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今天(10月25日)在海口召開的全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部署會上獲悉,海南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其他事業單位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力爭在年底前將績效工資全部兌現到位。
明確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範圍
省政府于近日下發了《海南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方案》,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實施範圍為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中,除已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績效工資的義務教育學校、高中(中職)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之外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其他事業單位)。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範圍為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未改革到位的基層衛生院暫不實施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標準隨單位性質而變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於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構成。實施績效工資後,不再執行年終一次性獎金。相關規定明確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都不宜高於或等於當地義務教育績效工資水平。不同的事業單位所能拿到的績效工資也有所區別。
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由財政全部撥付的事業單位,下同)工作人員按照當地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確定。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下同)工作人員原津貼補貼水平高於當地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的,其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最高不得高於當地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的3倍。
主要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按上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為基數核定,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增加同經營效益挂鉤,隨著經營效益增減而上下浮動。浮動比例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佈的企業工資指導線範圍內確定。
領導績效工資最多限職工的3倍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比例構成方式各不相同。
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佔績效工資總量70%,獎勵性績效工資佔30%。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佔績效工資總量60%,獎勵性績效工資佔40%。
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佔績效工資總量70%,獎勵性績效工資佔30%。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佔績效工資總量60%—70%,獎勵性績效工資佔30%—40%。
主要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礎性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佔績效工資總量的具體比例和標準由單位自行制訂。
事業單位要實行分類考核,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原則上控制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水平1.5—3倍的增幅內。
同一地區退休人員補貼標準一樣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海南省將對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發放補貼。同一地區退休(退職)人員補貼標準一樣,按當地義務教育學校退休(退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標準執行。
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員,按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按事業單位計發和調整退休費的,其補貼全部由社保局發放。未按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未按事業單位計發和調整退休費的,其補貼按原供養方式負擔,由單位發放。
2008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其補貼所需資金及發放方式參照“事企差”的辦法執行。即財政全額撥款的由財政全額負擔,財政差額撥款的由財政按一定比例負擔,自收自支的由單位自行解決。
績效工資以外不準濫發補貼
按照要求,各市縣將力爭年底前全部兌現績效工資,並按上述要求補發差額。在補發差額時,原省、市縣出臺的津貼補貼和原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全部歸併入績效工資。除符合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婦女補貼、獨生子女獎勵費予以保留,按原方式予以發放外,其他原有津貼一律取消。
副省長陳成出席會議並講話。(記者 袁鋒 通訊員 段曉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