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0年
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衛辦疾控發〔201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根據《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下達2010年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10〕90號),我部組織制定了《2010年艾滋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2010年結核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2010年血吸蟲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其他重點疾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工作要求參照執行。
附件:1. 2010年艾滋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2. 2010年結核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3. 2010年血吸蟲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4. 2010年其他重點疾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1
2010年艾滋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艾滋病防治條例》和《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6-2010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中國預防與控制梅毒規劃(2010-2020年)》(以下簡稱《梅毒控制規劃》)和《2006-2010年全國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規劃》要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深入開展,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繼續對全國艾滋病性病防治重點工作給予補助。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關於下達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10〕90號)要求,結合2009年全國艾滋病防治工作情況和工作重點,同時,整合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項目等國際合作項目資金,制定本方案。
一、項目目標
(一)總目標。
將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有機結合,完善各級政府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防治機制;全面落實各項艾滋病和性病預防控制措施,擴大干預措施的覆蓋面,降低艾滋病和性病新發感染;擴大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覆蓋面,提高救治質量和水平,降低艾滋病病人的死亡率,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減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對婦女、兒童的影響,提高婦女、兒童的生活質量及健康水平。
(二)年度工作目標。
1.加強領導,完善機制。
建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有效結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防治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訂本地2011-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動計劃。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整合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全球基金等國際合作項目資金,制訂本省(區、市)當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計劃或方案。各地建立對下級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標管理和考核機制。
2.監測檢測。
(1)建立健全全國艾滋病哨點監測系統,了解和掌握各類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中艾滋病病毒(HIV)、梅毒和丙肝(HCV)的流行水平、流行趨勢,以及各種影響因素,為制訂防治措施和評估防治效果提供依據。建立並運轉國家級監測哨點1975個,性病監測點105個。
(2)建立健全監管場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和信息收集管理機制,提高監管場所醫務人員開展監測和檢測的能力。看守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勞教所和監獄當年新入所的吸毒、賣淫嫖娼等重點人群全部接受免費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入所被監管人員全部接受艾滋病預防和行為干預教育,符合治療條件的病人逐步納入國家免費治療計劃。全國監管場所諮詢檢測總人數應達到143.3萬人,培訓監管場所工作人員達到57340人。
(3)建立健全艾滋病和梅毒免費諮詢檢測體系。所有地市和縣均應當具備艾滋病和梅毒諮詢檢測能力。每個縣(區、市)至少設立3個免費諮詢檢測點,包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所有接受HIV檢測諮詢者同時接受梅毒免費諮詢和初篩檢測。免費諮詢檢測服務可及性和質量進一步提高。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逐步開展常規HIV抗體篩查檢測,並加強檢測前信息提供、檢測後結果告知和諮詢服務。全國艾滋病和梅毒諮詢檢測總人數分別達到160.5萬人和158萬人。全國培訓諮詢檢測人員數達到11572人。雲南和廣西對全省(區)婚前檢查人群提供免費HIV諮詢檢測,人數分別達到20萬人。
(4)加強各級艾滋病實驗室檢測能力。CD4細胞檢測儀基本覆蓋艾滋病感染者及治療病人較為集中的地區實驗室,重點地區覆蓋到縣級實驗室;病毒載量檢測儀覆蓋到病人較為集中的地區,個別特別嚴重地區覆蓋到縣級。各地按照規定開展實驗室檢測質量考評,完成年度實驗室質量考評任務。
3.宣傳教育。
繼續深入開展各級領導幹部、流動人口、農民工、青年學生、婦女等人群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全國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50%接受過艾滋病防治知識和政策培訓,針對城鄉大眾人群的宣傳教育活動覆蓋100%的縣(市),農民工和流動人口宣傳教育活動優先覆蓋省會城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所有城市。支持初中及以上學校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教育,支持婦聯等機構開展婦女面對面宣傳教育,非營利性鄉鎮衛生院設立艾滋病性病專題宣傳欄,向就診者發放艾滋病性病防治宣傳材料。疫情嚴重的重點省份要求覆蓋80%以上,中西部省份覆蓋50%以上,東部地區覆蓋20%以上。
4.高危行為干預。
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社區美沙酮維持治療工作,不斷擴大干預治療覆蓋面,在阿片類物質成癮者超過500人以上的縣(區)開設美沙酮維持治療門診,到2011年底全國美沙酮門診數量達到748個。開診不足1年的門診每門診治療人數達100人,培訓專業人員3人;開診1年以上的門診每門診治療人數達200人,培訓專業人員2人。所有門診均為維持治療病人均提供預防和心理輔導等綜合干預服務。全年覆蓋治療人數達15.98萬人;維持治療年保持率達65%以上,培訓專業人員1527人。
在農村地區、吸毒人員分散或較少的城市地區和美沙酮維持治療不能覆蓋的地方,建立清潔針具交換點。2011年全國針具交換點達1075個,每個清潔針具交換點平均覆蓋50名吸毒者以上,每點培訓3人,培訓總人數3225人。
預防艾滋病性途徑傳播和預防性病綜合干預措施繼續覆蓋全國所有縣(區、市)。針對暗娼干預在廣覆蓋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低檔暗娼人群的干預工作,可向低檔暗娼免費提供安全套。到2011年底,全國暗娼干預人數達到133.55萬人,暗娼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識知曉率明顯提高,最近1次發生商業性性行為時安全套使用率提高到70%以上。繼續加大男男性行為人群干預工作力度,綜合干預措施覆蓋全國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加強對男男性行為人群社會組織的培訓和支持,到2011年底,全國干預男男性行為人群達到32.92萬人,男男性行為人群最近1次發生肛交性行為時安全套使用率提高到60%以上。
5.性病防治能力建設和干預。
對性病診療服務人員和實驗室檢測人員進行培訓,提高性病診斷標準的掌握和規範化診療服務能力,全年培訓人數達到29890人。依託性病門診對所有就診的性病病人發放性病干預服務包。全年接受性病干預服務包的性病病人數達到61萬人。
6.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
2010年中央補助地方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專項資金在現有基礎上繼續擴大覆蓋面,支持全國1156個縣(市、區)開展該項工作。1156個縣(市、區)為艾滋病流行疫情相對嚴重的雲南、廣西、河南、四川、新疆、貴州省(自治區)所有縣(市、區)、廣東72%的縣(市、區)、第一輪、第二輪全國艾滋病綜合防治示範區以及“農民工健康關愛工程”項目縣(市、區)。以上地區承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服務的人員培訓覆蓋率達到90%以上,孕産婦艾滋病、梅毒及乙型肝炎檢測率分別達到80%以上。
中央財政經費支持全國所有縣(市、區)開展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産婦及所生兒童的相關干預服務。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産婦及所生兒童採取預防母嬰傳播干預措施的比例分別達到90%以上。
7.隨訪服務和預防配偶間傳播。
到2011年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隨訪比例達到70%以上,單陽配偶的HIV抗體檢測比例達到60%。對隨訪到的未接受抗病毒治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細胞檢測率達到100%。
8.免費抗病毒治療。
到2011年底,開展免費抗病毒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至少有3名醫務人員接受過3天以上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療正規培訓,並支持醫務人員參加長期進修培訓差旅費用。免費抗病毒治療繼續覆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到2011年底在治療人數(包括服用一線、二線藥物和兒童患者)達11萬人,服藥依從性維持在80%以上,艾滋病人病死率維持在5/100人年。服藥病人CD4細胞檢測率和病毒載量檢測率均達到100%。
9.中醫藥治療。
中醫治療病人數增加到10140人;制定《中醫藥治療HIV/AIDS療效評價分期標準及指標體系》,對中醫藥治療艾滋病臨床療效進行評價;在完善《中醫藥治療艾滋病項目臨床技術方案(試行)》基礎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衛生部共同制定艾滋病臨床中西醫結合綜合治療方案;各級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藥防治艾滋病知識和服務能力明顯提高;中醫藥防治艾滋病知識宣傳力度明顯加大。
10.關懷救助。
讓生活困難、願意接受社會幫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時得到社會的關心和幫助,感受到社會的溫暖,提高其生活質量。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幫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90%以上得到幫扶,艾滋病致孤兒童100%得到幫扶。營造關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努力減少社會歧視。建立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關懷和救助的社會支持機制。
11.血液安全。
通過無償獻血宣傳和固定無償獻血志願者招募工作,建設固定獻血者隊伍,實現臨床用血主要來自固定無償獻血者的目標。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血站核酸檢測工作制度、運行機制以及質量評估和持續改進體系,進一步加強血液檢測技術水平,提高血液質量,減少經血傳播疾病的風險。更新和維護2001年國債建設血站項目設施設備,以提高血站工作條件,保證血液質量安全。對全國中小血站和基層醫療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系統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提升血液檢測和臨床用血水平。建立國家稀有血型庫,儲存稀有血型數據信息,保證臨床用稀有血型血液需求。建立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體系,完善臨床專科輸血指南、臨床合理用血評價制度和輸血不良反應追蹤評價制度。
12.重點地區防治。
做好第二輪艾滋病綜合防治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工作,探索解決防治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與國際合作項目實施地區有效整合,覆蓋1400余個艾滋病疫情嚴重或高危因素突出地區,完善艾滋病綜合防治機制,推廣示範區已經取得的經驗,完成示範區指導方案中提出的80項工作任務,所有業務領域的目標在示範區同期實現,並且各項指標不低於同期全國平均水平。
將四川涼山州和新疆伊犁州納入國家重點地區給予支持,雲南德宏州和河南省駐馬店地區繼續作為重點支持地區, 四個地州工作與所在省(區)工作進度保持一致,各地州年度工作方案中的各項目標同期完成。
13.監督與評估
加強國家艾滋病防治監督與評估體系的建設,提高監督與評估工作的能力,提升監督與評估工作的有效性,確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向著正確方向發展並實現防治目標。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一)項目範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二)主要措施和活動。
1. 加強領導,整合資源,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機制。
建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有效結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防治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針對本地情況在政策和措施上探索創新,及時研究解決阻礙本地防治工作的問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協助當地政府組織制定本地區2011-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動計劃。各省衛生行政部門要整合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全球基金等國際合作項目資金,制定本省(區、市)當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計劃或方案,明確當年工作任務和執行機構,要建立對下級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目標管理和考核機制。該項活動以地方投入經費為主,全球基金項目提供部分經費補助。
2.加強監測檢測工作,準確掌握疫情趨勢,及早發現感染者和病人。
959性病中心務。支持治應用性研究外的八個方面開展活動,它們是(1)哨點(艾滋病、性病、丙肝)監測和性病監測點工作。可償獻血人群、識教育進入所有哨點監測人群包括男性性病門診就診者、暗娼、吸毒者、男男性行為者(MSM)、嫖客、長卡司機、結核病病人、青年學生、孕産婦、流動人口、腎透析人群、醫院侵入性治療人群、計劃生育門診就診人群、單位體檢人群和無償獻血人群等。所有哨點在每年的4-6月,按照《全國艾滋病哨點監測方案》(2010版)要求開展一輪監測,每個哨點監測400人,青年學生哨點監測800人,無償獻血人群和單位體檢人群樣本量各2000人。監測對象均要採集靜脈血進行HIV抗體、梅毒抗體和HCV抗體的檢測工作,同時完成監測調查問卷。腎透析人群、醫院侵入性治療人群、計劃生育門診就診人群和單位體檢人群等可利用相關醫療機構的殘余血開展血清HIV抗體、梅毒抗體和HCV抗體的檢測工作。監測期結束後30日內(每年8月30日之前)完成實驗室HIV、梅毒和HCV感染相關指標的檢測和數據錄入,並將數據上傳到哨點監測軟體系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於每年12月完成並上報本年度全國艾滋病哨點監測報告。
性病監測點工作。按照《全國性病監測方案(試行)》要求,在105個性病監測點開展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體、生殖器庖疹和尖銳濕疣等5種性病的監測工作。性病監測點要加強對疫情報告單位的能力培訓,加強性病疫情報告質量的核查,提高性病診斷和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中央財政對每個哨點和性病監測點試劑、培訓、調查員工作等經費補助1.2萬元。
(2)監管場所檢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公安和司法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場所內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力度,配合監管機構完成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勞教所和監獄中當年新入所被監管人員中的高危人群免費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任務。在上一年度完成的監管場所篩查人數基礎上確定本年度各省(區、市)需要完成的監測、檢測工作量,每季度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上報數據;對監管場所初篩陽性者進行復檢,復檢陽性者進行免費確證檢測。對所有確證陽性者提供免費的CD4細胞檢測。配合監管場所進行結果告知及隨訪,並進行個案流行病學調查和病例報告。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要協助公安和司法監管部門,加強對監管場所工作人員的培訓,對監管場所負責此項工作的管理和專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政策宣傳、流行病學調查、採樣、諮詢服務、預防干預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療等有關知識技能,提高監管場所艾滋病防治能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和支持監管場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艾滋病性病預防教育和行為干預,提供預防艾滋病性病傳播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建立健康的行為方式,防止艾滋病病毒繼續傳播。對符合條件的艾滋病病人,及時提供免費抗病毒治療和救助,積極挽救病人生命。
監管場所的防治工作關係到多部門、多機構、多人群和社會輿論等多方面,各地應當在當地政府艾滋病防治領導機構的統一協調下,組成工作組。按照衛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有關文件和技術方案的要求組織落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解決好監管場所檢測、陽性者的管理、預防宣傳和救治等各工作環節的問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與監管部門溝通,健全監管場所艾滋病檢測、預防和相關救治的信息收集機制,提高信息收集和利用。
中央財政對艾滋病檢測初篩和確證試劑、開展監管場所人員培訓等工作給予補助。
(3)諮詢檢測。繼續開展艾滋病檢測諮詢服務,完善以提供檢測服務、心理支持和健康教育為窗口的,作為醫療服務切入點的檢測諮詢服務網絡。每縣區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有條件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內建立免費檢測諮詢點。積極組織宣傳國家檢測諮詢政策,開展諮詢點人員技能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省級骨幹培訓和技術指導,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縣區檢測諮詢點的專業人員培訓,各檢測諮詢點對接受檢測和諮詢的人員提供艾滋病毒抗體初篩和確證檢測,梅毒抗體檢測,艾滋病、性病相關知識信息、心理諮詢、併發放相關宣傳材料。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疾病預防控制、醫療、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教育、民政救助等多部門,建立本省(區、市)的轉診服務網絡,幫助基層解決轉診困難的問題。各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本地的轉診網絡,提供系統服務,幫助有困難的人員解決艾滋病預防救治等方面的困難,使檢測陽性的患者及時獲得艾滋病和性病的醫療服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提供規範性病診療服務的機構,對梅毒抗體初篩檢測陽性的患者提供確證和規範化診療服務。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結合高危人群干預工作,積極走出去,深入到高危人群集中的場所開展免費檢測諮詢宣傳,擴大免費檢測諮詢覆蓋面,增加接受檢測的人數。各檢測諮詢點所在機構要做好檢測諮詢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時登記和收集上報諮詢檢測工作報表。醫療機構在開展常規HIV檢測的同時,應當指定有資質的諮詢員提供諮詢服務。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定期對地市縣(區)級檢測諮詢點進行督導和技術指導,建立全省(區、市)諮詢員技術支持網絡,定期組織召開技術溝通和討論會,為基層諮詢員提供心理、技術和轉診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雲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婚檢人群提供免費HIV和梅毒檢測諮詢,探索建立艾滋病高流行地區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服務和民政部門有效合作,對婚檢人群開展預防干預的工作機制。雲南省和廣西自治區的婚檢人群諮詢檢測信息通過全國艾滋病綜合防治信息網絡統一上報。
