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
修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答記者問
為解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財政部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進行了修訂,並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0月26日,財政部謝旭人部長簽署了修訂後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新的認定辦法將於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回答了《中國政府採購報》記者的提問。
《中國政府採購報》:為什麼要對財政部第31號令進行修訂?
答:財政部對第31號令進行修訂主要是順應3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適應政府採購代理市場發展的需要。財政部第31號令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來,政府採購代理市場不斷擴大,代理機構數量迅速增加。截至2010年2月,全國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達643家,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約2000家,仍有許多有能力、願意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機構希望申請政府採購代理資格。但在財政部第31號令實施初期,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和擴大政府採購代理市場規模的需要,在市場準入條件的設置上要求較低,導致代理機構水平參差不齊,且少數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不珍惜。同時,在日常監管中,特別是在2008年全國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專項檢查中發現,部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一些違法、違規的問題。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權威性,也不利於樹立政府採購陽光工程的形象。為了嚴格資格認定條件,提高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業水平,維護政府採購代理市場秩序,促進政府採購代理市場的良性發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財政部第31號令。
二是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管工作的需要。財政部第31號令實施以來,一些地方制定了適用本地區的監督管理辦法,在屬地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對代理機構監督管理的範圍、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缺乏必要的協調,客觀上容易産生管理混亂、執行標準不統一、甚至變相設置市場準入門檻等問題。因此,需要通過修改財政部第31號令,補充完善監管措施,規範和加強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現行具體規定的需要。財政部第31號令實施以來,對營造政府採購代理市場、規範管理起到了較好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代理市場的發展,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例如,財政部第31號令中有些規定過於原則和簡單,對在審批認定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缺乏明確的處理依據和措施,難以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因此,需要對部分規定予以明確和細化。
問: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條件調整的內容及原因?
答:規範和完善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條件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適當提高了註冊資本要求。財政部第31號令規定,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應在400萬元以上,乙級應在5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的門檻與其他有關代理機構資格的規定相比偏低,不利於提高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企業實力和違約賠償能力。而且經過多年的發展,政府採購代理市場日益成熟擴大,代理機構實力不斷增強。因此,這次修訂將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提高到500萬元以上,乙級提高到100萬元以上。
二是明確了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規模的要求。財政部第31號令沒有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專職人員總數提出要求,不能準確地反映代理機構的規模和能力。為保證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具有相對充足的專職人員,能夠規範完成政府採購代理業務,這次修訂對代理機構應具有的專職人員的最低數量作出了規定:乙級資格為“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10人”,甲級資格為“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30人”,並明確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由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
三是改進了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素質的要求。在代理機構專職人員的素質方面,財政部第31號令規定,乙級資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10%”,甲級資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20%”,由於“中專以上學歷”的要求過低,而“高級職稱”的要求又過於嚴格,不符合代理機構人員從業素質水平的實際情況。同時,鋻於其它招標主管部門在其資格認定中均是考慮職稱要求,因此,這次修訂取消了對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學歷和“高級職稱人員”數量方面的要求,規定:乙級機構專職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40%”),甲級機構專職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60%”。
四是增加了對申請甲級資格的業績要求。為了促進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其服務質量,根據目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的範圍和規模,參考其他招標代理機構認定辦法的規定,這次修訂對申請甲級機構資格增加了業績要求,規定申請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業績條件是:“取得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1年以上,最近兩年內代理政府採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兩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
問: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如何加強監督檢查?
答:為完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這次修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權限,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問:財政部第61號令有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的限制性條款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的條件是怎樣的?
答:為了避免有些代理機構直接或間接具有採購代理和供應商的雙重身份,在代理業務中容易産生關聯交易和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財政部第61號令明確規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採購項目”,同時強調“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
財政部第31號令沒有明確規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的條件。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代理市場,保證代理機構的業務水平,這次修訂增加規定了資格延續的條件,一是要滿足資格申請時的基本條件;二是對甲級代理機構提出了業績條件,需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採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形成了有效的退出機制。
問:財政部第61號令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修訂?
答:針對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和監管的需要,這次修訂對法律責任做了補充完善:
一是增加了違法情形。如,“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違反委託代理協議洩露與採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擅自修改採購文件或評標(審)結果的”;“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是補充了處罰形式。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
三是加大了處罰力度。受到警告或者暫停資格處罰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被處罰後三年內再次有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
問:財政部第61號令從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經取得的資格認定是否會受到影響?
答:財政部第61號令施行後,此前按照財政部第31號令的規定已取得政府採購審批或確認資格的機構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仍然有效。財政部將於近期發佈通知明確具體銜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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