如發生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的投資合作造成極大干擾、人員生命及資産安全受到威脅的安全風險事件,應提醒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謹慎前往有關國家開展投資合作活動,已在當地的企業機構和人員及時採取措施,制定應對預案,加強風險防範。

    (三)如發生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的投資合作活動造成干擾和影響的安全風險事件,應提醒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及其在境外的企業機構和人員密切關注形勢,及時採取措施,制定應對預案,加強風險防範。

    三、境外安全風險信息通報

    各駐外經商機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商(協)會應認真蒐集情況,分析各類境外安全風險對我對外投資合作造成的影響和後果,及時向駐在國中資企業、本地區、本行業相關企業進行通報,並將有關情況報送商務部。商務部匯總各類境外安全風險信息,視情向全國進行通報。信息通報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境外安全形勢分析。

    (二)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總體情況。

    (三)企業應對和防範境外安全風險的典型案例。

    (四)企業境外安全生産和管理案例。

    四、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形式

    根據境外安全風險信息的敏感程度,可採取內部方式和公開方式發佈預警和進行信息通報。

    (一)對於敏感的境外安全風險信息,通過內部通報方式直接向企業發佈預警並進行信息通報。必要時,召開形勢分析會,研究境外安全風險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應對措施。

    (二)對於可公開的境外安全風險信息,通過網站和其他主要媒體向全社會發佈安全風險預警並進行信息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各駐外經商機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商(協)會要高度重視境外安全風險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工作機制,及時收集併發布境外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做好信息通報工作,要求並指導駐在國、本地區和本行業的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加強安全防範,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

    (二)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建立境外安全風險防範制度,保持境內外通訊暢通,收到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後,立即採取措施加強安全防範,儘量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並及時將應急處置情況向駐外經商機構、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商(協)會報告。

    (三)各中央企業應參照以上做法做好對下屬企業的境外安全風險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工作。

    (四)各駐外經商機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商(協)會、各中央企業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境外安全風險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情況報送商務部。

    六、保密責任

    各駐外經商機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商(協)會、各中央企業在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工作中,應注意信息保密工作。對於造成信息洩露的,將按照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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