中央財政對HIV初篩和確證試劑、艾滋病諮詢和預防服務材料、檢測諮詢點人員培訓等經費給予補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由地方安排諮詢檢測點人員培訓經費。四川HIV檢測費由中默項目給予補助。目標人群梅毒檢測費用和艾滋病諮詢檢測工作經費等由全球基金項目及其他國際合作項目給予補助。
(4)實驗室檢測能力建設。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CD4細胞數和病毒載量值是評價疾病進程和抗病毒治療效果的重要技術指標。在治療病人數較多的地區,CD4細胞檢測和病毒載量檢測數量加大,為滿足檢測需要,2010年為艾滋病治療需求增長較大的地區購置流式細胞儀25台,病毒載量儀7台。面對我國艾滋病檢測實驗室質量保證控制網絡迅速發展,不少確證實驗室已經建在地級甚至縣級機構。省確證中心實驗室要對轄區內的實驗室開展內部質量控制及外部質量考核,提高HIV抗體檢測、CD4細胞檢測、病毒載量檢測和嬰兒早期診斷檢測的質量。
3.廣泛深入地開展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
繼續將基層領導幹部、農民工、青年學生和婦女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將農村、社區、學校和工作場所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地區和場所,儘量擴大覆蓋面,宣傳教育內容要側重預防知識、提高個人預防艾滋病性病感染的技能、國家和當地的防治政策、關愛和反對歧視,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等方面。
一是要開展對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和政策培訓,進一步提高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對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認識。各地要繼續開展“全國農民工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工程”,結合全球基金項目實施,在農民工就業技能培訓、建築工地等農民工集中的工作場所,向廣大農民工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減少危險行為。各地要將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教育納入所有初中及以上課堂,編寫適宜學生使用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安排固定課時、結合課內外活動開展宣傳教育,提高青少年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培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護他們免受艾滋病的侵害。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和全國婦聯的有關文件要求,加強與各級婦聯組織的合作,支持開展婦女面對面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活動。
二是繼續廣泛、深入地開展大眾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防治知識和政策的宣傳,各省、市、縣級廣播和電視媒體要播放防治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相關公益廣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情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動員街道和鄉鎮基層政府主動參與,充分利用當地現有資源,組織落實好各項活動。要充分發揮城鄉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在城鄉社區或行政村內設置艾滋病宣傳欄,利用世界艾滋病日、禁毒日等契機,結合所轄居民和村民實際情況和特點,開展對所轄居民和村民的專題宣傳活動,普及防治知識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積極開展進村入戶宣傳或集中宣傳活動,進一步提高大眾的艾滋病防治知識知曉率,減少社會歧視,倡導全社會關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在城市街道和農村鄉鎮衛生院設立艾滋病防治宣傳欄或播放宣傳視頻,利用病人就診的機會向他們宣傳防治知識和防治政策,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各級要對下一級宣傳教育工作進展進行督導檢查,切實保證縣級以下宣傳教育工作計劃的落實。
艾滋病宣傳教育活動經費以地方安排為主,中央財政對疫情嚴重省份、中西部地區、東部少數貧困地區的農民工宣傳教育、大中學校教育、婦女面對面宣傳教育等活動給予適當補助。全球基金等項目對領導幹部宣講活動給予適當補助。各省(區、市)宣傳教育工作指標完成情況按季度通過艾滋病綜合防治信息報告系統統一上報。
4.全面落實高危人群干預措施。
(1)繼續在吸毒人員集中的地方擴大美沙酮維持治療門診覆蓋面。按照衛生部、公安部、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的《濫用阿片類物質成癮者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工作方案》要求,先在阿片類吸毒人數在千人以上的區縣開展美沙酮社區維持治療工作,再擴展到阿片類吸毒數在百人至千人以上的區縣。
各地要將美沙酮門診做為艾滋病綜合防治工作平臺,積極為吸毒人員提供健康教育、心理輔導、同伴教育、行為改變、安全套推廣、抗病毒治療或結核治療轉介等綜合服務,不斷提高維持治療服務質量。各維持治療門診要定期對服藥治療人員提供隨訪檢測,包括艾滋病抗體檢測(每半年1次,HIV確證陽性者除外),丙肝抗體和梅毒抗體檢測(每年1次),每月1次隨機化尿嗎啡檢測,檢測結果應及時進行網絡上報。每個門診按要求培訓工作人員,保證門診服務時間不少於每天8小時,開診時間要方便就診者服藥。同時,各地要與當地公安和司法部門加強合作,探索建立強制隔離戒毒所與美沙酮門診的轉介銜接機制。
各省級美沙酮維持治療工作組要對本轄區內至少30%的服藥人員進行評估,並對門診提供現場技術支持。各省級工作組秘書處負責美沙酮維持治療效果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按時上報國家級工作組。
中央財政對美沙酮維持治療門診的設備、原料、檢測、宣傳、培訓、人員補助等給予支持。全球基金等其他國際合作項目對美沙酮門診綜合干預和延伸點等工作給予經費支持。
(2)在部分農村地區和吸毒人員分散或較少的城市地區繼續開展清潔針具交換工作。培訓吸毒者同伴教育宣傳員,鼓勵吸毒者戒毒和接受艾滋病檢測,教育吸毒者不共用針具,針具回收率力爭達到100%。清潔針具交換工作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分級管理和效果評估,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進行監督抽查,至少對30%針具交換者開展評估和質控工作。
中央財政對同伴教育員工作經費、針具發放、宣傳材料和人員培訓提供補助。全球基金項目對吸毒人員外展、評估與質控等工作提供經費補助。
(3)繼續開展以推廣安全套使用為主的預防艾滋病性傳播和性病綜合干預工作,繼續擴大干預覆蓋面。將暗娼、男男性行為者、性病門診就診者和多性伴者作為干預的主要目標人群。各地可採用廣播、電視、報紙、廣告牌、流動宣傳和舉辦公眾活動等形式,宣傳安全套防病知識,營造推廣使用安全套的社會氛圍,倡導安全性行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根據當地目標人群活動特點,選擇目標人群集中活動的場所開展工作;建立業主負責制,確保在場所內擺放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材料、設置安全套發售裝置和免費發放點,方便目標人群購買和索取;要加強男男同性戀浴池的安全套推廣使用工作,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加強醫療機構性病診療服務能力的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和可及性。性病診療機構在提供診療服務的同時,要對性病就診者進行艾滋病性病預防的行為干預,包括在性病門診設立宣傳欄、發放干預服務包、提供健康教育和諮詢服務、開展性伴通知及動員就診者接受HIV檢測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安全套推廣使用等綜合干預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積極支持社會組織和團體參與艾滋病性病綜合干預工作,採用項目管理的方式動員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安全套推廣、提供健康諮詢服務,發放宣傳教育材料及同伴教育等干預活動。
中央財政對性傳播干預工作的宣傳協調、同伴教育、艾滋病性病宣傳材料和工作人員培訓等費用給予補助。全球基金項目對外展活動和師資培訓等給予補助。其他國際合作項目分別對以上活動提供補助。
5.加強性病防治能力建設,依託性病門診開展干預工作。
(1)加強對性病診療服務人員和實驗室檢測人員的培訓。培訓對象包括提供梅毒等性病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臨床醫務人員、實驗室檢測人員、疾控機構專業人員等。每縣培訓10人,其中臨床醫務人員6人,實驗室檢驗人員2人,疾控機構人員2人。同時,各省(區、市)組織對地市、縣級疾控機構和性病防治機構中從事梅毒、淋病實驗室檢測人員的骨幹培訓,提高疾控機構的性病檢測能力,每省(區、市)培訓30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負責對培訓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教材模板。
加強省級性病檢測實驗室能力建設。支持每個省級性病檢測實驗室採購RPR檢測搖床和TPPA檢測震蕩儀各1台,使各省級疾控機構具備梅毒實驗室檢測能力。
(2)依託性病門診開展性病就診者的干預服務。針對每個性病門診就診者發放干預服務包,服務包內包含性病艾滋病預防宣傳知識要點、性病治療的注意事項和轉介信息、性伴通知卡和2隻安全套等相關內容。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負責制定預防干預服務包的標準及《性病門診干預服務包使用登記表》格式。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省級性病防治機構)按照要求統一製作干預服務包和《性病門診干預服務包使用登記表》,逐級下發到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有性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每個性病就診者發放1個干預服務包,並在《性病門診干預服務包使用登記表》上登記服務內容,定期報告當地疾控中心。性病干預服務包發放使用情況納入艾滋病綜合防治信息報告系統統計上報。
各省(區、市)應當安排省級性病能力建設和性病病人干預的工作經費,中央財政對干預服務包製作、專業人員培訓和設備採購給予補助。
6.整合開展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嬰傳播疾病綜合防治措施。
充分利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契機,在改革“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等工作基礎上,開展預防艾滋病、先天梅毒、乙肝等母嬰傳播疾病綜合防治,在已有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基礎上,繼續擴大工作覆蓋面,同時整合開展孕産婦梅毒和乙肝檢測工作,實施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等母嬰傳播疾病綜合防治措施。
(1)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措施。為接受孕産期保健服務的孕婦提供免費艾滋病病毒抗體篩查檢測。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根據檢測條件和流程選擇快速檢測或ELISA檢測。對於第一次篩查檢測結果陽性的孕産婦,應用第二種不同原理或不同廠家的檢測試劑進行復檢。對於臨産急診入院分娩、孕期未接受過檢測的産婦,同時應用兩種不同的快速檢測試劑進行篩查檢測。篩查檢測結果陽性的孕産婦儘快進行確認試驗。對艾滋病抗體確認試驗結果陽性、自願終止妊娠的孕婦,提供終止妊娠服務及經費補助。
對艾滋病抗體確認試驗結果陽性、自願選擇繼續妊娠並分娩的孕産婦提供免費CD4 T+淋巴細胞計數檢測、病毒載量檢測、抗艾滋病病毒藥物、血常規、肝、腎功能等相關檢測。對艾滋病感染孕産婦住院分娩給予補助。對艾滋病感染孕産婦所生兒童提供免費抗病毒藥物以及預防機會性感染藥物。定期提供隨訪服務,至嬰兒滿18個月。對艾滋病感染孕産婦所生兒童提供免費早期診斷檢測及免費抗體檢測,儘早診斷其艾滋病感染狀態。對嬰兒人工喂養提供技術指導和適當補助。
(2)先天梅毒防治措施。為接受孕産期保健服務的孕婦提供免費梅毒檢測。梅毒檢測可先採用非特異性梅毒螺旋體血清學檢測(RPR或TRUST檢測)進行篩查,結果陽性者採用特異性梅毒螺旋體血清學檢測(TPPA、TPHA或快速檢測)進行確認。亦可採用特異性梅毒螺旋體快速檢測進行篩查,結果陽性者進行RPR或TRUST檢測。兩種檢測結果均為陽性者診斷為梅毒感染,進行RPR或TRUST定量檢測。
確診梅毒感染的孕産婦,提供規範的妊娠梅毒治療,防治先天梅毒。對梅毒感染孕産婦所生兒童根據需要提供預防性治療,定期提供隨訪服務。對確診先天梅毒的患兒,進行規範治療。
(3)預防乙肝母嬰傳播措施。為接受孕産期保健服務的孕婦提供免費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檢測或乙肝病毒血清學五項檢測(乙肝兩對半)。對乙肝感染母親所生新生兒在出生後24小時內免費注射1針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時按照免疫接種程序,接種乙肝疫苗。
7.加強隨訪服務和預防配偶間傳播。
對報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各地應當對其進行定期隨訪,同時給予醫學指導。通過對醫療衛生人員的培訓和提供抗病毒藥物等相關服務,提高抗病毒治療的可及性。對符合治療條件的艾滋病病人,按照國家免費抗病毒治療方案的要求,及時納入抗病毒治療計劃中。
各地要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CD4細胞檢測的可及性,保證隨訪到的病人的CD4細胞檢測比例達100%,及早發現符合治療條件的艾滋病病人,將其納入到抗病毒治療計劃中。在隨訪服務過程中,應當特別加強單陽配偶的告知和定期檢測,積極預防配偶間傳播。
中央財政對CD4檢測試劑、感染者檢測交通費、信息員培訓費等給予補助,實驗室檢測工作補助由全球基金項目支持。四川部分CD4檢測試劑、感染者檢測和隨訪交通費由中默項目支持。北京、天津、上海、重慶CD4檢測試劑、感染者檢測和隨訪交通費由中蓋項目支持,其他含中蓋項目城市的省份部分CD4檢測試劑、感染者檢測和隨訪交通費由中蓋項目支持。
8.繼續擴大對病人免費抗病毒治療覆蓋面,提高服務質量。
按照國家抗病毒治療規範要求,為新開始接受抗病毒治療的艾滋病病人每年至少提供4次免費CD4細胞檢測,為接受治療1年以上的病人每年至少提供2次免費CD4細胞檢測。為治療6個月以上的在治病人提供每年1次病毒載量檢測。依據國家二線治療方案,及時進行相應的檢測,對符合換藥條件的病人,更換抗病毒二線治療藥物。如發現病人在治療前或治療後出現艾滋病相關機會性感染疾病或因抗病毒治療藥物所帶來的毒副反應,應當為病人提供適宜的檢測和治療,以保證抗病毒治療效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上報抗病毒治療數據,對抗病毒治療效果進行監測與評估。各級藥品管理部門要保證抗病毒治療藥品的及時供應、合理儲存和運輸,減少藥品在管理過程中的損耗。
為使抗病毒藥物服用及時、減少停服、漏服,提高治療效果,減少耐藥的發生,對服藥病人要實施監督服藥措施(為保證質量,每位監督員每月最多監督病人數不得超過30人)。各地可根據本地情況,將監督服藥工作與病人的隨訪和管理相結合。為了及時觀察治療效果,提高病人接受CD4檢測和病毒載量檢測的可及性,解決病人到醫療機構抽血的交通困難問題,對病人提供一定的交通補助,保證治療病人CD4細胞檢測率達100%。各省(區、市)應當根據本地區艾滋病抗病毒治療工作的進展制定人員培訓計劃,按計劃完成本地區醫務人員和數據管理人員(含執行抗病毒治療的監管場所醫務人員)培訓,並提供參加臨床進修培訓和國家級培訓學員的交通費。對治療任務較重的地區,省地縣要安排醫務人員定期深入鄉村巡迴蹲點,指導和協助開展基層的治療工作。
中央財政、全球基金以及中蓋、中默等合作項目對抗病毒治療藥品、CD4和病毒載量檢測試劑、病人檢測和隨訪交通費、監督服藥費、醫務人員和信息員培訓費、感染者和病人預防教育費、檔案信息管理材料費等給予補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5省(市)的病人檢測和隨訪交通費、監督服藥費、人員培訓費和病人預防教育材料費等以地方安排為主。
9.中醫藥治療。
(1)加強中醫藥防治艾滋病網絡建設和管理。加強中國中醫科學院艾滋病中醫藥防治中心和中醫藥治療艾滋病基地建設。逐步實現每個開展中醫藥治療艾滋病試點項目的省(區、市)建立一個專業人員齊備、具備診療條件的省級中醫藥治療艾滋病基地,負責組織和承擔全省(區、市)中醫藥治療艾滋病的技術指導工作。
繼續加強艾滋病中醫藥治療點建設。在全國艾滋病綜合防治示範區優先運用中醫藥治療艾滋病,為當地患者提供價廉有效、方便可及的中醫藥服務。
(2)加強中醫藥治療艾滋病隊伍建設。加強各級中醫藥治療艾滋病專家組的建設,在各省(區、市)、地市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中醫藥防治艾滋病專家隊伍。通過多種途徑開展培訓工作,使全國二級以上中醫醫院均有相關人員掌握艾滋病專業知識和中醫藥治療艾滋病的基本技能。對中醫藥治療艾滋病試點項目省(區、市)的基層中醫藥人員進一步開展強化培訓。積極組織開展學術交流。
(3)完善中醫藥治療艾滋病臨床技術方案。不斷吸收各試點地區治療經驗和科學研究成果,進一步修訂、完善《中醫藥治療艾滋病臨床技術方案(試行)》,同時研究制定中西醫結合綜合治療方案。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組織制定相關管理規定,指導全國規範地開展中醫藥防治艾滋病工作。
(4)擴大中醫藥治療艾滋病人數。逐步擴大中醫藥治療艾滋病試點項目省份,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試點項目的治療人數。同時,有條件的非試點省(區、市)要積極開展中醫藥治療艾滋病工作。
(5)加強中醫藥治療艾滋病的科學研究。系統開展艾滋病中醫證候的流行病學調查,總結我國艾滋病患者的中醫證候演變規律;加強中醫藥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臨床干預研究和中西醫結合治療艾滋病及其機會性感染的臨床研究,形成規範的臨床治療方案,探索建立中醫藥治療艾滋病的療效標準;針對艾滋病的不同階段,發揮中醫藥優勢,研究開發若干治療艾滋病的中藥新藥;加強中醫藥治療艾滋病的基礎研究,揭示中醫藥治療艾滋病的科學內涵,探索治療艾滋病的新機制。加強科研管理,培育科研隊伍,開展全國科研協作攻關,認真組織實施好國家有關計劃項目,不斷提高中醫藥治療艾滋病科研水平。
10.促進關懷救助措施的落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將經濟困難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屬納入政府救助範圍,按有關社會救濟政策的規定給予必要的生活救濟。其中,對於城鎮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導致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的,要將該家庭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在已經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要將符合條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納入農村低保範圍;尚未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要將生活困難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屬列為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對象,給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濟;同時,給予經濟困難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醫療救助。各級教育、衛生、民政、扶貧等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解決艾滋病患者遺孤免費義務教育問題,積極扶持有生産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産活動,增加其收入。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09〕26號),採取資金保障與服務保障相結合的方式,滿足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醫療、技能培訓等多方面的需求。各地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對孤兒進行救助安置。各級婦聯組織要根據《關於開展“12·1”關注孤兒萬戶愛心家庭公益行動的通知》(婦字〔2007〕4號),充分利用社會捐助資金,在孤兒所在地尋找愛心家庭,開展心理輔導,做好撫育、關愛艾滋病致孤兒童工作。
關懷救助工作經費以地方安排為主。全球基金等國際合作項目在其相應的項目實施地區對關懷救助工作給予經費補充。
11.加強血液安全管理。
(1)加強無償獻血宣傳教育。目前,全國無償獻血工作正積極推進,各地相繼取消政府指令性計劃無償獻血,從機制上杜絕冒名頂替給血液安全帶來的隱患。同時加大推進社區、村鎮、企業、單位、學校無償獻血宣傳和招募培訓工作進度。在紅十字日、世界獻血者日和大型節假日等時間,利用中央提供的宣傳資料(音像母帶或折頁、畫冊的模板),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無償獻血宣傳活動。減少計劃無償獻血病例,通過組織發動自願的無償獻血,以保證臨床用血安全與需求。
(2)加強實驗室血液質量控制。提高輸血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有效降低溶血性輸血反應,輸血相關急性肺損傷等高死亡率的不良反應的發生,建立中國稀有血型庫。貫徹《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6-2010年)》,完善採供血機構實驗室質量控制體系,逐步實施血液集中檢測要求,由省中心實驗室牽頭,根據衛生部臨檢中心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參比實驗室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室間質評和室內質控體系,進行實驗室質量考評,並將結果報告國家參比實驗室復核。
(3)加強採供血機構和臨床醫務人員培訓。進一步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從血液採集、檢測的源頭和臨床科學合理使用兩方面保障血液的安全。由中央負責教材模板的提供和師資方面的培訓,各地按照進度要求負責具體的人員培訓工作。
(4)更新補充設備。2001年中央國債項目投入12.5億元用於全國318個血站的新建、改建、擴建及設備配置,填補了我國中西部大部分地區無血站的空白,極大地改善了血站的工作條件,解決了檢測設備陳舊落後的問題。多年來,大部分設備設施已老化,處於設備更新維護期,許多血站卻缺乏資金,無法承擔設備更新所需支出,不能及時維護設備,同時嚴重影響新設備、技術引入。因此,應由國家應投入經費在國債項目的基礎上,更新補充設施設備。在西藏、青海等中西部地區,存在採血量少、區域跨度大、檢測成本高等問題,為保證血液安全,為中西部省區配備檢測試劑及標準品。
