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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試點工作規定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1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關於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試點工作規定》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為了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執法體制,提高我會行政處罰工作效率,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決定在上海、廣東、深圳3個轄區開展行政處罰試點工作。上海證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等3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試點單位)按照授權開展行政處罰工作,對授權範圍內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經會領導批准,現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試點工作規定》。試點期間,各試點單位要按照規定要求,認真履行相應的職權、承擔相應的責任,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對試點單位的行政處罰工作進行業務上的監督和指導。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試點工作規定   

  一、為了健全和完善證券執法工作,提高行政處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在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廣東監管局和深圳監管局3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試點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工作試點。

  二、試點單位按照規定對自辦案件進行審理、聽證,實施行政處罰,但案情重大複雜、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較大影響的案件除外。

  三、試點單位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重大複雜,或者需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委)審理的,應當提請行政處罰委審理。行政處罰委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審理原由試點單位審理的案件。

  四、試點單位開展行政處罰工作應當依法、公平、公正,堅持“查審分離”原則,行政處罰部門及其人員與案件調查部門及其人員相分離。

  五、試點單位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規則,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行政處罰試點的工作規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減少環節,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

  六、試點單位在試點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擬採取重大舉措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七、行政處罰委應當加強對試點單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指導,確保行政處罰工作依法開展,執法尺度標準統一。

  八、試點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向當事人發出事先告知書前向行政處罰委進行備案。

  九、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後,試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予以公開。

  十、試點單位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並負責行政處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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