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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要求做好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與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1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關於進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0〕27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兩年來,金融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的一系列戰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繫災區,服務大局,以人為本,精誠服務,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對於促進災區災後生活生産秩序逐步恢復發揮了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目前,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還處在關鍵階段。為了進一步紮實做好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持對災區金融支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進一步增強對災區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災區各金融管理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紮實抓好災後重建各項金融支持與服務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人民銀行在災區的各級分支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災區金融支持災後重建的相關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對國家已經明確的政策措施,要積極加強督導協調,保證落實到位;對根據災後重建工作實際進展需要相應調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積極主動地紮實推進。災區以外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災後重建規劃要求和援助承諾,善始善終地做好金融對口支援。各金融機構法人要加強統籌協調,合理擺布信貸資金,支持災區金融機構合理髮放災後重建貸款。各金融機構在保持對災後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基礎上,要因地制宜,積極改進業務管理的方式方法,著眼于支持災區經濟自我發展提高和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災後重建的服務品質和水準。

    二、積極改進對災區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務,加強災區信貸結構調整和災後重建貸款的貸後管理

    各金融機構要將金融服務的重點進一步向災區的基礎設施、農業、中小企業、生態環保産業和特色優勢産業傾斜,充分發揮金融職能作用,促進災區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積極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和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拓寬融資渠道。積極創新契合災區特點的保險業務品種,大力發展農村小額人身和財産保險,完善對災區的保險服務,擴大災區保險覆蓋面,提高災區保險保障水平。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銀發〔2008〕225號),對災區災後重建住房信貸保持實施優惠政策。在有效防範信貸風險的基礎上,鼓勵金融機構大力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積極改進和完善災區扶貧貼息貸款、助學貸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林權抵押貸款、農房重建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貸款管理,努力提高貸款的覆蓋面、滿足率和服務效率,合理確定貸款的利率、期限和償還方式,進一步做好對災區貧困人口和災區就業困難人員的金融支持和幫扶工作,切實抓好民生金融,為災區群眾多辦善事,多辦實事。

    在合理增加對災區信貸投放的同時,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産業政策和信貸市場準入政策,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把好信貸關,積極支持災區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産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後産能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向災區轉移。要密切關注和進一步加強災區農房重建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切實做好農房重建貸款的政策宣傳和風險監測,引導災區借款農戶正確理解災後農房重建貸款政策,及時主動歸還貸款。

    三、著力推進災區金融機構自身恢復重建,促進災區金融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

    災區各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對災區金融機構基層網點佈局、恢復重建進度和當前業務經營情況要進行一次全面摸底調查。對列入災後重建規劃、目前尚未開工重建的基層網點和基礎服務網絡,要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為金融機構恢復重建提供選址、用地和重建資金等服務便利;對需要調整網點佈局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新建的網絡,要及時按程序報批;對災區金融機構基層業務人員和新錄用人員,要加強業務培訓。對災區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要加快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設規劃和網點建設落實工作。

    支持符合條件的災區金融機構通過發行次級債、金融債等工具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和服務災後重建的實力。對災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村鎮銀行,可比照對災區農村信用社的有關重建政策執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繼續對災區地方金融機構法人執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在此期間若逢存款準備金率上調,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暫不執行;根據災後重建實際需要,適當增加災區支農再貸款額度,並對這類再貸款利率繼續執行比正常支農再貸款利率低1個百分點的優惠。積極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入全國同業拆借網絡。對災區業務經營穩健的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適當放寬資本充足率、存貸比等監管指標要求,支持其擴大對災區的信貸投放。鼓勵災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出資建立災後重建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各金融機構要認真總結金融支持災後重建經驗,加強金融企業文化建設,把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優秀精神發揚光大。

    四、大力加強災區信用體系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增強災區對金融資源的吸引力

    進一步抓好災後重建貸款“四不政策”後續落實工作,穩定政策預期。各金融機構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符合“四不政策”條件的貸款要進行一次全面摸底,並於2010年10月底前,將災區執行“四不政策”的個人和企業客戶的貸款數額和貸款質量等情況向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對已經執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歸還的貸款,各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多種符合實際情況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對已經歸還的貸款,要按規定將相關貸款要素信息及時、準確錄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對符合貸款減免和核銷規定的,要嚴格按照程序和條件進行貸款減免和核銷,並進一步做好貸款清收管理和資産保全工作,切實維護金融合法債權,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和金融風險。對災區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嚴重侵襲的災後住房重建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全力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226號)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災區各金融管理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通過多種新聞媒體,進一步加強災後重建金融支持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正確引導居民預期,增強社會守法誠信意識。要把加強災區信用環境和金融生態建設作為金融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的長期制度安排和當前的重要工作,完善體制、機制和管理政策,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切實抓好落實。積極發揮好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榮、失信者受懲戒的制度約束和長效機制。

    五、進一步加強災區金融基礎服務設施建設和災後重建基礎數據信息統計報送工作

    繼續加快災區支付清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入支付清算系統,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絡在災區的輻射範圍。加大災區自助取款和銷售終端設備的合理投入。支持災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加快運行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和國庫會計數據集中系統,進一步完善利用國庫系統點對點向災民發放資金等金融服務。加強災區金融基礎服務網絡系統備份建設,全面提高災區金融基礎設施信息網絡和服務系統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災區各金融管理部門要注重加強災後重建信息溝通交流,探索建立跨部門協調合作機制,定期討論會商金融支持災後重建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按季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災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災後重建數據信息統計,明確責任,並於每季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按時統計和報送金融支持災後重建相關數據信息。

    請災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聯合當地相關部門儘快將本通知發至轄區內各金融機構,並協調做好政策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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