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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通知調整環保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6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
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0]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産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産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徵收進口稅收。

  三、國內企業申請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關領域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申請要求和程序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口規定範圍內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分別應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審查企業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企業出具受理證明文件。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間受理的申請企業,應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併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有關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7號)附件1、2、3中“大型高爐余壓透平發電裝置”更名為“大型高爐煤氣余壓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裝置”,國內企業申請享受該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申請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條執行。

  財關稅[2010]17號文件附件3第十三類“輸變電設備”項下“直流輸變電設備”包括第1、2、4、5、9條商品;“交流輸變電設備”包括第10、11、13、14、15、17、18條商品;“交直流通用輸變電設備”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條商品。  

  附件:1.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目錄

  2.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

  3.進口不予免稅的部分重大技術裝備目錄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目錄

編號

名稱

技術規格要求

銷售業績要求

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

 

 

(一)

百萬千瓦級核電機組

 

 

2

常規島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

50Hz/6.6Kv/10.5kV

持有合同訂單

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

 

 

(一)

大氣污染治理設備

 

 

4

300MW及以上燃煤電站煙氣脫硝成套設備:吸收劑系統、催化反應設備

脫硝效率:70-90%,氨逃逸率點3ppm

持有合同訂單

(二)

工業廢水、城市污水、污泥處理設備

 

 

1

城市污水處理成套設備:轉盤式膜反應分離器、轉盤式微濾機

轉盤式膜反應分離器:過濾精度點0.038μm,出水濁度<2NTU;                轉盤式微濾機:過濾精度點10μm,出水固體懸浮物<10mg/l

持有合同訂單

2

污泥處理成套設備:污泥濃縮脫水設備、中低溫污泥幹化處理設備

 

污泥濃縮脫水設備:處理能力點20m3/h                 中低溫污泥幹化處理設備:處理能力點50m3/d,出泥含固率點60%DS

持有合同訂單

3

水質在線監測系統

可在線監測CODcr、總磷、氨氮、TOCUV、高錳酸鹽指數、總氮六價鉻、正磷酸鹽指數等項目。

持有合同訂單

(四)

資源綜合利用設備

 

 

5

煤氣綜合利用凈化設備: 脫酸塔、噴淋式飽和器

 

持有合同訂單

6

木塑産品生産線

 

持有合同訂單

大型施工機械和基礎設施專用設備

 

 

(二)

機場專用設備

 

 

1

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

單套分揀能力大於5000/小時

持有合同訂單

十二

大型、精密、高速數控設備、數控系統、功能部件與基礎製造裝備

 

 

(三)

基礎製造裝備

 

 

2

重型模鍛液壓機

400MN及以上

持有合同訂單

注:該目錄的編號按照財關稅[2010]17號文件附件1已有序列編制。

 
 
 相關鏈結
· 重大技術裝備企業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及其要求
·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2010年修訂)
· 三部門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
· 四部門印發《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指導目錄》
· 六部門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推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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