(5)稀有血型篩查的研究。為提高輸血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有效降低RhD陰性血以及其他比例更低的稀有血型人群的輸血風險,啟動稀有血型庫建設項目,通過血清學和分子生物學技術對100萬名獻血者進行稀有血型的篩選,保存其稀有血型數據信息,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中國稀有血型庫。
(6)檢測試劑的評估。目前採供血機構使用的檢測試劑存在的問題有試劑本身檢測檢出能力、靈敏度、特異性等方面,主要表現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變異體檢出能力、靈敏度明顯低於國外知名品牌試劑(如雅培)。丙型肝炎抗體存在特殊樣本如弱陽性樣本,一般多為兩種試劑檢測結果不一致,需經過確認才能判斷試劑是否存在漏檢或假陽性問題。在部分省建立試劑評估機制,通過血站對樣本檢測的結果分析實驗室試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通過採集血站日常檢測的結果,分析不同試劑檢測的結果及陽性率,從而掌握不同試劑在血站系統中的使用情況;通過對血站報廢血漿進行調撥的方式,進一步研究試劑存在的問題,同時還可以為政策的調整提供數據參考。
(7)開展血站核酸檢測試點工作。利用1年左右時間,在12個省(市)15家血站開展血站核酸檢測試點工作,並進行必要的實驗室改造、設備更新等。工作時要收集檢測數據,科學評價核酸技術對於縮短經血傳播疾病“窗口期”的影響。
12.繼續做好綜合防治示範區和重點聯絡點的工作。
中央財政支持第二輪309個示範區,其中包括51個中央重點建設示範區、258個中央與省(區、市)共建示範區。目前國際合作項目縣(區、市)全部納入第二輪示範區進行統籌管理。示範區要落實國家艾滋病防治政策,推廣第一輪示範區工作經驗,國家將在做好中央重點建設示範區工作的基礎上,扶持各省(區、市)共建示範區並提供技術支持。各省(區、市)應當將本省的示範區作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點,率先落實國家各項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措施,探索解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減少新發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性病發病率,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質量,減輕艾滋病和性病的危害,為全國開展防治工作提供經驗。中央財政繼續支持全國示範區的工作活動經費,51個中央重點建設示範區每個補助工作經費40萬元,258個中央與省(區、市)共建示範區每個補助20萬元。按照示範區數量,補助示範區所在省、地(市)督導與技術支持經費各1萬元。
雲南應當將德宏州、河南應當將駐馬店地區,四川應當將涼山州,新疆應當將伊犁州作為本省(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點。以上4個地州將作為國家艾滋病防治重點聯絡點,在資金和技術等方面重點支持,每個地州中央補助1100萬元。各地州工作方案應經省(區、市)衛生廳批准後實施。
13.加強督導評估工作
各地要按照《國家艾滋病防治督導與評估框架》的要求開展監督與評估工作。各地可以選取國家監督與評估指標體系中的指標作為監督與評估工作指標,切實地反映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進展和結果。各地要保證受益人參與監督與評估工作,加強不同級別執行機構監督與評估的能力,切實把監督與評估的結果應用於各級年度工作計劃及行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針對國家艾滋病防治監督與評估體系評估的結果,2010年要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一系列加強監督與評估體系的活動:一是加強各級督導與評估工作人員的能力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舉辦地市級培訓班;二是進一步整合國家級督導評估工作計劃,各省(區、市)制定監督與評估工作計劃;三是加強各級現場督導評估工作的開展,督促各級防治工作按計劃執行;四是加強各級督導與評估數據庫的建設,提高數據質量與應用,省級和市級舉辦數據質量控制培訓班,並開展數據日常管理;五是加強各級艾滋病綜合監測工作的開展,加強全國1975個艾滋病監測哨點和105個性病監測點的常規工作,在全球基金支持的7省21個項目市開展流動人口基線調查和哨點監測工作;六是加強實驗室質量控制工作,通過全球基金項目支持7608個艾滋病檢測初篩實驗室外部質量控制,並舉辦省級和市級質量控制培訓班;七是加強艾滋病防治策略信息管理,支持省級召開加強信息系統和信息交流平臺研討會;八是加強與政策制定者、社會組織和受影響人群之間的艾滋病相關信息的分享,召開數據分析及使用研討會。
監督與評估活動的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支持,全球基金和其他國際合作項目對項目地區提供一定的補助。
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
1.項目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一協調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負責提供技術指導。各級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包括採供血機構)是項目的技術支持機構。各省(區、市)應當組成項目工作組或專家組,對項目地區各工作領域進行技術指導和定期監督檢查,每季度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反饋,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項目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收集、統計全國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包括用於免費抗病毒治療、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抗病毒藥品和職業暴露後預防用藥)計劃。
3.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組織制定諮詢檢測和干預工作的宣傳材料、省級骨幹培訓教材、性病干預服務包內容和樣式的設計制定等。
4.各省(區、市)、地市和各縣(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要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艾滋病抗病毒藥品、檢測試劑等物品,發放記錄要清楚詳細,以備檢查。
5.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預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嬰傳播的組織管理和技術支持工作。預防艾滋病、先天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措施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衛生部另行制定下發。
6.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防治艾滋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中醫中藥治療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各項目省(區、市)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組,負責項目的具體落實工作。國家設立項目專家組,由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藥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牽頭,各項目省(區、市)有關防治艾滋病的中醫專家參加,負責中醫藥治療艾滋病技術方案的審定;對有關省(區、市)進行技術指導;參與項目評估等工作。
中醫中藥治療艾滋病項目工作方案和詳細經費安排由國家中醫藥局另行下發。
(二)資金安排。
2010年中央共投入資金255789萬元,其中中央補助地方艾滋病防治專項資金206629萬元,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項目預算資金40465萬元,其他國際合作項目資金8695萬元。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各種補助經費發放管理辦法。補助經費發放要詳細記錄,便於檢查。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情況統籌安排資源。對落實本項目各項活動中的不足經費要協調解決,有效利用國際合作項目資金。避免中央財政、國際合作項目和本地資金的重復投入。各國際合作項目省除完成本項目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外,還應當完成國際合作項目要求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三)招標採購。
1.衛生部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集中對中央財政補助經費中艾滋病抗病毒藥品、美沙酮維持治療原料和哨點監測所需試劑進行招標工作,各項目省(區、市)的衛生、財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採購工作。全球基金和其他國際合作項目根據項目要求執行。
2.各省(區、市)根據中央財政項目補助的設備種類、試劑等,合理制定採購品目、規格和數量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各地也可根據需求,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進行集中招標工作。
四、執行時間
中央財政經費招標採購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完成,其他工作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
五、監督與評估
(一)項目執行中期和項目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進行綜合評估,並將項目工作完成情況和總結報衛生部、財政部。
(二)衛生部將按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使用、藥物、試劑、設備等招標和採購情況進行抽查考核。
(三)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將項目總結、項目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等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中醫中藥治療艾滋病試點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附件2
2010年結核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2010年)》,進一步加強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結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結核病加強控制項目。
一、項目目標
(一)總目標。
促進《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2010年)》目標的實現,降低結核病的感染、發病與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標。
1.新涂陽肺結核病患者發現率在70%及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2.2010年發現、治療管理肺結核患者約106萬例。
3.實施2010年全國第五次結核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一)項目範圍。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二)項目內容。
第一部分:基本結核病防治工作。
1.患者診斷。
對到指定結防機構就診的肺結核可疑患者提供免費的結核病診斷檢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1次痰涂片檢查。據估算,每檢查7例可疑者,可發現1例涂陽肺結核患者。
2.患者治療及檢查。
對確診的活動性肺結核患者提供免費的治療和隨訪檢查,主要包括:國家免費提供統一標準化療方案所需的抗結核藥品;治療期間提供3次痰涂片隨訪檢查,療程結束時提供1次胸部X光片檢查。各類患者的治療以不住院化療為主,採用國家標準化療方案,在當地結防機構接受規範的治療管理。
3.肺結核病報病及治療管理補助。
對推薦和報告肺結核患者的醫務人員以及承擔有關公共衛生工作的醫務人員給予適當補助,以激勵醫務人員參與肺結核病的報告及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對按要求已完成肺結核患者治療管理工作的醫務人員或公共衛生工作人員發放治療管理補助費。
4.疫情追蹤。
(1)疫情調查。了解全國乃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核病的流行狀況和危害程度,2010年將開展的第五次全國結核病流行病學抽樣調查工作。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組織、培訓流調人員,實施現場調查,匯總分析數據,並撰寫流調報告,為保證各種活動的順利進行,國家提供相應經費支持。
(2)疫情追蹤。利用國家疫情監測系統,了解肺結核的報告情況,主要是經過相應培訓的社區醫務人員或共公衛生工作人員對已報告但還沒有到結防機構就診的可疑患者進行現場或者電話追蹤。
5.提高肺結核患者發現率。
(1)疫情報告。2009年全國啟用優化後的結核病網絡專報系統,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實施報告管理工作,以保證國家獲得及時準確的疫情信息。
(2)密切接觸者流行病學檢查。與肺結核接觸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員,動員已知的肺結核患者家庭成員儘早到結防機構就診,是早期發現肺結核患者手段之一。對所有涂陽肺結核患者的家庭密切接觸者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並提供相應工作補助。
6.規劃管理工作。
(1)健康促進。省市縣三級在世界結核病防治日開展綜合性健康促進活動,同時舉行“三下鄉”活動;製作本省(區、市)健康促進相關材料(包括複製健康工具箱內材料和省內的材料);發放健康促進材料(包括材料的運輸、分發等費用);對年度健康促進活動進行督導評估。
(2)強化督導。為提高工作質量,確保完成各項工作指標,衛生部要求各地加強分級督導工作力度。省級每年對所轄地(市)增加1次督導;地(市)每年對所轄縣(區)增加1次督導,縣(區)每年對所轄鄉鎮增加1次督導。
第二部分:第五次結核病流行病學調查。
2010年全國組織開展第五次結核病流行病學調查,覆蓋31個省(區、市),共176個調查點。衛生部辦公廳已下發《關於開展全國第五次結核病流行病學調查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9〕184號)和流調方案,中央提供相應工作補助。
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
1.國家級:衛生部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與監督。
2.省級:項目省、地(市)、縣(區)按照《中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落實規劃各項指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項目的技術指導和監測工作,對項目實施進行質量控制。
(二)資金安排。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結核病防治專項資金56335萬元,覆蓋密切接觸者調查、患者管理費、報病補助、追蹤疫情患者、網絡專報、工作督導、健康促進等經費及第五次全國結核病流行病學抽樣調查補助各地經費,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三)招標採購。
1.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由衛生、財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採購工作。
2.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定計劃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招標採購工作于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和評估
(一)項目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將項目總結、項目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報衛生部、財政部。
(二)衛生部將分別在項目實施中期和項目後期,對項目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考核。隨機抽取部分省份,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附件3
2010年血吸蟲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14號)和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會議(以下簡稱血防工作會議)精神,切實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蟲病疫情回升勢頭,保證實現《全國預防控制血吸蟲病中長期規劃綱要(2004-2015年)》(國辦發〔2004〕59號,以下簡稱中長期規劃綱要)提出的防治目標,2010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衛生專項資金,用於補助重點疫區開展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工作。
一、項目目標
(一)總目標。到2015年底,全國所有流行縣(市、區)達到傳播控制標準;已達到傳播控制標準的縣(市、區)力爭達到傳播阻斷標準。
(二)年度目標。
1.通過開展血吸蟲病檢查及時發現病人、對血吸蟲病病人開展相關治療,保護患者身體健康,控制傳染源。
2.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進行治療,改善其生活質量。
3.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區廣大群眾對血吸蟲病防治知識的知曉率有一定提高,逐步培養健康的生産生活方式。
4.通過調查釘螺範圍,在易感地帶進行藥物滅螺,減少人畜感染危險。
5.加強血防技術培訓,購置車輛等設備,提高防控能力。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一)項目範圍。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雲南7省的189個項目縣以及浙江省(僅晚血救治工作)。
(二)項目內容。
1.查、滅釘螺:加大查螺力度,共查螺39.1億平方米,及早發現釘螺孳生地,確定易感地帶;對嚴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帶和感染性螺點,有計劃、有步驟地採用氯硝柳胺浸殺、反復噴灑或泥敷等方式滅螺,滅螺10.6億平方米,以控制釘螺擴散,減少人畜感染。
2.查、治病人:採取不同流行程度疫區分層防治的策略,強化重疫區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加強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的救治工作。開展人群血清學檢查1007萬人次,糞便檢查132萬人次,人群化療350萬人次,晚期血吸蟲病治療25216人次。
人群查治工作與畜牧獸醫部門開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結合,做到人、畜同步化療。對11300個村委會承擔查治病組織工作進行補助。
3.健康教育:在重疫區村的重點人群中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區居民普遍接受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引導和幫助疫區居民建立健康的生産、生活方式,提高疫區群眾防病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向重疫區發放實用性健康教育材料135萬個(套);支持項目縣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如公益廣告、戲劇等形式);在血吸蟲病疫區刷寫宣傳標語5.65萬條,加大以控制傳染源為主的綜合防治策略的宣傳力度。
4.人員培訓:為了提高疫區中小學教師血防知識,以鄉為單位,對疫區中小學負責健康教育的教師進行血防知識培訓,共舉辦培訓班1047期;對各縣專業人員的防治技術進行規範化培訓,共計840人次。
5.檢查督導:對中西部地區59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開展的檢查督導工作給予補助。
6.儀器設備:對新增的25個項目縣每縣購置滅螺專用車輛1台。
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
1.衛生部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血防辦)負責本項目的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和督導評估。及時將配備的物資分發到項目地區和項目單位。
2.中國疾病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和疫區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血吸蟲病防治機構)負責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質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術指導、檢查督導與考核評估。
3.疫區縣級衛生、財政部門在當地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本縣血吸蟲病防治中長期規劃,根據本項目方案和有關技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區的衛生血防項目實施計劃,明確到工作點,具體到工作量、執行人和實施方式,經市(地)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匯總後的實施計劃抄送衛生部。
(二)資金安排。
項目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各地根據當地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實際情況確定各項活動經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對藥品、勞務、培訓和晚期血吸蟲病病人治療給予補助,共安排資金42851萬元。
1.勞務補助費:由省至縣級實行撥付制,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方案、核定的實際工作量,審定補助金額,並在年初向項目縣(市、區)預撥不低於中央財政專項補助額70%的勞務補助費,年終考核合格後按實際工作量補齊。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血防辦)按標準和進度制定用款計劃,核準補助金額,按時撥付勞務補助。其中,查、滅螺工作補助僅限于非血防人員,憑查、滅螺的責任人、工程隊或合同書及領款人(單位)領款的原始憑證領取補助經費。村委會承擔血防工作,憑村委會收款憑證領取補助經費。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藥物滅螺工程招投標,由符合條件的機構組織實施。
