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商務部發佈2010年第71號公告,對甲醇反傾銷調查作出初裁,決定對來自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採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並終止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産品的反傾銷調查。
公告説,經調查,認定原産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認定原産于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銷。
根據初裁決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甲醇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3%-37.5%)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