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産
監管工作歸口管理的通知
財辦[2010]3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財務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最高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局,有關人民團體財務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
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經我部研究決定,現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發文之日起,除財務和資産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鐵道、郵政、煙草等企業,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民航局所屬企業,國防科工局等軍工部門所屬企業之外,其餘所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按照企業“出資人”性質分別歸口我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管理。即中央行政單位出資的所屬企業(不含文化企業)由行政政法司負責;中央事業單位出資的所屬企業和中央級文化企業由教科文司負責;既有中央行政單位出資,又有中央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根據“出資金額佔比孰高”的原則確定由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負責。企業有關産權登記、産權界定、資産評估、清産核資等申報(備案)資料一律按規定報送我部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
特此通知。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