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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對進口車輛辦《道路運輸證》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5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關於對進口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交運便字〔2010〕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鋻於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進口機動車輛進行註冊登記時,機動車行駛證的“品牌型號”是按照車輛識別代碼前8位錄入。經研究決定,現對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進口車輛在辦理《道路運輸證》時,統一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人應出具海關提供的《貨物進口證明書》複印件以此證明是進口的完整車輛。

    2、核查人員依據《貨物進口證明書》上“貨名及規格”一欄中的産品型號檢索交通運輸部公佈的《燃油消耗量過渡車型表》與《燃油消耗量達標車型表》(以下統稱兩表)。對車輛型號不在“兩表”範圍內的車輛,終止核查。

    3、車輛型號在“兩表”範圍內的車輛,核查人員依據機動車行駛證“品牌型號”核對《貨物進口證明書》中“標記號碼”VIN前8位與車架上VIN碼的一致性。

    4、核查人員依據《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規範》(廳運字【2010】33號)中的規定進行相關車輛參數、配置的核查工作。

    5、對符合進入道路運輸市場條件的進口車輛,在配發的《道路運輸證》中“産品型號”登記為車輛識別代號(VIN)的前八位(即與車輛行駛證上“品牌型號”信息相一致)。

    此工作程序只適用於對進口車輛的市場準入。同時要求各級運輸管理部門認真組織落實。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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