2.培訓、健康教育及檢查督導補助費用:中央財政對疫區縣(市、區)及以下有關人員的培訓、中西部地區59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開展人群化療檢查督導工作給予補助。由疫區省根據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有關培訓經費的撥付要與培訓效果直接挂鉤。
3.晚期血吸蟲病人治療費用:晚期血吸蟲病人治療工作由各省衛生、財政部門制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4.藥品設備:滅螺藥品、人群治療藥品、健康教育材料、儀器設備等由地方招標採購。晚期血吸蟲病內科治療藥品必須符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人群查病所需試劑由地方選購。z
(三)招標採購
1.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財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採購工作。
2.各省(區、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定計劃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應在項目實施前期,組織各級血吸蟲病防治部門貫徹學習本方案,編制淺顯易懂的宣傳材料,並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向疫區廣大群眾廣泛宣傳。為了防止單位和個人擅自出售本項目的免費藥品,在包裝上註明“免費藥品”;凡享受晚血病人治療救助的人員名單,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血防辦)要採取張榜公佈等形式進行公示,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二)項目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總結、項目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考核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
附件4
2010年其他重點疾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瘧疾、包蟲病、麻風病、地方病、手足口病、流行性出血熱、布病、登革熱、狂犬病防治及慢性病綜合干預控制、癌症早診早治、癲癇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監管治療及兒童口腔疾病綜合干預等工作,確保全國重點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順利實施,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上述重點疾病防治項目。
全國流感監測工作暫時按照《2009年擴大流感監測網絡項目管理方案》(衛疾控發〔2009〕76號)執行,中央財政已下達專項補助資金(財社〔2010〕18號和財社〔2010〕44號)。
一、瘧疾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 總目標。
到2015年,全國除雲南部分邊境地區外,其他地區均無本地感染瘧疾病例;到2020年,全國實現消除瘧疾的目標。
2.階段目標。
(1)所有三類縣到2015年實現消除瘧疾的目標。
(2)所有二類縣以及除雲南部分邊境地區外的一類縣,到2015年,無本地感染瘧疾病例;到2018年,實現消除瘧疾的目標。
(3)雲南邊境地區的一類縣,到2015年,瘧疾發病率下降到萬分之一以下;到2017年,無本地感染瘧疾病例;到2020年,實現消除瘧疾的目標。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覆蓋江蘇、安徽、河南、湖北、海南、四川、貴州、雲南、西藏、山東、福建、廣東、河北、廣西、江西、浙江、湖南、上海、重慶、遼寧、山西、陜西、甘肅、新疆等24個瘧疾流行省(區、市)。
2.項目內容。
(1)開展發熱病人血檢。通過對臨床診斷為瘧疾、疑似瘧疾、不明原因的發熱病人進行瘧原蟲血片鏡檢,及時發現傳染源,共計開展發熱病人血檢703萬人次。
(2)傳染源治療及人群預防服藥。對雲南、貴州、海南、西藏等4個葡萄糖六磷酸鹽脫氫酶(G6PD)缺乏高發的省(區)的瘧疾患者治療前進行檢測,共檢測4.51萬人。對發現的瘧疾現症病人按照治療方案進行規範治療,共治療2.06萬人次;針對間日瘧病人易復發的特點,在每年春季對上年的間日瘧病人進行休止期治療,減少傳染源積累,防止疫情蔓延,共治療18.05萬人次。同時在瘧疾流行季節高發地區的高危人群開展預防性服藥,共服藥25.4萬人次。
(3)開展媒介調查。在瘧疾傳播風險較高的地區,按照瘧疾防治技術方案的要求進行媒介調查,動態反映媒介密度的消長和變化趨勢,為採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據,共計對245個點開展媒介調查。
(4)採取媒介防治措施。根據瘧疾防治技術方案,在出現暴發流行時,對疫點採取殺蟲劑浸泡蚊帳或室內滯留噴灑等媒介防治措施,共計採購殺蟲劑4.35萬升。
(5)防治技術培訓。通過為縣級專業技術人員舉辦顯微鏡檢瘧原蟲培訓班,提高基層人員的實驗室檢測能力,共計開展1650人次培訓。
(6)設備配置。為保障瘧疾消除工作的順利開展,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為瘧疾流行省份的縣、鄉兩級基層防治機構配置顯微鏡2320台。同時,為保證媒介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所有新增媒介調查點的縣級防治機構配備解剖鏡120台。
(三) 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項目的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和督導檢查,及時分發設備。
(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和流行區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各項技術措施的實施、質量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術指導與考核評估。
(3)流行村的村委會和鄉村醫生協助和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防治工作。
(4)流行區縣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本項目方案和有關技術方案的要求,制訂本地區的項目實施計劃,經市(地)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匯總後的實施計劃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2.資金安排。項目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4272萬元,對項目省開展瘧疾防治藥品、設備採購、勞務、培訓等工作所需經費給予補助。
(1)藥品和設備採購。瘧疾藥品和設備由地方招標採購。人群查病所需試劑由地方選購。
(2)培訓、督導服藥補助費用。中央財政對開展防治人員培訓、督導服藥給予補助。由流行省根據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有關培訓經費的撥付要與培訓效果直接挂鉤。
3.招標採購。
(1)各項目省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採購工作。
(2)各項目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1. 項目資金要專款專用,未經衛生部、財政部批准,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擠佔、挪用。
2. 項目地區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項目工作進度和質量。衛生部將適時組織檢查和督導。
3. 項目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項目總結、項目考核辦法和考核結果報衛生部。
二、包蟲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總目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控制包蟲病在局部地區的流行。四川、新疆、內蒙古、甘肅、青海、寧夏、西藏等省(自治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縣(團場)為單位,到2010年底,人群血清學陽性率(12歲以下的學生)下降40%以上,犬感染率下降50%。
2.年度目標。
(1)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使流行區農牧民群眾對包蟲病及其危害的知曉率有一定的提高,逐步培養健康的生産生活方式。
(2)對流行區的所有犬進行登記管理和驅蟲,犬驅蟲覆蓋率達到80%以上。
(3)通過開展流行區重點人群查病,加大病人發現力度,對發現的包蟲病病人開展藥物或手術治療,改善患者生活質量。
(4) 對從事包蟲病防治和診療的專業人員集中進行培訓,提高基層防治人員和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
(5) 配備基層疾控機構急需的防治、實驗設備,提高防控能力。
(二) 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四川、新疆、內蒙古、甘肅、青海、寧夏、西藏等7個重點流行省(自治區)的157個重點流行縣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13個團場。
2.項目內容。
(1)重點人群查病。按照衛生部《包蟲病防治技術方案(試行)》要求,各項目地區對重點流行鄉(鎮)採用B超和血清學方法開展人群查病,共122.95萬人次。對各流行鄉(鎮)12歲以下兒童採用血清學方法開展兒童感染情況監測,提供血清學檢測試劑18.31萬人份。
(2)救治病人。
①藥物治療。對新發現的包蟲病病人,免費提供阿苯達唑片劑或乳劑;對正在接受藥物治療的包蟲病病人,每6個月進行一次影像學復查,評價療效,確定需繼續採用藥物治療的,免費提供阿苯達唑片劑或乳劑。藥物治療包蟲病病人5.09萬人次。
②手術治療。為確保包蟲病手術治療的質量和安全,使患者就近得到有效的救治,各項目地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設立定點醫院,開展包蟲病手術治療2030例。每省(區、市)可選擇1-2個地市級以上醫療機構作為定點救治的試點,摸索適合本地區實際的包蟲病手術救助管理機制。
(3)傳染源犬管理和驅蟲。參照《包蟲病防治技術方案(試行)》要求,以村為單位,對流行區的所有犬進行登記管理;每月定期對流行區的198.4萬條犬採用吡喹酮進行藥物驅蟲;對流行區的犬感染情況進行調查,免費提供檢測試劑19.66萬份。
(4)健康教育。加強包蟲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包蟲病流行區各級幹部、群眾對包蟲病及其危害的認識,引導農牧區群眾改變不衛生的生産、生活方式,提高流行區群眾的防病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針對重點人群,採取舉辦專題講座、召開村民會議、結合宗教活動進行宣傳、設立專題宣傳欄、媒體宣傳等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防治包蟲病的核心信息。
(5)人員培訓。省級對縣級專業人員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驗、診斷治療技術等專題培訓,共計舉辦10期,提高基層專業人員的防治技能。縣級對參與包蟲病防治工作的鄉村醫生、村幹部或村獸醫員等進行病人督導管理、傳染源犬驅蟲和管理、包蟲病防治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共舉辦188期。
(6)配備設備。為新增的50個項目縣各配備1台包蟲病診斷用便攜式B超,用於開展現場查病工作。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項目的規劃、指導、組織實施和督導評估。省級衛生行政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負責藥品、試劑、消耗品招標採購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將配備的物資分發到項目地區和項目單位。
(2)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和項目省各級疾控機構負責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質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術指導、檢查督導與考核評估。
(3)流行村的村委會、鄉村醫生或村獸醫員協助和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疾控機構開展防治工作。
(4)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本規劃制訂實施計劃,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2.資金安排。
項目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1388萬元,對項目省(區)開展包蟲病防治的藥品購置、手術治療、檢測試劑、設備採購、健康教育、培訓所需經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資金分配情況見附表)。
(1)病人藥物治療督導管理補助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方案、核定的實際工作量,審定補助金額。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標準和進度制定用款計劃,核撥補助金額。補助經費僅限于承擔上述工作的鄉、村醫生、村幹部,憑收款憑證領取補助經費。
(2)健康教育、培訓補助費用。中央財政對項目縣(師)開展健康教育、培訓給予補助。各項目地區根據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有關培訓經費的撥付要與培訓效果直接挂鉤。
(3)包蟲病病人手術治療費用。包蟲病病人手術治療工作由各省(區)衛生、財政部門制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4)藥品設備。人群治療和犬驅蟲的藥品、B超由地方招標採購。人群和犬的檢測試劑、實驗耗材由地方選購。
3.招標採購。
(1)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採購工作。
(2)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採購品目、規格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1.加大宣傳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應當在項目實施前期,組織各級防治部門貫徹學習本方案,編制淺顯易懂的宣傳材料,並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向流行區廣大群眾廣泛宣傳。
2.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衛生部組織國家級專家每年對項目省的包蟲病防治情況進行1次督導和調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要組織省級專家組對各項目縣的防治工作落實情況、經費使用和實施效果等進行2次技術指導和檢查督導。
3. 項目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將項目總結、項目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考核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
三、麻風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 總目標。促進《全國麻風病防治規劃(2006-2010年)》目標的實現,及早發現和治療麻風病人,對重症麻風病人進行救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2. 年度目標。
(1)加強病例發現,發現新病人1860例;
(2)強化病人的診斷、治療和管理,治愈病人1550例;
(3)對嚴重不良反應進行處置,救治麻風反應、神經炎、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病人數分別為880例、1140例和215例;
(4)對重症麻風病病人進行救治,手術治療1400例;
(5)對重症麻風病病人進行救治,開展必要的醫學處置,向不同類別病人提供自我護理用具包、一次性換藥包、防護鞋,人數分別為11500例、19000例和47500例。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2. 項目內容。
(1)病例發現。
①可疑者篩查。流行病學數據顯示,麻風新病人每年不斷出現,人群中仍存在相當數量未被發現的傳染源。培訓鄉村醫生主動尋找並推薦可疑患者,專業醫生負責赴現場核查。早期發現麻風病例,需篩查3萬名可疑者。提供相關醫學檢查、鄉村醫生推薦可疑者補助及專業醫生現場工作補助。
②密切接觸者檢查。麻風病通過直接接觸傳播,麻風病人家庭成員及近鄰等密切接觸者是高危人群。通過專業醫生赴現場,對麻風現症病人數4倍的密切接觸者進行檢查,以早期發現病例。提供相關醫學檢查、專業醫生赴現場工作補助。
(2)病例診斷和治療。儘早發現和確診病例,以新病例和現症病例為治療對象。通過鄉村醫生和基層醫務人員報告病例,專業醫生赴現場進一步檢查並確診病例;對新病例和現症病例進行相關醫學檢查,專業醫生根據病例類別赴現場進行不同頻次的核查,檢查治療效果。
促進廣大鄉村醫生報告病例和治療管理病例的積極性,實現確診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傳染源,最終基本消除麻風病。鄉村醫生深入偏遠、艱苦地區,主動開展線索調查,推薦病例並最終確診後給予報病補助;鄉村醫生經常性地深入偏遠、艱苦地區對病人進行管理,觀察治療進展情況,通過2年有效治療和管理,病例被判定為治愈後給予管理病人補助。
(3)嚴重不良反應處置。由於治療麻風病時間長,易出現嚴重不良反應,主要為麻風反應、神經炎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3種。對上述嚴重不良反應免費提供藥品、相關醫學檢查,專業醫生根據不良反應類別赴現場進行不同頻次的檢查,預防畸殘發生及避免死亡。
(4)重症病人手術治療。對存活的約15000名重症病人分期進行救治,開展手術治療,避免失能和死亡。對每例手術病人提供住院、藥品、治療、護理和生活補助。
(5)重症病人醫學處置。對存活的不同類別重症病人進行救治,開展必要的醫學處置,防止失能和死亡。提供自我護理防護用具包,通過專業人員指導,掌握簡單的技能,進行自我護理;向潰瘍病人提供潰瘍換藥敷料包,由專業人員開展治療;向麻木足患者提供防護鞋,防止創傷發生。
(6)規劃管理工作。
①健教宣傳:結合世界防治麻風病日等時機,製作本省(區、市)健康促進相關材料,開展綜合性健康促進活動並定期進行評估等。
②疫情監測:根據監測方案的要求報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數據,定期赴現場採集信息等。
③人員培訓:由省、地兩級開展分級培訓,加強專業人員和鄉村基層人員的培訓,提高知識和技能。
④設備配置:加強流行地區麻風防治業務負責單位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麻風病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國家麻風中心)麻風病理檢查能力,分批配置皮膚組織切片機和病理生物顯微鏡各26台,用於篩查和診斷工作。由於大量可見畸殘病人的存在,而基層麻風防治業務單位大多不具備基本簡易手術和外科處置條件,為部分省份配置重症病人救治流動手術車5輛,深入基層提供防治服務,通過擴大服務半徑,便於邊遠地區病人就診。
(三)項目組織實施。
1. 組織形式。
衛生部負責對項目實施管理與監督,國家麻風中心對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麻風防治業務負責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省級衛生和財政部門要制定補助經費發放管理辦法。補助經費發放要與完成工作任務和質量挂鉤。工作任務量和質量及發放補助要有詳細記錄,便於監督檢查。
2. 資金安排。
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麻風病防治專項資金5819萬元,對麻風病例發現、診斷和治療、嚴重不良反應治療、重症病人手術治療、重症病人醫學處置及規劃管理和能力建設等方面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3. 招標採購。
(1)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財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採購工作。
(2) 各省(區、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 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採購。
(五)項目監督和評估。
1. 衛生部組織對重點省份督導,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市(地)級、縣(區)級的防治工作進行督導和技術指導,落實各項控制措施,並對經費使用和實施效果進行檢查。
2. 中央級制定考核和評估指標,對各省(區、市)防治工作情況和防治措施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考核和評估。
3. 每項活動結束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完成評估報告和總結;項目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執行情況總結上報衛生部、財政部。
四、地方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總目標。
(1)落實重點病區、重點人群和重點地方病防治措施,適時採取應急預防和對適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點地方病防治監測體系,監控病情動態,評價預防干預措施的實施效果。
(3)加強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顯著提高病區群眾對地方病防治知識的知曉率。
(4)加強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設,提高地方病防治隊伍的綜合實力和防治水平。
2.年度目標。
(1)開展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掌握病區防治措施落實進度及病情變化趨勢,評價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
(2)開展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監測,有效指導和評價防治措施。
(3)建立、完善防治碘缺乏病監測、預警體系;強化監測與防治干預措施有機結合,適時對高危地區特需人群採取應急補碘措施。
(4)開展重點地區大骨節病監測工作,掌握全國大骨節病的病情動態;對適宜患者給予治療補貼。
(5)在全國克山病重點病區開展病情監測;對重病區適宜的克山病患者提供治療。
(6)重點支持開展地市級、縣級地方病防治專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做好項目實施管理培訓工作。
