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壓覆重要礦産資源審批管理工作,近日,國土資源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 目壓覆重要礦産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凡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其壓覆區內查明的重要礦産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都應 按本通知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範圍或礦區範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産資源正常勘查 開採的,不作壓覆處理。礦山企業在本礦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産資源不需審批。《通知》 明確,重要礦産資源是指《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 主管部門確定的本行政區優勢礦産、緊缺礦産。煉焦用煤、富鐵礦、鉻鐵礦、富銅礦、鎢、錫、 銻、稀土、鉬、鈮鉭、鉀鹽、金剛石礦産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 務院批准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産業政策批准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通知》規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産資源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壓覆石油、 天然氣、放射性礦産,或壓覆《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 射性礦産除外)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 型並且壓覆佔1/3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通知》詳細規定了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項 目的報批要求,並明確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高工作效率、規範管理、做好服務。
《通知》強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協調,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産資源審批管理與 土地管理的銜接。凡申請辦理土地預審或用地審批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省級國土資源行政 主管部門出具的未壓覆重要礦産資源證明或壓覆重要礦産資源儲量登記有關材料。未統一開展建 設壓覆重要礦産資源的調查和預登記工作的城市,在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時,建設單位 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壓覆重要礦産資源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