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秋、國慶兩個長假休息時間臨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10年國慶節和中秋節放假具體安排為:中秋節:9月22日至9月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9月25日(星期六)上班。國慶節: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安排加班應按規定支付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
一、假期的分類
中秋節、“十一”假期分為兩類:
一是法定節假日: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共四天為法定節假日;二是休息日:9月23日、9月24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共6天為休息日。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法定節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9月23日、9月24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2010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相關鏈結:
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舉例説明: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9月24日,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