(7)根據重點地方病的分佈情況,加強重點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提高病區群眾防治地方病知識的知曉率。
(8)開展《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規劃(2004—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終期考核評估,切實掌握《規劃》目標完成情況。
(9)加強省級獨立地方病防治機構、重點省份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設在黑龍江省)的能力建設;補充、更新省、地市、縣各級地方病防治機構開展重點地方病防治監測工作的必需儀器、設備,保證地方病防治常規工作的正常運轉。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
(1)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8個省(市)。
(2)飲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28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3)飲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內蒙古、四川、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7個省(區)。
(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貴州和陜西2個省。
(5)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山西、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湖北、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1個省(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6)碘鹽監測。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7)碘缺乏病高危地區監測和高危人群補碘。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東、河南、廣東、廣西、海南、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5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8)大骨節病防治。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河南、四川、西藏、陜西、甘肅、青海12個省(區)。
(9)克山病防治。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重慶、四川、雲南、陜西、甘肅13個省(區、市)。
(10)地方病防治人員崗位培訓和項目實施培訓。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11)健康教育。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12)《規劃》終期考核評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29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13)省、地、縣各級地方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14)重點省份地方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山西、內蒙古、吉林、山東、貴州、雲南、西藏、陜西、青海、新疆10個省(區)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項目內容。
(1)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為掌握病區防治措施落實進度及病情變化趨勢,動態評價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2號),2010年度在8個省(市)的31個縣開展監測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有:改爐改灶進度、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病情監測等。
②飲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為掌握病區防治措施落實進度,動態觀測病情變化趨勢,綜合評價改水工程運行效果,按照《飲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31號),2010年度在28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136個縣開展監測工作,主要內容有:改水工程進度、改水工程運行情況、病情監測等。
③飲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為及時掌握病區居民戶合格磚茶普及情況,動態評價病區人群飲茶型地氟病流行趨勢,以採取針對性干預措施,按照《飲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9號),2010年度在7個省(區)的27個縣開展監測,主要內容有:磚茶飲用情況、病情監測等。
(2)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為動態監控高砷煤礦管理情況、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區居民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評價防治措施效果,以採取針對性干預措施,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2號),2010年度在貴州和陜西2個省的4個縣開展監測工作,主要內容有:高砷煤礦管理情況、爐灶使用及相關行為形成情況、病情監測、死亡人口登記等。
②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為掌握病區改水工程進度,動態觀測病情變化趨勢,綜合評價改水工程運行效果,切實保護病區人民健康,按照《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32號),2010年度在11個省(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98個村開展監測工作,主要內容有:改水工程進度、改水工程運行情況、病情監測等。
(3)碘缺乏病防治。按照《全國碘缺乏病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7〕197號),在全國2869個縣級碘鹽監測單位開展碘鹽監測;對60個碘缺乏病高危縣進行高危地區監測;根據高危地區監測結果,對7個省(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高危地區育齡婦女適時採取應急投服碘油膠囊措施,防止出現新發地方性克汀病和兒童智力損傷。
(4)大骨節病防治。按照《全國大骨節病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8號),在12個省(區)選取50個病區縣開展大骨節病監測,掌握兒童大骨節病新發情況,確定大骨節病活躍病區,評價綜合措施防控效果,為進一步採取防治措施提供依據。重點對四川5000例、西藏2000例和青海300例大骨節病患者提供適宜治療干預,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救治措施,最大限度減緩大骨節病患者痛苦。
(5)克山病防治。按照《全國克山病監測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9〕127號),在全國13個省(區、市)進行病例搜索和重點監測,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動態。在重點病區對350例慢性克山病、潛在型克山病的適宜患者實施治療。
(6)地方病防治人員培訓。根據各地防治地方病工作重點,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市、縣級地方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重點提高地方病防治人員崗位工作必備的基礎知識、實用技術和操作技能,強化綜合業務素質,促進地方病防治工作規範、有序地開展;根據項目實施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對項目管理和項目實施人員的項目培訓。
(7)健康教育。開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點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項目地區要結合本地情況,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充分發揮縣級和縣級以下基層單位的作用,採取以播放VCD、張貼宣傳畫和向學生傳播防治知識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活動,顯著提高病區群眾對地方病防治知識的知曉率。
(8)《規劃》終期考核評估。為切實掌握各地《規劃》目標完成情況,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指導地方病防治工作,2010年度支持開展《規劃》終期考核評估工作,在縣級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對轄區內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的基礎上,由市級、省級、國家級考評組逐級對下級報送的考評結果進行抽查。
(9)省、地市、縣各級地方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加強省、地、縣各級地方病防治專業機構能力建設,主要用於開展地方病監測、現場診斷、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質量控制所需的儀器設備及試劑耗材等。
(10)加強重點省份地方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為重點地區省級地方病防治機構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配置地方病現場防治和實驗室檢測必需的儀器、設備及防治監測交通工具。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財政部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監督,並根據項目內容統一編制有關項目的實施方案。
(2)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財政廳(局)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制訂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2.資金安排。
2010年度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其中,中央財政安排地方病防治專項資金總額為12181萬元。主要用於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節病、克山病等重點地方病的防治監測、應急干預、患者救治、考核評估、能力建設、人員培訓和健康教育。項目具體補助金額見附表。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尤其是省級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確保項目按期保質完成。各項目省要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嚴格執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項目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按時撥付資金,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
3.招標採購。
(1)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財政等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防治工作所需物資、設備的採購工作。
(2)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進度。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項目啟動;2011年3月底前完成招標採購工作;2010年11月-2011年4月落實項目實施計劃;2011年5月各省(區、市)進行項目總結,總結材料報衛生部;2011年5月-6月衛生部對項目進行抽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1.各級衛生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組織管理,嚴格按項目要求和技術規範落實工作。每項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對完成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2.各省(區、市)要加強項目管理,落實責任,嚴格按項目方案組織實施,定期組織開展對項目執行進度、完成質量等情況的督導檢查。
3.項目工作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須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將項目總結報送衛生部、財政部。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執行進度和項目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專項抽查。
五、手足口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加大對手足口病防治的支持,及時發現處置手足口病疫情,提高手足口病疫情調查處置能力;加強重症病例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高手足口病實驗室檢測水平,開展病原學監測,了解我國手足口病的病原譜構成、變遷及毒力變化。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在我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建設兵團開展此項目。
2.內容。
(1)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調查和標本檢測。
在31個省(區、市)開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流行病學個案調查,進行病例的臨床資料、流行病學資料收集、標本收集和實驗室檢測等工作。
(2)病原學監測。所有項目地區均需進行病原學監測,每個縣區每年完成60人份標本的檢測任務,分離病毒和開展病毒核酸的檢測,以掌握病毒型別和流行特點。
(3)暴發疫情處置。對暴發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實驗室檢測,掌握暴發疫情的病毒變化及危險因素,收集相應的流行病學資料和實驗室檢測證據,積累疾病暴發調查的資料。
(4)風險溝通和人員培訓。項目省份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和新聞宣傳畫等方式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引導群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消除社會恐慌,努力形成良好的手足口病防控社會氛圍。對手足口病防治專業人員和縣級醫院的醫務人員開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識培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三)項目組織措施。
1.組織形式。
項目省(區、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管理工作。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各項目地區進行技術指導,協助衛生部對各省(區、市)的項目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考核和評估。項目地區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本轄區內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定期分析、匯總、上報、反饋本省的防治措施實施及效果等情況;定期對地市級和縣級疾控中心的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質量控制。項目地區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落實項目確定的各項工作。
2.資金安排。
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於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調查和標本檢測、病原學監測、暴發疫情處置、風險溝通和業務培訓等。中央財政安排防治資金補助3300萬元,具體補助項目及標准詳見附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四)項目執行時間。全部項目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項目病各項目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每半年對項目實施、經費使用和效果進行一次督導和檢查。衛生部組織專家組按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的使用和項目實施進行考核評估。
六、流行性出血熱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做好流行性出血熱的監測、疫情處理、宣傳培訓及對流行性出血熱擴大免疫規劃項目實施結果的監測和評估,逐步降低全國流行性出血熱發病率。
(二)項目實施範圍和內容。
1.項目實施範圍。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浙江和陜西等7個疫情高發省份和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甘肅、寧夏等15個省份。
2.項目內容。
(1)出血熱報告和監測。在所有項目省進一步規範監測方法和病例分類報告標準,對病例的實驗室診斷進行試劑補助,提高病例的實驗室診斷率,強化病例的病原學監測。
高發省份在既往有工作基礎的高發縣區,加強宿主動物鼠密度和出血熱病原學監測,了解疫情動態和流行規律,觀察宿主動物情況和病原分佈,分析流行因素。
(2)疫情調查和處理。各項目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對暴發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處理,家鼠型疫區要在流行高峰到來前開展滅鼠工作。
(3)出血熱擴大免疫規劃項目實施效果監測和評估。國家出血熱疫苗接種效果評價技術方案,對7個高發省份接種地區在疫苗接種後報告的所有病例(臨床診斷病例和實驗室確診病例)進行個案調查;對接種人群進行抽樣調查,採集免疫前、後不同時點的血清,進行免疫效果評估;對免疫接種的成本-效益、人群接種的策略方法等進行評估。
(4)開展基層出血熱技術培訓。對基層專業人員進行出血熱監測、實驗室檢測和調查處理技術培訓;對擴大免疫規劃納入省份的相關人員進行重點培訓。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
由項目地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部組織專家進行指導。
2.資金安排。
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於流行性出血熱疫情監測、疫情處理 、擴大免疫規劃效果評價、人員培訓和健康教育等。中央財政安排防治經費422萬元,具體補助項目及標准詳見附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四)項目執行時間。
流行性出血熱對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應當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省(區、市)應當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流行高峰發生前完成對群眾的健康教育和宣傳。其他工作應當於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衛生部根據項目管理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項目省衛生廳(局)組織省級專家組對地、縣級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並完成本地區的年度總結報告。督導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項目指標完成情況,開展現場技術指導等。
七、布魯氏菌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提高重點省份疾控機構疫情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能力,遏制重點地區布病發病迅速上升勢頭。
2.加強牧業地區各級布病監測能力。
3. 在部分佈病高發地區進行布病病例規範化管理試點,減少布病患者慢性化數量,降低布病的危害。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在我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開展此項目。
2.項目內容。
(1)開展布病疫情監測及流行病學調查,掌握相關流行因素。
(2)及時進行疫情控制處理,防止疫情擴散。
(3)為疫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布病檢驗試劑,提高病例實驗室診斷比例。
(4)舉辦基層疾控機構和縣級以下醫療衛生人員專業培訓班,規範布病診斷和治療技術,提高基層診治水平。
(5)開展早期病例篩查,對急性病例提供治療補助,加強病例管理,減少布病慢性化率。
(6)支持省級布病防治專業機構對轄區內布病防治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技術指導。
(7)支持鼠疫布氏菌病預防控制基地生産和供應全國重點監測點監測用診斷試劑,開展監測技術省級師資培訓。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由項目地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部組織專家進行指導。
2.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於布病監測、疫情處理、檢驗試劑、人員培訓、病例管理、省內檢查指導等,中央財政安排防治資金補助1381萬元,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四)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各項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衛生部根據項目管理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2次省級督導評估,每次覆蓋50%以上的項目縣,督導考核評估報告及時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並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撰寫年度報告。
