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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解讀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7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為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制定適度靈活的用地政策
——國土資源部耕保司負責人就《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高效農業、設施農業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方向。10月25日,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的背景、總體思路及具體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首先,請您介紹一下,我國設施農用地管理的現狀是什麼?

  負責人:國土資源部建部以來,就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管理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確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設施農用地以建造臨時或永久建(構)築物為標準,劃分為兩類:屬臨時建(構)築物的,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要簽訂復墾協議,縣級備案;屬於永久建(構)築物的,按照建設用地管理,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佔用耕地的須佔補平衡。

  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臺了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及用地標準,這些做法有如下特點:一是將設施農用地區分為辦理和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兩類,劃分標準有差異,有的按臨時設施或永久設施劃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劃分。二是對附屬設施部分的用地進行規模控制,附屬設施內涵不一,規模控制標準也有所差別。三是設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簽訂復耕協議,縣級備案,不作為耕地減少考核;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實行耕地佔補平衡。四是如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劃,各地沒有具體規定。

  記者:在設施農用地管理方面,目前存在哪些問題?

  負責人:隨著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業規模化經營擴大,新建農業設施越來越多,佔地量也越來越大。目前,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各地有關部門對設施農業一般不立項,承包土地流轉中轉入方直接與村裏協商,相關管理部門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規定應實行用地審批的,也很少按規定操作,導致設施農用地實際處於自發狀態,借設施農業名義違法佔地用地案件頻發,農民土地權益時常受到損害。

  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臨時與永久農業設施缺少具體的劃分界限,用地管理時難以掌握;二是由於設施用地不同於獨立的非農建設項目用地,難以預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實際難以報批。

  記者:針對上述問題,《通知》完善管理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負責人:高效農業、設施農業是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支持設施農業發展,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産效率,有利於農民增産增收。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總的指導思想是:從興建農業設施目的是促進農業生産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將農業設施區別於其他非農建設項目,有針對性制定適度靈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同時,嚴格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進行非農建設,違法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記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進的政策措施呢?

  負責人:完善管理的具體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幾點需要説明的:

  第一,設施農用地全部按農用地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設施農用地與耕地、園地、草地等並列,均屬於農用地。按照此分類原則,設施農用地中無論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設施用地還是其他附屬設施用地,均按農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範圍。設施農用地進一步細分為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生産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産設施以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産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産看護房用地等。附屬設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倉庫用地、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産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其一,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如果涉及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的,還要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民簽訂流轉合同。其二,生産設施佔用耕地的,生産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佔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佔用的耕地。其三,對設施農用地中的附屬設施用地明確控制規模,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制定具體用地標準。

  第四,設施農用地由縣級政府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農業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審核把關,國土資源部門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用地協議和補充耕地情況審核把關。

  申請設施農用地時,設施農業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簽訂用地協議。涉及經營承包權流轉的,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和用地協議及相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由鄉鎮政府呈報縣級政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經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

  第五,設施農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設施農用地由國土、農業部門共同監管,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設施農用地使用情況要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範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農用地計入違法用地,督察機構要加強對督察區域內設施農用地的監督檢查。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發現設施農用地未依法報市縣政府審核或擅自改變用途、違法違規用地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記者: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用地,屬於設施農用地嗎?

  負責人: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不屬於設施農業。其用地中相關農業生産的部分,屬於農用地,依據規定按農用地進行管理;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産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中國國土資源報 周懷龍)

 
 
 相關鏈結
· 兩部門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要求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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