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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局通知開展2010年秋糧收購監督檢查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4日   來源:糧食局網站

國家糧食局關於開展2010年秋糧收購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糧檢〔201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糧食局:

    當前正值秋糧收穫上市的關鍵時期,為切實維護好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確保國家各項糧食調控政策落實到位,促進管理好通脹預期的宏觀調控目標順利實現,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國家糧食局決定開展2010年秋糧收購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轄區內所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各類糧食收購主體。

    二、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糧食經營者的收購資格。在秋糧收購期間,各地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具體條件,對各類糧食收購主體的糧食收購資格開展一次全面核查。對按規定需取得收購資格但未取得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要堅決禁止;對已取得收購資格但不再符合條件或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要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收購資格。

    (二)跨地區從事糧食收購的備案情況。對跨地區從事糧食直接收購或委託收購,未在收購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未按規定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情況的經營者,要停止其糧食收購活動,並視情節由發證機關暫停或取消其收購資格。

    (三)履行最高庫存量義務情況。各地要根據《條例》和本地區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對從事糧食特別是粳稻、玉米等重點品種收購、加工和銷售的經營者逐戶核定企業商品糧最高庫存量,並定期進行檢查。尚未制定最低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的地區,要抓緊制定並公佈實施。對開展代收代儲業務的,必須簽訂正式合同,並納入委託企業的經營和庫存統計。對違反最高庫存量規定的,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按照《條例》規定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各地要對納入統計範圍的各類糧食經營者執行糧食統計制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重點企業要進行經常性抽查。凡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以及未按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要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相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糧食收購資格。

    (五)落實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政策情況。實行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和大豆等品種國家臨時收儲政策的地區,要按照在地原則,採取抽查、巡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對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委託收儲庫點是否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執行質價政策是否規範,政策性糧食審核驗收是否嚴格等情況。對壓級壓價、抬級抬價、虛報進度、“轉圈糧”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嚴厲查處,並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取消其政策性糧油收儲資格,三年內不得從事政策性糧食收購,已經收購入庫的要退出政策性庫存統計,扣回費用利息補貼,同時追究有關單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糧食經營者的其他收購行為。各地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未執行糧食收購質量標準、未及時支付售糧款,以及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對中儲糧直屬企業違反國務院有關要求,從事與儲備吞吐輪換直接相關業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活動,要加以制止,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及時報告國家有關部門。

    此外,各地還要認真落實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嚴肅紀律切實做好政策性糧食出庫工作的通知》(國糧電〔2010〕19號)精神,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確保政策性糧食出庫順暢,為秋糧收購工作的平穩開展創造有利條件。

    三、檢查時間

    2010年秋糧收購監督檢查的具體時間由各地根據當地秋糧收穫上市情況確定,做到收購和檢查同步進行。其中糧食經營者收購資格核查、最高庫存量核定等工作可先行開展,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和大豆臨時收儲等政策性收購落實情況檢查應在相關預案和政策啟動後隨即展開。

    四、工作要求

    2010年秋糧收購形勢比較複雜,監督檢查工作頭緒多、任務重。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把秋糧收購檢查作為當前糧食流通的重點工作和監督檢查部門的首要任務,堅持一手抓收購,一手抓檢查,將監督檢查貫穿于秋糧收購工作的始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成立秋糧收購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組長,統一領導檢查工作。要明確相關業務處室(科、股)的工作分工,監督檢查職能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嚴格按照要求組織實施,狠抓落實。各地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部門協調機制,加強與價格、工商等部門的溝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糧食收購價格政策和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進行查處。

    (二)週密制定檢查方案。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區、市)秋糧收購檢查工作方案,市(地)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方案,確保檢查方案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省、市(地)級檢查工作方案應及時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嚴肅認真實施檢查。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上級部門制定的檢查方案,對照檢查內容逐項開展檢查,並建立檢查工作檔案,詳實記載檢查的時間、對象、內容、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等內容,切實做到檢查內容不縮水,檢查工作不走過場。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要加大處罰力度,並及時予以通報。為保證檢查工作順利開展,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進一步落實監督檢查機構、人員和經費。

    (四)加強指導和督查。省、市(地)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檢查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巡查,組織對重大舉報案件的受理和查處,對檢查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檢查人員不能做到公正、廉潔執法的,要嚴肅處理。各地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參與督查,提高檢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國家糧食局將適時組織抽查,對組織領導不力、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人員和經費長期不落實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五)及時報告檢查工作情況。為及時掌握各地檢查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推動檢查工作有序開展,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檢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在秋糧收購工作開始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時向我局報送檢查工作動態和有關數據(見附件),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在秋糧收購工作結束後,各地要及時報送本省(區、市)秋糧收購檢查工作總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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