八、登革熱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提高重點地區登革熱疫情監測和疫情調查處理能力,及時發現並控制輸入性登革熱病例,有效防範本地感染,避免疫情擴散。
2.開展媒介伊蚊監測,為登革熱流行風險評估和早期預警提供依據。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
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14個重點省份。
2.項目內容
(1)登革熱監測。
①疫情監測和診斷。
按照《全國登革熱監測方案》的要求,在未發生較大規模的暴發時,各地應當對所有的輸入性登革熱病例進行詳細的個案調查,並採集血清標本進行實驗室診斷。
②媒介伊蚊監測。
各省(區、市)根據既往疫情分佈和現有工作條件,選擇重點地市或縣進行伊蚊密度和季節消長情況監測,以往有過登革熱本地感染病例或曾發生暴發的地區,除伊蚊密度監測外,還應當採集蚊蟲標本進行登革熱病原學監測,了解本地是否存在登革熱病毒循環。
(2)疫情調查和處理。
按照有關技術方案的要求,發現病例和暴發疫情後要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如果輸入性病例的病毒血症期在國內,應在病例周圍進行病例搜索,對環境中的媒介伊蚊密度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清除蚊蟲孳生地和化學滅蚊等控制措施。一旦發生暴發疫情,要立即採取搜索病例,控制媒介密度等應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播散。
(3)人員培訓。支持各項目省對疾控專業人員開展登革熱監測和疫情調查處理的培訓;對臨床醫務人員開展登革熱診斷、治療和報告的培訓,以提高專業人員的登革熱發現和應對水平。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由項目地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部組織專家進行指導。
2.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於蚊媒監測、疫情處理、培訓及實驗室診斷工作等。中央財政安排資金補助687萬元,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四)項目執行時間。各項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項目督導與評估。
衛生部根據項目管理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項目省份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2次省級督導評估,每次覆蓋50%以上的項目縣,並完成本地區的年度總結報告。
九、狂犬病防治項目
(一)項目目標。
1.加強高發省份狂犬病監測和狂犬病病例的調查處理;
2.提高各地狂犬病暴露後預防處置服務技術水平,規範狂犬病暴露後預防處置門診;
3.提高群眾狂犬病暴露後預防處置率。遏制狂犬病在高發地區的上升,降低全國狂犬病發病率。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
2008年以來報告病例數較多的省份,包括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等19個省(區、市)。
2.項目內容。
(1)病例的調查和處理。所有項目省份對報告的所有狂犬病疑似或確診病例要100%開展規範的個案調查,儘量採集病例或傷人動物的標本進行實驗室診斷。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疫情處理。查清傳染來源,促進有關部門清除當地病犬和可疑犬,強化犬的免疫,控制動物間狂犬病的流行。
(2)一犬傷多人事件的調查處理。所有地區接到一犬傷多人事件報告後,需對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查清傷人動物來源、傷人經過和致傷特徵等,對共同暴露者開展追蹤調查並採集傷人動物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促進犬傷者儘快進行規範的暴露後處置。
(3)暴露後處置技術培訓。所有項目省份應當對所有從事狂犬病暴露後處置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逐級開展技術培訓,提高預防處置技術水平。開展對暴露處置門診的指導和檢查。
(4)暴露後免疫補助和處置門診規範化建設試點。開展高發農村貧困人口暴露後免疫補助和狂犬病暴露處置門診規範化建設試點,積極探索狂犬病處置門診設置標準和管理方式,在有條件的地市和縣區試點建立狂犬病處置示範門診,對門診的設備、人員和操作規程提出規範化要求,推廣建立外傷處理、疫苗和被動免疫製劑接種相結合的綜合性狂犬病預防處置門診,提高衛生部門處置服務的能力。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由項目地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部組織專家進行指導。
2.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於病例調查處理、一犬傷多人事件的調查、暴露後處置技術培訓、貧困人口暴露後處置補助、暴露門診規範化建設試點工作等。中央財政安排防治專項資金補助613萬元,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四)項目執行時間。全部項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根據項目管理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項目省份衛生廳局組織省級專家組每半年一次對地、縣級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並完成本地區的年度總結報告。
十、慢性病綜合干預控制
(一)慢性病危險因素評估、控制及干預(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
1.項目目標。
總目標:以區/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建立一批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通過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實現多部門、多環節、多層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會和個體危險因素,減少慢性病發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發揮示範區的示範作用,總結成熟經驗,以點帶面,全面推動全國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
年度工作目標:
(1)加強政策倡導,制訂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關公共衛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多部門合作、專業機構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機制。
(2)建立持續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籌資機制和渠道,實現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續發展。
(3)加強慢性病防治隊伍建設,提高專業人員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規範開展慢性病監測、干預、評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4)提高示範區人群煙草消費、不合理膳食、身體活動不足等慢性病危險因素知識知曉率,逐步提升健康行為形成率。
(5)加強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預的技術指導,提高高血壓、糖尿病等患者規範化管理率,進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識和技能。
2.項目範圍。
覆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區/縣為項目範圍。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福建、安徽、河南、廣東、海南、貴州、西藏、甘肅和新疆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各覆蓋1個區/縣。山西、黑龍江、江蘇、浙江、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雲南、陜西、寧夏和青海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覆蓋2個區/縣,共計47個項目區/縣。
示範區的選擇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以下原則,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衛生部備案。
(1)示範區的區/縣級政府重視,支持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各有關部門能積極配合,街道及鄉村有開展活動的積極性。
(2)有較完善的慢性病防治隊伍,有一定工作基礎和能力。
(3)開展過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和監測工作的地區優先。
(4)根據示範區工作進展和質量對示範區適時進行調整。
3.項目工作內容。
各項目省可因地制宜,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示範區工作內容可根據國家方案整體推進,也可以結合當地優勢,突出重點,將特色做深做細。
(1) 加強政策倡導,建立工作機制。
區/縣級政府將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列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將慢性病相關指標納入有關政府部門考核內容。成立區/縣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落實部門職責, 形成聯防聯控格局。
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綜合醫院等慢性病防治專業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團隊,共同開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評估和考核體系。
出臺至少1-2項慢性病綜合防控相關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區構築10分鐘步行可達的健身場所,設置步行道和自行車道;制訂工作場所職工工間操制度,每天職工運動時間不低於20分鐘;在機關、學校、企事業食堂和公共餐廳推廣健康飲食宣傳制度;鼓勵和支持食品企業研發、生産和銷售促進健康的食品;落實《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達到無煙單位標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學校等禁止吸煙;促進媒體規範宣傳;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預防性服務付費機制等。
(2)廣泛開展全人群健康促進活動。
深入開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圍繞控制煙草消費、推動合理平衡飲食、促進健身活動三個重點,開展四項行動,包括“人人知體重(腰圍),成人測血壓行動”,“家庭、食堂和餐館減鹽限油行動”,“推廣簡便適宜技術,促進人群健康行動”和“慢性病主題日宣傳活動”等系列行動。
通過開展人群健康促進活動,示範區人群實現“五個覆蓋”,即至少獲得一種慢性病宣傳材料,參加過一次慢性病講座或主題宣傳活動,學會使用一種適宜工具,測量過一次個人健康指標(體重、腰圍或血壓),掌握一項健康自我管理技能。本年度要求東中西部地區各示範區達到“五個覆蓋”人數累計不少於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視高危人群發現和預防性干預。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壓、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現在每日吸煙者。本年度重點工作是促進機關、學校、企業、社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提供測量體格和基本生理指標的簡易設備,發放相關宣傳資料,方便職工和居民主動測量個體健康指標,及時發現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範區建立健康指標自助檢測的單位不少於10個。
(4)加強基層防治,規範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加強慢性病患者規範化管理,提高社區高血壓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區、工作場所和家庭為基礎推廣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識和技能,開展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組活動,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組不少於10個。
(5)收集基礎資料,加強綜合監測和評估。
整合示範區基礎信息和資料,掌握當地死因、慢性病危險因素、患病和發病狀況,確定重點目標人群和優先干預領域,為評估示範區工作提供基礎數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慢性病綜合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現有資源,在常規工作中從醫療機構信息系統(HIS)中收集腦卒中、冠心病、癌症等發病資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電子健康檔案中收集高血壓、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資料。同時根據國家要求,定期開展死因、慢性病危險因素、患病和發病相關監測和調查工作。
(6)加強能力建設,健全慢性病綜合防控隊伍。
加強慢性病預防控制隊伍建設,保證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慢性病防控專業科室,人員不少於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預防控制理論與技術培訓。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為所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規範化培訓和技術指導,提高專業人員慢性病監測和綜合防控技術水平和能力。
4.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疾控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衛生部疾控局成立項目辦公室,設在中國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中國疾控中心作為國家級項目技術支持單位,負責組織制訂技術實施方案,開展省級師資培訓並對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指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技術方案,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工作;省、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督導和培訓;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2)技術保障。衛生部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組,制定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工作指導方案,並對各地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和評估。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專項資金1186萬元,對項目省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的創建、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質控、督導和數據分析等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5.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組織國家專家組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2次省級督導評估。督導考核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國家項目辦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
1.項目目標。
總目標:進一步擴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覆蓋範圍,創造可持續的支持性環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進人與社會和諧發展。
具體目標:
(1)2009年以前已經啟動行動的省(區、市)在既往工作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工作。
(2)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啟動縣(區),各省(區、市)累計完成30%以上縣(區)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啟動工作。
(3)所有啟動行動的省、地市、縣(區),結合全國高血壓日、聯合國糖尿病日、無煙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題或既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至少2次健康促進活動。
(4)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示範創建工作指導方案〉(試行)的通知》(衛辦疾控函〔2009〕825號)要求,繼續推廣示範創建工作。2010年,每省至少新創建示範單位、示範社區和示範食堂(餐廳)各3個。
(5)鼓勵各省(區、市)繼續推進“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健康知識一條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環境建設工作。
(6)根據國家行動辦公室的要求完成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的省級評價。
2.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轄區30%以上已經啟動或于2010年底前將要啟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工作的項目縣(區)。鼓勵各省(區、市)在更大範圍內開展工作。
(2)項目內容。
①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各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領導小組組織所轄項目縣(區)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組織管理機構,包括行動領導小組和行動辦公室。行動辦公室建議設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各省級行動辦根據本管理方案,結合本省(區、市)情況,制定有利於工作開展和資源整合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包括行動啟動、示範創建、健康日活動以及支持性環境建設等內容。方案中應當明確既往工作基礎和工作延續,2010年工作任務和確保任務完成的工作計劃。各省(區、市)指導轄區項目縣(區)制訂和實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工作計劃,並在國家行動辦公室的指導下定期完成轄區有關工作信息的收集和評估工作。
②行動啟動。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7〕189號)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總體方案(2007-2015年)的工作要求,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啟動縣(區),各省(區、市)累計完成30%以上縣(區)的啟動工作。啟動工作要充分發揮政府倡導與領導示範作用,動員多部門參與,突出地方特色,充分發揮媒體作用,重點宣傳“日行一萬步,吃動兩平衡,健康一輩子”的知識和理念,為群眾提供應用技能指導。
③健康促進活動。所有啟動行動的省、地市、縣(區),包括在2010年新啟動的縣(區),應當結合全國高血壓日、聯合國糖尿病日、無煙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題或既定工作計劃,至少開展2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現場活動,擴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的影響。
④開展示範創建活動。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在既往工作基礎上開展示範創建工作。2010年,要求每個省(區、市)完成新的示範單位、示範社區和示範食堂(餐廳)創建各3個。創建標準參照衛生部辦公廳印發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示範創建工作指導方案》(試行)(衛辦疾控函〔2009〕825號),各省(區、市)可根據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指導方案和驗收標準。
⑤能力建設。按照統一程序,對項目所在縣(區)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慢性病健康促進知識、技能,行動啟動方案和要求,示範創建和考評辦法,以及生活方式行動的督導和評價辦法等。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管理及各級職責。在衛生部疾控局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國家行動辦公室負責制訂項目實施方案,編寫培訓材料,負責省級師資培訓;制訂考核和評估方案,定期組織人員對各項目地區工作落實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抽查考核和評估;負責撰寫項目總結評估報告;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效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和統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各項工作,指導方案制訂,協調各項工作落實,組織考核與評估。省、縣(區)級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制訂具體工作方案,落實技術培訓、行動啟動、示範創建和各項健康教育和促進活動,開展項目縣(區)工作的質量控制,逐級報送有關材料。
