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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印發《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4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關於印發《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我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定了《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規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的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對醫療衛生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情況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的活動。

  本規範所指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在開展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時,適用本規範。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時,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計劃,以及相應的工作制度。

  (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督查。

  (三)對管轄範圍內的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情況實施日常衛生監督。

  (四)組織協調、督辦傳染病防治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五)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時,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計劃,明確衛生監督的項目、重點內容及環節,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衛生監督。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衛生監督。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菌(毒)種管理情況的衛生監督。

  (七)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的查處。

  (八)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的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有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的科(處)室,負責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的具體工作,縣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有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的科室或指定專、兼職衛生監督員從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的監督覆蓋率、監督頻次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八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前,應當明確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方法、要求,檢查安全防護裝備,做好安全防護。

  第九條 實施傳染病防治現場衛生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先行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檔案,掌握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情況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每年應當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監督抽查。   

  第三章 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

  第十二條 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的監督內容:

  (一)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的管理組織、制度及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與管理職責的情況。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對轄區網絡直報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審核確認,並開展疫情分析、調查與核實的情況。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履行與相關部門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職責的情況。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實疫情報告管理部門和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現場檢查傳染病疫情審核記錄、各類常規疫情分析報告等文字資料,核查設置疫情值班、諮詢電話的情況。

  (三)現場了解傳染病疫情網絡直報系統運轉情況,查看疫情網絡直報設備,查看疫情報告人員現場演示報告卡的審核確認以及疫情數據導出的情況。

  (四)核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轄區內不具備疫情網絡直報條件的疫情報告單位傳染病疫情代報的情況。

  (五)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與動物防疫機構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與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互相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的記錄。

  (六)檢查與傳染病疫情報告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核實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報告管理制度,內容應當包括傳染病診斷、登記、報告、檢查等方面;查閱門診工作日誌;現場核實傳染病疫情網絡直報及相關電話記錄,對臨床異常診斷信息的快速反應流程及有關記錄。

  (二)現場檢查門診日誌、傳染病報告登記、傳染病報告卡等資料,核查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報告的情況。

  (三)現場查看專用傳染病疫情網絡直報設備及報告系統運轉情況,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演示傳染病網絡直報操作。

  (四)對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檢查《傳染病報告卡》登記備案記錄,並核對傳染病疫情網絡代報情況。

  (五)查閱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內部檢查的記錄、報告。

  (六)現場查看定期組織臨床醫生、新進人員開展《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等傳染病報告管理專業培訓與考核的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採供血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等制度,核實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人員。

  (二)現場檢查HIV抗體檢測兩次初篩陽性結果登記情況,以及獻血者或供漿員登記簿,核對HIV初篩陽性結果報告情況。

  (三)對於設置疫情網絡直報系統的機構,現場查看疫情報告人員演示計算機直報程序,檢查傳染病信息報告系統運轉情況。

  第二節 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預防控制的監督內容:

  (一)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情況。

  (二)發現傳染病疫情時,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採取傳染病控制措施的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現場檢查傳染病監測制度、本轄區內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以及傳染病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和報告。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技術方案或預案,以及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理記錄、報告。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疫情控制措施的監督內容:

  (一)依法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情況。

  (二)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的情況。

  (三)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情況。

  第十九條 監督醫療機構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該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計劃和責任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計劃、工作資料。

  (二)查閱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應急處理預案等管理文件。查閱設置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隊伍的文件。

  (三)現場檢查感染性疾病科、預檢分診點的設置情況和預檢、分診的落實情況,以及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現場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服務情況。

  (五)現場檢查對法定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採取隔離控制措施的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記錄。檢查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對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記錄。

  第三節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內容:

  (一)負責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醫療衛生人員接受消毒、隔離技術培訓,掌握消毒隔離知識、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情況。

  (三)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的情況。

  (四)醫療用品、器械的消毒、滅菌情況。

  (五)消毒産品進貨檢查驗收、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消毒隔離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負責消毒管理工作部門的文件,核實消毒管理人員,現場查看消毒管理崗位職責、消毒管理工作計劃及檢查記錄。

  (二)現場檢查對工作人員進行消毒技術、消毒隔離知識培訓的計劃、培訓資料。

  (三)現場檢查消毒滅菌程序和消毒滅菌效果監測、消毒産品進貨檢查驗收等制度。查閱消毒與滅菌效果定期檢測記錄,以及消毒産品進貨檢查驗收記錄。

  (四)現場檢查消毒供應室、口腔科、注射室、血透室、內鏡室、手術室、發熱門診和腸道傳染病門診、檢驗科(血庫)等科室執行消毒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情況。

  (五)現場核查消毒産品的衛生許可文件、標簽説明書,以及消毒産品使用記錄。

  (六)現場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進行隔離的場所、設施及措施。

  第四節 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監督內容:

  (一)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應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培訓情況。

  (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登記的情況。

  (四)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情況。

  (五)醫療廢物的處置情況。

  (六)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所在地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醫療廢物管理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崗位職責的文件資料,核實監控部門和管理人員。

  (二)現場檢查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交接、登記等規章制度以及應急方案。

  (三)現場檢查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計劃、資料。

  (四)現場檢查醫療廢物登記簿,核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是否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使用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查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説明和警示標識。

  (五)現場檢查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專用包裝物或容器、暫時貯存的地點和條件,查看並核實醫療廢物運送線路。

  (六)現場檢查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潔地點,核查消毒和清潔程序。

  (七)現場檢查交接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資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資料。

  (八)查看醫療衛生機構對所産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實施消毒的設備設施及運轉維護記錄。

  (九)現場檢查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設備,以及健康監護和預防接種記錄。

  (十)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所在地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現場檢查其自行就地處置産生的醫療廢物的設施、方法及其記錄資料。

  第五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菌(毒)種管理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菌(毒)種管理的監督內容:

  (一)菌(毒)種保藏、使用的資質情況。

  (二)菌(毒)種管理機構、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菌(毒)種的保藏、保管情況。

  (四)無害化處理、銷毀或移交菌(毒)種的情況。

  (五)保藏、使用菌(毒)種的工作人員生物安全和專業知識培訓情況,以及健康監護、預防接種情況。

  (六)菌(毒)種的採集或運輸資質情況。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菌(毒)種管理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現場檢查保藏、使用菌(毒)種的相應資格證書。

  (二)查閱設置菌(毒)種管理組織、建立菌(毒)種操作規程、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以及應急預案等文件資料。

  (三)現場檢查菌(毒)種保藏、保管條件,以及按規定收集、提供菌(毒)種樣本的記錄。

  (四)現場檢查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傳染病菌(毒)種或樣本的記錄、批准文書等資料。

  (五)現場檢查保藏、使用菌(毒)種的安全防護設備,以及菌(毒)種保藏、使用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和預防接種記錄,生物安全和專業知識培訓的計劃、培訓資料。

  (六)現場檢查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採集或運輸的批准文件、記錄。

  第四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後,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通報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責令被檢查單位改正,採取預防控制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後,若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照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的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重大的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時,對涉及食品、飲用水、消毒産品及學校、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應當分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訂貫徹執行本規範的具體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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