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27日 發佈 為規範保健食品申請人變更備案相關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保健食品申請人變更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對於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與其他公司進行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其自身名稱、地址發生改變的,按照保健食品申請人自身名稱、地址變更備案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