(2)技術保障。衛生部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組,制訂項目技術方案,並對各地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和評估。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專項資金179萬元,對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進行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工作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組織國家專家組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2次省級督導評估。督導考核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國家項目辦公室。
(三)慢性病監測。
1.項目目標。掌握我國居民慢性病危險因素、主要慢性病患病的流行狀況和變化趨勢,為確定疾病預防控制優先領域、制定慢性病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學依據;為評估國家衛生及相關政策、慢性病防控項目的效果提供信息。通過開展慢性病監測,加強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慢性病防控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能力建設。
2.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在北京東城區、通州區,天津紅橋區、薊縣,河北唐山市開平區、遷西縣、秦皇島市海港區、磁縣、武安市、張家口市橋東區、宣化縣、豐寧滿族自治縣,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平定縣、壺關縣、朔城區、絳縣、臨縣,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巴林右旗、開魯縣、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蘇尼特右旗,遼寧瀋陽市新城子區、大連市沙河口區、鞍山市千山區、鳳城市、阜新蒙古族自治縣、遼陽縣,吉林長春市南關區、德惠市、吉林市豐滿區、集安市、龍井市,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齊齊哈爾市梅裏斯達斡爾族區、依安縣、雞西市梨樹區、寶清縣、大慶市大同區、樺川縣,上海盧灣區、松江區,江蘇南京市浦口區、徐州市雲龍區、蘇州市吳中區、張家港市、金湖縣、響水縣,浙江杭州市下城區、奉化市、桐鄉市、安吉縣、金華市婺城區、遂昌縣,安徽馬鞍山市雨山區、安慶市大觀區、天長市、巢湖市居巢區、蒙城縣、涇縣,福建三明市梅列區、惠安縣、建甌市、永定縣、寧德市蕉城區,江西南昌市東湖區、武寧縣、贛州市章貢區、龍南縣、上高縣,山東青島市市北區、李滄區、沂源縣、棗莊市薛城區、煙臺市芝罘區、蓬萊市、高密市、萊蕪市萊城區、莒南縣,河南鄭州市中原區、洛陽市吉利區、新安縣、滑縣、輝縣市、唐河縣、睢縣、信陽市浉河區,湖北武漢市江岸區、黃石市黃石港區、宜昌市伍家崗區、谷城縣、雲夢縣、天門市,湖南長沙市天心區、瀏陽市、常德市武陵區、平江縣、郴州市蘇仙區、洪江市、鳳凰縣,廣東廣州市越秀區、南雄市、四會市、五華縣、汕尾市城區、雲浮市雲城區,廣西賓陽縣、柳州市柳北區、桂林市秀峰區、合浦縣、淩雲縣、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海南海口市美蘭區、定安縣,重慶萬州區、大足縣,四川成都市青羊區、彭州市、攀枝花市仁和區、資中縣、西充縣、漢源縣、康定縣、越西縣,貴州遵義市紅花崗區、湄潭縣、玉屏侗族自治縣、施秉縣、獨山縣,雲南玉溪市紅塔區、通海縣、廣南縣、動臘縣、祥雲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西藏拉薩市城關區、墨竹工卡縣、米林縣、乃東縣、江孜縣、陜西銅川市王益區、眉縣、華陰市、洛川縣、漢陰縣、景泰縣,甘肅天水市麥積區、張掖市甘州區、敦煌市、臨潭縣,青海西寧市城中區、平安縣、門源回族自治縣,寧夏銀川市興慶區、中衛市中衛城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和縣、莎車縣、和田縣、新源縣,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二師等162個監測點開展慢性病監測工作。
監測對象為1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共收集97200人慢性病主要危險因素的核心信息。
(2)項目內容。現場調查包括問卷調查、身體測量和生化指標檢測三部分。技術方案將由中國疾控中心另行下發。國家對省級和縣級慢性病監測技術骨幹進行一級培訓,各省(區、市)按照國家培訓方案對各監測點未參加一級培訓的全部慢性病監測人員進行二級培訓,提高監測地區疾控系統慢性病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保證監測質量。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及工作任務。衛生部疾控局負責慢性病監測工作的總體領導和協調,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負責制訂技術方案、調查問卷和培訓教材;編制數據錄入軟體,匯總全國調查資料,分析、清理監測數據等;對現場調查提供技術指導和進行質量控制;負責省級和縣(區)監測骨幹人員的培訓。
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慢性病監測工作由各省(區、市)衛生廳(局)領導,省級疾控中心成立省級現場調查工作組,根據國家慢性病監測技術方案制訂本省(區、市)慢性病監測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慢性病監測工作;省、地市級疾控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督導和二級培訓;省級疾控中心負責本省監測地區數據錄入和問卷保存,並及時上報中國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在完成國家項目任務的基礎上,可根據本身實際,擴大監測範圍和人群,建立和完善具有省級代表性的慢性病監測系統。
縣(區)級衛生局負責協調、管理本縣(區)監測工作;縣(區)級疾控中心在省、地市級疾控中心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縣(區)監測現場工作。
(2)技術保障。中國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負責對慢性病監測技術方案(包括抽樣方案、現場實施方案和質控方案等)以及調查問捲進行修訂與論證,開展現場預試驗,保證監測方案整體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省、地市級疾控中心對轄區內監測點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慢性病監測專項經費1639萬元,對項目省的慢性病監測、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制訂督導評估方案並組織檢查,對項目的管理、資金運轉、實施情況、質量控制及效果進行督導和評估;省、市、縣三級成立項目領導小組,定期組織檢查,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和評估,建立例會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如期完成。
(四)營養監測。
1.項目目標。
總目標:開展覆蓋全國城鄉居民營養與相關健康狀況的監測工作,定期收集居民的營養與相關健康狀況信息,分析和發現存在的營養健康問題及相關危險因素,建立營養與相關健康狀況調查體系和信息數據庫,為政府部門制定營養與健康相關政策提供基礎信息。通過開展監測工作,加強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營養工作能力建設。
2.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人群監測:重點在天津河西區,河北石家莊市新華區、邯鄲市邯山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遼寧瀋陽市沈河區、大連市中山區,吉林長春市朝陽區,上海長寧區、虹口區,江蘇南京市秦淮區、泰州市高港區,福建福州市倉山區、廈門市思明區,江西南昌市東湖區,山東濰坊昌邑市,河南鄭州市金水區、洛陽市吉利區,湖北武漢市江漢區、鄂州市華容區,湖南長沙市天心區,廣東珠海市金灣區,廣西南寧市興寧區,海南海口市秀英區,重慶南岸區,四川成都市金牛區,雲南昆明市盤龍區、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市,西藏拉薩市城關區,陜西西安市新城區,甘肅蘭州市安寧區、天水市麥積區,青海西寧市城西區,寧夏吳忠市青銅峽市,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開展人群營養與健康狀況監測。
食物成分監測:在黑龍江、上海、浙江、山東、廣東、廣西、四川、陜西8個省(區、市),每省(區、市)開展30種食物樣品的採集和檢測工作。
(2)項目內容。人群監測主要包括詢問調查、醫學體檢、實驗室檢測和膳食調查4個部分。技術方案將由中國疾控中心另行下發。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疾控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組織制訂技術實施方案,組織省級師資培訓並對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指導;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協調及組織實施工作;省、地市級疾控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督導和培訓,縣區級疾控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2)技術保障。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制定統一的監測實施方案和項目考核評估方案;舉辦省級師資培訓班並對各地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和評估。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營養監測工作專項資金882萬元。中央財政將對現場調查與生化指標檢測及數據錄入、營養監測工作中的宣傳、動員及營養教育和指導工作、營養監測人員的能力建設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項目省(區、市)對項目的實施工作每一季度檢查一次,衛生部組織專家組在2011年6月底之前對項目省(區、市)營養監測工作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抽查考核和評估。在監測工作相對集中的時候,省(區、市)專家組及衛生部專家組可分別或聯合派出專家進行現場督導。
十一、癌症早診早治
(一)食管癌/賁門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的早診早治項目。
1.項目目標。
(1)提高食管癌/賁門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胃癌、肺癌的早期診斷率及早期治療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 提高技術隊伍水平。
2.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重點支持71個縣(市、區)開展食管癌/賁門癌早診早治,包括河北磁縣、涉縣、讚皇、武安、光宗、永年,山西陽城、壺關、襄汾、襄垣、陽泉,內蒙古赤峰巴林左旗、呼倫貝爾,遼寧法庫、康平,吉林大安,黑龍江哈爾濱南崗區,江蘇揚中、泰興、淮安楚州區、建湖,浙江仙居,安徽廬江、天長,福建惠安、莆田涵江區、廈門同安區,江西武寧,山東肥城、寧陽、鄒城、曲阜、東平、梁山,河南林州、濟源、內鄉、偃師、輝縣、南召、鎮平,湖北鐘祥、麻城、英山,湖南衡陽雁峰區,廣東梅縣,廣西北流,重慶璧山、涪陵,四川鹽亭、西充、閬中、巴中巴洲區,貴州福泉,雲南蘭坪,陜西商州、潼關,甘肅張掖、敦煌、武威,青海循化,寧夏青銅峽,新疆新源、和豐,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八師,以及內蒙古、新疆、寧夏3個民族自治區各新增2個少數民族自治縣(自治州)。
重點支持江蘇啟東、江蘇海門、廣西扶綏、福建同安等4個縣(市)開展肝癌早診早治。
重點支持北京豐台區、天津紅橋區、山西洪洞、上海徐匯區、浙江嘉善、海寧、山東五蓮、湖北武漢江岸區、秭歸,廣東廣州越秀區、四川雙流、雲南昆明西山區和寧夏銀川興慶區13個縣(區)開展大腸癌早診早治。
重點支持廣東四會、中山、廣西蒼梧、福建閩侯等4個縣(市)開展鼻咽癌早診早治。
重點支持遼寧莊河、山東臨朐、甘肅武威等3個縣(市)開展胃癌早診早治。
重點支持天津大港、雲南宣威等2個縣(市)開展肺癌早診早治。
(2)項目內容。
開展食管癌/賁門癌早診早治的河北磁縣、河北涉縣、山東肥城、河南林州、四川鹽亭等5個縣(市)每點篩查人數不少於5000人,其餘66個項目縣(市、區)每點篩查人數不少於2000人,71個項目點篩查總數為 157000人。開展食管癌/賁門癌早診早治的71個縣(市、區)對發現的食管癌/賁門癌癌前病變患者及癌患者進行治療,其中河北磁縣、山東肥城、河南林州等3個縣(市)開展健康教育、腫瘤登記及危險因素監測與干預等綜合防治工作。
開展肝癌早診早治的江蘇啟東、江蘇海門、廣西扶綏、福建同安等4個項目點診斷性篩查人數不少於1000人,共篩查4000人,對發現的癌患者進行治療。
開展大腸癌早診早治的浙江嘉善、海寧兩個項目點每點診斷性篩查2000人;北京豐台區、天津市紅橋區、山西洪洞、上海徐匯區、山東五蓮、湖北武漢江岸區、秭歸,廣東廣州越秀區、四川雙流、雲南昆明西山區和寧夏銀川市興慶區,每點診斷性篩查不少於1000人;開展大腸癌早診早治的13個縣(區)共篩查15000人,對發現的癌前病變患者及癌患者進行治療。
開展鼻咽癌早診早治的廣東四會、廣東中山、廣西蒼梧、福建閩侯等4個縣(市)每點診斷性篩查不少於1500人,共篩查4500人,對發現的癌患者進行治療。
開展胃癌早診早治的遼寧莊河、山東臨朐、甘肅武威等3個縣(市)篩查任務各1500人,共篩查4500人,對發現的癌前病變患者及癌患者進行治療,並開展健康教育、腫瘤登記及危險因素監測與干預等綜合防治工作。
開展肺癌早診早治的天津大港、雲南宣威篩查任務各1000人,對發現的癌前病變患者及癌患者進行治療。
舉辦培訓班及進行現場指導,對上述97個縣(市、區)的技術骨幹進行培訓。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癌症基金會是國家級項目技術支持單位,負責制定技術實施方案,提供技術指導,定期開展督導;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協調及組織實施工作, 並選定一個項目地區醫療機構作為實施項目的主要負責單位。
(2)技術保障。衛生部組織專家,通過舉辦培訓班及現場指導,推廣、實施“中國癌症篩查及早診早治技術方案”(試行)。各縣(市、區)的項目負責單位可整合當地技術力量,並引入上級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共同實施項目。
(3)倫理要求。在癌症篩查及早診早治工作中,堅持知情同意和自願原則。
(4)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食管癌/賁門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早診早治專項資金4453萬元,中央財政將對早診早治項目防治措施中的篩查、綜合防治、人員培訓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
項目省(區、市)組織專家每半年檢查一次工作,衛生部專家組年底前檢查工作。在篩查工作相對集中的時候,省(區、市)專家組及衛生部專家組可分別或聯合派出專家進行現場督導。主要監督及評估以下方面:工作進度及質控、早期診斷率、早期治療率及經費使用情況。
(二)淮河流域癌症早診早治。
1.項目目標。
(1)根據國務院同意下發的《淮河流域癌症綜合防治工作方案》,在初步查明的淮河流域癌症高發地區,制定並實施以部分癌症早診早治為主的癌症綜合防治措施,提高部分癌症(食管癌、肝癌、胃癌)等主要上消化腫瘤的早期診斷率及早期治療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在淮河流域癌症高發區,初步建立腫瘤登記系統,為綜合防治奠定基礎。
(3)加強淮河流域癌症高發區能力建設,在淮河流域癌症高發區建立癌症綜合防治網絡,提高癌症防治的技術隊伍水平。
2.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
重點支持江蘇4個淮河流域癌症高發縣(區),山東4個淮河流域癌症高發縣(區),安徽4個淮河流域癌症高發縣(區),河南4個淮河流域癌症高發縣(區)開展部分癌症的篩查和早診早治工作。
(2)項目內容。
在上述地區選擇高危人群,開展部分上消化道癌症的篩查和早診早治工作,山東、江蘇、河南3省的淮河流域癌症高發項目縣(區)每年篩查人數不少於2000人;安徽省新增淮河流域癌症高發項目縣(區)每年篩查人數不少於2000人,原有2個項目縣(區)每年篩查人數仍不少於2700人。各項目點癌種的選擇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對篩查發現的早期病變開展個體干預及早期治療,篩查發現的中晚期病例開展規範化的常規治療。
在對部分癌症進行早診早治的同時,開展早診早治工作的技術培訓、現場指導工作,對上述16個縣(區)技術骨幹進行培訓。開展腫瘤登記報告工作,以縣(區)為單位建立健全以人群為基礎的腫瘤發病登記報告系統,收集腫瘤病人的信息資料,掌握轄區內人群腫瘤的發病水平及時間變化趨勢。在上述地區選擇高危人群,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工作。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疾控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醫科院腫瘤醫院(全國腫瘤防辦)作為國家級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技術方案的制定,提供技術指導,定期開展督導;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協調、群眾發動及組織實施工作;選定1個縣區級醫療機構作為實施本項目的主要負責單位。
(2)技術保障。
衛生部疾控局組織專家組根據各縣(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淮河流域部分癌症篩查及早診早治指南”,並對淮河流域癌症高發縣(區)開展早診早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各縣(市)的項目負責單位整合當地和上級技術力量共同實施。
(3)倫理要求。在癌症篩查及早診早治工作中,堅持知情同意和自願原則。
(4)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淮河流域癌症早診早治專項資金1150萬元,中央財政將上述4個省的16個淮河流域癌症高發縣(區)開展部分癌症的早診早治篩查和早診早治工作、技術培訓、腫瘤登記工作和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工作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2011年8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省(市)專家組定期開展檢查工作,衛生部專家組年底前檢查工作。在篩查工作相對集中的時候,省(市)專家組及衛生部專家組可分別或聯合派出專家進行現場督導。主要監督及評估以下方面:工作進度及質控、早期診斷率、早期治療率及經費使用情況。
(三)腫瘤隨訪登記。
1.項目目標。
(1)總體目標:建立健全符合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國家腫瘤登記報告系統,反映我國城鄉居民腫瘤發病、死亡、生存狀態,提供滿足我國腫瘤防治需求的信息。
(2)對全國腫瘤登記中心及現有腫瘤登記系統工作狀態進行綜合評價、整合現有資源、繼續加強登記網點的建設,每個省(自治區、新疆建設兵團)增加一個登記點,使登記網點覆蓋面繼續擴大。
(3)加強規範化建設,所有登記處工作流程制度化,登記資料質量達到全國腫瘤登記規範要求。
(4)在登記點的數量增加和質量提高的基礎上,登記數據具有全國代表性和區域代表性。
2.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重點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磁縣、涉縣、保定市、遷西縣、讚皇縣、秦皇島市區、武安市,山西陽城縣、臨汾市、陽泉市、襄垣縣、太原市杏花嶺區、襄汾縣,內蒙古赤峰市、開魯縣、牙克石市、錫林浩特市,遼寧瀋陽市、大連市、鞍山市、本溪市、東港市、建平縣、康平縣、法庫縣、莊河市,吉林延吉市、德惠市、吉林市市區、大安市,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尚志市、勃利縣,上海,江蘇金壇縣、海門市、啟東市、連雲港市、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淮安市楚州區、建湖縣、大豐市、揚中市、泰興市、蘇州市區,浙江杭州市、嘉興市、嘉善縣、海寧市、上虞市、仙居縣,安徽馬鞍山市、肥西縣、銅陵市區、天長市、廬江縣,福建長樂市、廈門市區、建甌市、廈門市同安區、莆田市涵江區、惠安縣,江西贛州市章貢區、上高縣、龍南縣、靖安縣、上饒市信州區,山東臨朐縣、肥城市、青島市區、煙臺市區、招遠市、鄒城市、寧陽縣,河南林州市、洛陽市區、禹州市、偃師市、輝縣、內鄉縣、濟源市,湖北武漢市、雲夢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鐘祥市、英山縣、麻城市,湖南嶽陽市岳陽樓區、慈利縣、衡東縣、株洲市石峰區、資興市,廣東廣州市、深圳市、四會縣、中山市、珠海市區、江門市區,廣西蒼梧縣、扶綏縣、柳州市區、桂林市區、北流市,海南瓊海市、定安縣,重慶九龍坡區、萬州區、涪陵區、渝中區,四川鹽亭縣、成都市青羊區、攀枝花市仁和區、自貢市自流井區、大竹縣、樂山市區,貴州遵義市、開陽縣、安龍縣、雷山縣,雲南個舊市、宣威市、富源縣、玉溪市、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西藏拉薩市區,陜西西安市蓮湖區、眉縣、潼關縣、商洛市商州區,甘肅武威市、蘭州市區、景泰縣、臨潭縣、張掖市區、敦煌市,青海西寧市區、互助縣、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寧夏中衛市區、固原市區、銀川市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源縣、和田市、石河子市,總計149個腫瘤登記處,在此基礎上,新增加44個腫瘤登記點,其中河南、江蘇、山東和安徽各增加5個新點,其他省、自治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各增加1個登記點,總計193個腫瘤登記處,覆蓋人口約17913萬人,佔全國人口總數約13.5%。
(2)項目內容。
制訂、落實全國腫瘤登記報告工作方案及框架佈局,修訂腫瘤登記工作規範,著重對44個新建腫瘤登記點的工作進行實地指導,提高原有的149個腫瘤登記處的數據質量,加強對全國腫瘤登記隊伍建設,對腫瘤登記數據質量進行控制與評估、定期發佈數據,實現數據共享和利用。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疾控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醫科院腫瘤醫院(全國腫瘤防辦)作為國家級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技術方案的制訂,提供技術指導,定期開展督導;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協調及組織實施工作;設立腫瘤登記處,並選定相應醫療機構作為主要負責單位。
