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拆違和拆遷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近日發佈施行,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32種違規行為將被問責,凡出現違建氾濫、自建違建不拆等5種情形,相關公職人員將被先免職後處理。
《辦法》按照拆違、拆遷工作的不同主體分類,列舉了5個方面32種需實行責任追究的具體違規行為。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對拆違、拆遷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7種情形將被問責。
全市各級發改、住建、公安、國土、工商、安監、規劃、城管等行政職能部門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批准、變更建設項目,或者擅自改變土地和規劃的用途、性質和條件,或者擅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批准通知書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等7類行為,也將被實行責任追究。
負責組織、實施和參與拆違、拆遷工作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9類行為將被問責,包括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批准通知書而擅自實施拆遷,或者擅自擴大拆遷許可範圍實施拆遷的;擅自修改拆遷檔案和資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一律先免職後處理:因監管不力,造成轄區內出現大面積違法建築,産生惡劣影響的;搭建違法建築,拒不拆除的;阻撓、抗拒依法拆違、拆遷的;對拆違、拆遷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其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紀宣 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