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快推進森林認證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提出的“積極開展森林認證工作,儘快與國際接軌”的要求,落實中央林業工作會議精神,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推動現代林業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加快推進森林認證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森林認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開展森林認證是發展現代林業的必然要求。森林認證是由獨立的第三方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森林經營和林産品生産銷售進行合格評定的活動。實施森林認證制度,有利於實現森林資源由政府直接管理向政府和社會共同監督管理轉變,森林經營由注重經濟效益向生態社會經濟綜合效益均衡發展轉變,林木採伐由限額管理向森林經營方案管理轉變,經過認證的木材運輸由許可證管理向認證標識管理轉變,林産品利用由過度消費向綠色消費轉變,是林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
(二)開展森林認證是拓展林産品市場的有效途徑。隨著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鼓勵綠色消費,優先購買森林認證産品,已成為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共識和行動。積極開展森林認證,有利於培育綠色林産品市場,提高我國林産品信譽度、認知度和國際競爭力,應對綠色貿易壁壘,擴大國際市場份額,促進我國林業産業可持續發展。
(三)開展森林認證是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實施森林認證制度,為創新集體林經營體制和機制、改進林木採伐管理制度提供了新模式,為提高林業生産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林農收入開闢了新渠道,為林農或林業新型合作組織提高森林經營水平、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提供了新手段,為全社會參與森林經營、支持林業發展提供了新途徑。
(四)開展森林認證是加快我國林業國際化進程的戰略選擇。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既是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也是我國政府的鄭重承諾。建立符合國情林情的國家森林認證體系,加快國際互認,推進森林認證,有利於提高森林質量、增加森林碳匯、應對氣候變化,有利於保護森林資源、遏制非法採伐、促進合法貿易,有利於履行國際承諾、樹立國際形象、推進國際合作。
二、開展森林認證工作的總體要求
(五)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林業工作會議精神,以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增強森林生態服務功能、提高林業産業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科學規劃,規範管理,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建立既符合國情林情又與國際接軌的國家森林認證體系,促進現代林業又好又快發展。
(六)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社會監督。在國家統一認證認可制度框架下,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國家森林認證體系。充分發揮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作用,加強對認證過程和認證對象的監督管理。
——市場驅動,企業自願。按照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增強社會綠色消費意識,培育認證産品市場。森林經營單位和林産品生産銷售企業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和産品市場份額,自願選擇認證機構、認證領域和認證類別。
——統一管理,分類實施。按照統一認證標準,統一認證規則,統一認證標誌,統一認證監管,逐步開展不同類別的認證。
——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選擇不同森林類型、不同森林權屬、不同區域的森林經營單位和不同産品類型的林産品生産銷售企業,開展森林認證試點,總結經驗,完善體系,以點帶面,穩步推進。
(七)發展目標
到2015年,在國有林區試行森林認證制度,在集體林區開展森林認證試點,引導主要外向型林産品生産銷售企業開展産銷監管鏈認證,探索擴大認證類別和範圍,初步建立國家森林認證體系並實現國際互認。
到2020年,鼓勵國有林區和集體林區積極開展森林經營認證,引導主要林産品生産銷售企業開展産銷監管鏈認證,進一步擴大認證類別和範圍,形成比較成熟的森林認證市場,完善國家森林認證體系並擴大國際互認範圍,提高森林可持續經營水平。
(八)主要任務
選擇符合條件的森林經營單位和林産品生産銷售企業開展森林認證試點;完善認證標準和技術規範;推動國家森林認證體系國際互認進程;探索碳匯林、竹林、非木質林産品、森林生態環境服務和生産經營性珍貴稀有瀕危物種等認證;培育認證市場,推動森林認證産品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加強能力建設,加大宣傳力度,推動綠色生産與消費。
三、建立健全國家森林認證體系
(九)完善森林認證標準體系。根據現代林業發展的要求,針對不同認證類別,制定相應認證標準,適時修訂和完善現有認證標準和技術規範,構建完善的森林認證標準體系。
(十)引導認證機構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註冊認證機構,為認證機構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幫助認證機構完善技術性文件和內部管理體系,支持認證機構依法開展認證活動。
(十一)強化認證監管。加強對認證機構及其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推進森林認證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確保森林認證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
四、積極開展森林認證試點工作
(十二)紮實推進森林經營認證試點。結合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和森林撫育試點,選擇不同所有制的森林經營單位開展森林認證試點。各地應從實際出發,本著簡便易行、先易後難的原則,指導試點單位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經營管理體系,探索和創新適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森林認證模式,引導林農按照聯合認證的要求組建新型林業合作組織,幫助林農或林業合作組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提供技術諮詢。
(十三)積極開展産銷監管鏈認證試點。按照市場需求和企業意願,選擇傢具、木地板、漿紙等生産銷售企業先行試點。各地應按統一要求,積極推薦試點企業,為企業建立健全符合認證要求的內部管理體系提供技術支持。
(十四)努力拓展認證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碳匯林、竹林、非木質林産品、森林生態環境服務和生産經營性珍貴稀有瀕危物種等認證。
(十五)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各地應及時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為完善森林認證規則、認證標準和操作指南等技術性文件和管理規範提供依據,推動和指導森林認證工作全面開展。
五、切實加強森林認證能力建設
(十六)加強專業技術培訓。把森林認證納入行業培訓計劃,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切實開展不同層次、不同內容、不同對象的森林認證及相關專業技術培訓工作,重點加強森林經營單位和林産品生産銷售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的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註冊培訓機構。
(十七)強化認證隊伍建設。建立認證機構、培訓機構和諮詢機構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科學的考核與評價機制,監督認證機構、培訓機構和諮詢機構定期開展技能培訓,以保持知識更新與提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確保認證過程公平、公正,提高認證結果的信譽度。
(十八)提高科技支撐水平。鼓勵和支持林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森林認證技術、政策和管理研究,建立森林認證專家庫和信息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註冊諮詢機構,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森林認證體系提供科技支撐。
(十九)推進國際合作交流。加強與國際森林認證體系和國家森林認證體系的多邊、雙邊合作與交流,把握國際動向和趨勢,加強信息共享,推進國際互認,建立對話機制,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森林認證工作,把森林認證作為現代林業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確定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切實推進森林認證工作。
(二十一)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廣告、網絡等多種途徑,普及森林認證知識,擴大森林認證影響,增強公眾環境意識,倡導綠色消費,營造全社會採信森林認證結果、共同保護森林的良好氛圍。
(二十二)加強政策支持。制定有利於森林可持續經營和森林認證的政策措施,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將森林認證産品儘快納入政府採購目錄並逐步提高採購比例。對通過森林認證的森林經營單位和林産品生産銷售企業,在技術指導、信息服務、項目安排、資源利用、銀行信貸、市場開拓等方面予以支持。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