(2)技術保障。衛生部疾控局組織專家組對《中國腫瘤登記工作指導手冊》進行修訂,制訂《中國腫瘤登記工作規範》。對開展腫瘤登記工作的市(縣)提供技術支持,各市(縣)項目負責單位與上級技術力量共同實施。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中國腫瘤登記系統建設專項資金1191萬元,中央財政將對上述31個省(區、市)和新疆建設兵團的193個腫瘤登記處在技術培訓、腫瘤登記卡片、表格的印刷、腫瘤登記數據收集、整理、匯總、分析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2011年6月底前完成資料上報。
5.項目督導與評估。各省(區、市)專家組針對方案實施的年度計劃,定期開展檢查工作,對各項具體的實施措施的進度和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衛生部專家組年底前對登記工作進行檢查,並匯同各省(區、市)專家組對部分登記處進行現場督導。主要監督及評估以下方面:人員落實及培訓、工作進度、數據質控、經費使用情況等。
十二、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
(一)項目目標。
1. 培訓基層醫生的專業技能,建立癲癇防治隊伍,為當地防治癲癇發揮積極作用。
2. 對自2004年度起項目已經篩檢出的8.1萬名癲癇患者,包括當年新擴展人群篩檢出的患者約2.5萬人實施合理治療管理,使60%以上的患者達到良好治療效果。
3. 繼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癲癇患者、家屬和公眾對癲癇的認識,改變人們對癲癇的歧視態度。提高癲癇病人的生存質量,努力減輕癲癇對患者、家屬以及社會造成的負擔和危害。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2010年度在黑龍江、山西、河南、江蘇、山東、甘肅、湖南、寧夏、陜西、四川、雲南、安徽、青海、吉林、河北等15個項目省(自治區)79個項目縣繼續開展工作。為了能使更多癲癇患者受益,2010年度在上述15個省各擴展2–4個新的項目縣。此外,增加廣西、貴州和湖北3個省(區),每個省(區、市)第一年各選定3個項目縣按統一要求開展癲癇防治管理工作。18個項目省合計132個項目縣。
2.項目內容。按照《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技術指導方案》(衛辦疾控發〔2006〕111號文件)要求開展各項活動。
(1)繼續落實、完善由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和神經科專業醫師組成的省、縣級癲癇防治管理督導隊伍。負責督導項目的組織實施、技術培訓、指導檢查、質量控制和資料收集整理等各項工作。
(2)對項目實施地區參加本項工作的縣、鄉級醫生進行癲癇知識的培訓,提高當地醫生診治癲癇的專業水平,進一步規範癲癇的診斷和治療。
(3)在項目實施地區,由經過培訓的當地鄉(鎮)衛生院醫生按要求篩查驚厥型癲癇患者,再經省、縣級神經科專家核實確診為(活動性)癲癇患者後,按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苯巴比妥和丙戊酸鈉等藥物治療,並按時隨訪和管理患者。
(4)每個鄉(鎮)衛生院經過培訓的1~2名醫師負責使用苯巴比妥治療病人和隨訪管理。包括每個月給病人(免費)發藥並隨訪一次,按要求認真填寫隨訪記錄,根據病情調整藥量,並及時處理由於藥物引發的不良反應。
(5)進一步開展對已入組癲癇患者的隨訪管理工作;同時繼續擴大人群篩查範圍,使更多癲癇患者受益。入組患者隨訪管理率不應低於80%。
(6)以鄉(鎮)衛生院為單位,組織2~3次癲癇病人和家屬的座談交流會,發放有關癲癇的科普宣傳資料,講解癲癇基本知識。在項目實施地區大力宣傳普及癲癇知識,消除人們對癲癇的誤解和歧視。舉辦1~2次有關癲癇的大型宣傳活動。包括在公共場所張貼宣傳畫,發放科普宣傳資料,在電臺、電視臺舉辦癲癇知識講座等;有條件的地區可請省級專家舉辦義診諮詢活動。
(7)承擔項目技術指導任務的縣醫院開設定期癲癇門診,對不符合苯巴比妥入組治療的活動性癲癇患者,或苯巴比妥治療已達上限劑量(210mg)連續3個月,但發作控制效果仍不滿意或不良反應明顯的患者,可由縣醫院經過培訓的神經科醫師或癲癇項目負責醫師按照《臨床診療指南-癲癇病分冊》進行診斷,並確定改用丙戊酸鈉治療的患者。丙戊酸鈉(免費)擴展治療入組病例數各省(區、市)要按年度計劃指標完成。
(8)接受丙戊酸鈉治療的患者,為及時評估治療效果、調整藥量,應當由縣醫院項目負責醫生治療隨診至少3個月。開始治療後第2週末、1個月末應當各隨診1次,以後每月隨診1次。3個月後,視患者病情決定是否繼續在縣醫院癲癇門診隨診,或轉至患者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進行隨診。
使用丙戊酸鈉治療的患者應在入組前、治療1個月、3個月和治療滿1年時各檢查肝功能一次(共4次)。
(9)三個新增項目省(廣西、貴州、湖北)的9個項目縣和原15個項目省新擴增的44個項目縣本年度不開展丙戊酸鈉擴展治療。
(三)項目組織實施。各地應當按照《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衛辦疾控發〔2008〕54號文件要求落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質量管理和定期進度報告。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組織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專家指導組制訂具體技術方案、培訓教材和項目實施質量控制標準,並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和質量控制。
(2)各項目省(區、市)、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完善項目實施計劃和監督管理制度,成立省級(地市級)癲癇項目指導組,下設項目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由綜合醫院承擔項目辦公室職責的地方,要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納入項目辦公室的組成單位,參加日常管理工作。
(3)各項目縣成立由衛生、財政、發改、民政、殘聯等部門參加的農村癲癇防治領導小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項目辦公室,將承擔項目技術指導任務的縣醫院、承擔日常管理任務的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納入項目辦公室的組成單位,明確各組成單位職責。建立由縣醫院、鄉鎮衛生院等機構組成的農村癲癇防治和管理組織,建立農村癲癇防治和管理隊伍,在神經科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項目工作。
2.資金安排。項目所需實施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與管理。2010年度中央財政安排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專項資金1343萬元,對患者的篩查與診斷復核、基本治療藥品和貧困患者血液化驗、隨訪治療和家屬教育、治療質量控制和數據處理、人員培訓等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內容及金額詳見附表。
3.招標採購。
(1)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採購工作;也可以由具備本項目藥品採購資質的省級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本省政府藥品招標採購價格和相關規定統一採購。
(2)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項目督導與評估。國家項目指導組舉辦國家級培訓活動,分別到4~6個省督導檢查1次;省級、地市級項目指導組專家每3個月到各項目縣進行質控檢查1次;項目縣級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每2個月督促、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各級人員在每次項目督導後,向派出部門提交督導報告,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項目縣、地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對項目實施過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將項目進展的書面報告和進度報表上報衛生部。
衛生部組織國家指導組和有關專家每年對各省(區、市)項目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與考核,提交項目年度報告和報表。
十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
(一)項目目標。在原項目113個示範市(州)繼續完善或建立綜合預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險行為的有效機制;提高示範市(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療率,降低危險行為率;提高基層人員執行項目的能力。在47個新增示範市(州)(要求每市州至少覆蓋3個區縣)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和工作機制,開展人員培訓;同時篩選、診斷復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
項目覆蓋全國30個省(區、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160個示範市(州),其中2010年度新增47個示範市(州),要求每個新增示範市(州)的覆蓋戶籍人口在50萬人以上。
市(州)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對示範區的要求,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加強人員培訓,指導項目實施區縣繼續做好工作,同時要求原示範市(州)逐步將項目實施範圍擴至其他區縣乃至整個市(州)(2010年度每示範市州至少擴2個區縣),北京、上海應當覆蓋全市所有區縣。
2.項目內容。
(1)繼續完善或建立省、市、區縣、街道(鄉鎮)、村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隊伍,負責項目組織實施、技術培訓、指導檢查、重性精神疾病評估、治療、隨訪管理,以及相關資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2)培訓管理社區危險行為病人的知識和技術,提高當地醫務人員評估病人行為危險性的水平,規範重性精神疾病診斷和治療,提高追蹤隨訪重點病人的能力。
(3)新增篩選、復核和登記重性精神病人211951人,開展危險性評估,全部資料建檔立卡並錄入國家數據庫,建立重點病人監控網絡。
(4) 由社區醫生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09年版)》隨訪管理有危險行為傾向的患者。對危險性評級為3-5級的73943例患者,由精神專科醫生對社區醫生的隨訪每季度提供一次專業指導。
(5) 對有危險行為傾向的貧困患者31350例,提供免費藥物治療、每季度1次相關化驗檢查,並由專科醫生每半年開展服藥後免費療效評價與治療方案調整。
(6)對13560例次(120例次/市州)貧困的有危險行為病人進行應急處置。解鎖救治關鎖病人200例(2例/市州,無北京、上海和天津)。
(7)對107385名新登記和部分已登記的病人家屬開展家庭護理和管理教育。向大眾宣傳重性精神疾病危害和防治措施、項目內容、目的、意義以及參加項目方法。
(三)項目組織實施。
各地應當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技術指導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6〕80號)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完善國家精神衛生項目指導組,強化國家精神衛生項目辦公室職責,組織有關專家制定具體技術方案、培訓教材和項目實施質量控制標準,並負責項目總體實施和質量控制。
(2)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善省級精神衛生項目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積極開展本省(區、市)重性精神疾病監管治療項目的組織落實工作。項目工作組中建立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醫療專家3-5人組成的省級醫療小組,負責免費治療患者的醫療技術指導、疑難病人會診、有關培訓和協助處理與治療相關的突發事件。
項目工作組下設省項目辦公室承擔對各省項目工作的管理、協調、指導和評估,並向國家項目辦公室上報相關材料。各省級項目工作組應當切實提高省項目辦公室的各項能力。
(3)各示範市(州)和承擔項目任務的區縣成立項目領導小組和項目辦公室,組建由2-4名醫療人員組成市(州)醫療小組,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醫療專家,負責市(州)免費治療病人的醫療技術問題。由1名高年資主治醫師擔任醫療質量管理員,1名工作人員擔任數據質量管理員,共同負責項目的質量管理。
各市(州)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各級項目實施人員隊伍穩定。
2.資金安排。項目所需實施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與管理。2010年度中央財政安排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專項資金7158萬元已下達,在160個示範市(州)中,對登記、診斷與復核新增重性精神病人、應急處置部分有危險行為傾向病人、提供部分貧困病人緊急住院治療、用藥及專項檢查和復診、人員培訓、大眾宣傳、培訓教材及資料印刷、治療質量質控和項目管理數據處理工作給予補助;使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隨訪管理有危險行為傾向的患者。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3.藥品採購。
(1)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採購工作;也可以由具備本項目藥品採購資質的省級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本省(區、市)政府藥品招標採購價格和相關規定統一採購。
(2)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項目資金到位後,各省(區、市)制定技術方案、工作計劃,開展省級培訓,同時開始篩查、診斷和登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並開展治療、管理和定期隨訪患者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區、市)應當完成本年度全部項目工作。
(五)項目要求。
1. 對2006-2009年未完成項目指標的省份,要求2010年12月31日前補齊項目各年度未完成的指標數,包括篩選、診斷復核、隨訪、應急處置、免費住院和解鎖患者數。要求患者應當從社區人群中篩查出來
2. 項目執行過程中,各省(區、市)應當於2011年1月31日前上報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項目執行進度報表;2011年7月30日前,各省(區、市)報告本年度項目執行進度報表。
(六)項目監督與評估。
1. 衛生部組織國家指導組和有關專家每年對各省(區、市)項目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與考核,舉辦國家級培訓活動,在2010-2011年內督導5-6個項目省。
2. 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省(區、市)情況制定項目實施計劃及管理辦法,並上報衛生部,抄送國家精神衛生項目辦公室。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到各示範市(州)檢查督導1次,定期將項目進展書面報告和項目年度進度報表上報衛生部。
3. 各示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對項目實施過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示範市(州)應當每季度到項目區縣督導1次。
4. 項目區縣每月督促、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5. 各級人員在每次項目督導後,應向派出部門提交督導報告,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十四、兒童口腔疾病綜合干預試點項目
(一)目標。
1.在項目試點縣開展口腔健康教育,小學生口腔衛生知識知曉率達到85%以上,正確刷牙率達到70%以上;
2.在項目試點縣開展兒童口腔健康檢查,適齡兒童口腔檢查率達到90%以上,早期發現口腔疾病;
3.為項目地區適齡兒童進行窩溝封閉,符合窩溝封閉適應證兒童的窩溝封閉率達到90%以上,封閉完好率達到85%以上,降低兒童恒牙齲病患病率;
4.加強基層口腔疾病防治隊伍建設,提高防治水平。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1.項目範圍。在充分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在河北、山西、內蒙、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2個中西部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選擇口腔疾病防治網絡比較健全,有一定防治經驗和工作基礎,並且有積極性的縣(市、區、團場)作為試點縣(市、區、團場),試點縣(市、區、團場)數量要適中,使項目服務範圍儘量覆蓋項目試點縣(市、區、團場)的所有適齡兒童。
2.項目內容。
(1)深入開展宣傳發動和健康促進。項目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廣電等部門,通過發放健康教育材料、宣傳畫以及各地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深入的、持久的健康教育,培養群眾養成良好的口腔衛生習慣,掌握基本的口腔預防保健知識和自我保健技能,營造人人關注口腔衛生的氛圍。特別要注意健康教育的效果,避免宣傳工作流於形式。廣泛、深入地進行動員,引導適齡兒童自覺參加窩溝封閉。
(2)加強培訓,提高口腔疾病防治人員項目管理能力、執行能力和防治水平。根據工作任務嚴格篩選、確定承擔項目工作的口腔疾病防治機構和人員,對其認真開展項目管理和業務技術培訓,使其能夠深刻領會項目內涵、意義和項目要求,技術培訓要緊緊圍繞《口腔預防適宜技術操作規範》(衛辦疾控發〔2009〕15號)的要求,以理論與實際操作相結合為原則,確保操作人員準確掌握適應證、窩溝封閉技術。
(3)嚴格標準,加強項目工作質量控制。對項目地區的8歲兒童進行口腔健康檢查,嚴格按適應證標準篩選出窩溝封閉適宜人群,並按照“自願參與”原則,對參加窩溝封閉的兒童嚴格按標準進行操作,保證工作質量,同時對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口腔問題的兒童,積極引導他們及早接受治療。要嚴格按照消毒隔離的要求開展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加強信息收集、統計和分析。各承擔項目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要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定期報告項目工作的信息資料。各項目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要採用計算機管理的手段,及時準確輸入、整理、統計和和分析數據,並按要求每月上報有關信息。
(5)定期復查,確保窩溝封閉工作質量。各項目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按照“隨機”的原則,在封閉後的3個月後選擇20%的人群進行復查,了解窩溝封閉情況。復查不合格者應當由開展封閉的單位進行再封閉。
(三)項目組織形式。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負責項目管理,組織有關專家制訂具體技術方案,組織對各項目省(區、市)技術指導小組人員進行培訓,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考核。
(2)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工作的開展,針對本省(區、市)特點制定項目實施方案,選擇合適的項目縣(市、區),協調、落實項目所需的經費,指導、督促項目縣(市、區)開展項目工作。要成立技術指導小組和項目辦公室,負責本省(區、市)的技術指導、培訓、復查和每年2次的督導工作,定期向國家項目辦上報項目進展。技術指導小組必須由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以上的口腔專家組成。
(3)項目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工作任務,本著“質量優秀、醫療安全、佈局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選擇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檢查、窩溝封閉工作。進行窩溝封閉的操作人員必須是經過項目培訓的口腔執業醫師或口腔執業助理醫師,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項目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統計項目數據,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各省(區、市)匯總、上報。要求上報數據記錄準確、完整,無缺項,無漏報或重復上報,誤差率不超過5%。
2.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經費3348萬元,對中西部地區22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人員培訓、窩溝封閉、復查、健康教育、宣傳發動、數據匯總等活動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四)項目執行時間。2010年8月底前,完成項目縣(市、區、團場)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的選擇、人員培訓、健康教育和宣傳發動;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項工作;2011年5月底前向衛生部報工作總結。
(五)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制定質量控制和評估方案,組織有關人員對各項目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導與評估。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組織領導,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加強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省(區、市)要組織技術人員對各縣(市、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少於2次的督導,確保工作質量。
各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專家對各承擔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工作質量監督檢查。完好率在85%以上的縣(市、區、團場)按完成數量劃撥經費,對完好率不達標的,將不予撥款,並取消第二年的項目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