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粉塵與高毒物品
危害治理專項行動督查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0〕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勞動保障局、總工會: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開展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09〕14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部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以下簡稱四部門)將於11月份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各地區開展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區
四部門聯合督查組對遼寧、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南、廣東等八個省進行督查。其他地區由省級有關部門自行組織督查。
二、督查內容
1.各地區按照《通知》和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要求,部署開展專項行動的情況,具體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專項行動的宣傳動員部署,採取的具體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實際治理效果。
2.生産經營單位自查自改的組織發動情況。按照《通知》列出的十四項內容逐項開展自查自糾,以及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實了資金,明確了責任人及整改時限。
3.各地對本地區職業危害嚴重的重點行業(領域)進行整治的情況:是否組織開展了清查摸底工作,是否組織企業進行了治理改造,是否履行了職業病防治法、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執行了健康監護管理有關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是否列入了關閉名單。尤其是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石英砂加工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0〕59號)和《關於開展木質傢具製造企業高毒物質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0〕111號)精神,開展石英砂加工和木質傢具製造企業職業危害治理的情況。
4.各地區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行動檢查復查階段相關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0〕140號)要求,開展檢查復查的情況。是否制定了檢查復查工作方案,是否深入基層和企業進行了監督檢查,是否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和問題進行了掛牌督辦,以及對不符合法規標準要求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處罰和對好的典型進行宣傳推廣的情況。
三、督查方法
1.聽取彙報,查閱資料。督查組要全面聽取所到地區、單位的工作彙報,認真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2.突出重點,隨機抽查。要突出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深入企業現場,通過檢查與抽查,了解企業職業危害現狀和防治工作實際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責成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限期整改。
3.抓住典型,促進工作。要注意總結專項行動中的好典型,加以宣傳報道;對專項行動走過場、問題突出的,要予以批評,責成改正。
4.交流情況,提出建議。督查結束後,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反饋督查意見,指出問題、提出建議。
四、督查組組成
此次督查共組成4個督查組,分別由四部門的部級領導同志帶隊。每組6-8人左右,每組督查2個省。
五、時間安排
11月上旬出發,11月25日前返回,督查時間為6-8天。
六、有關事項
1.請各地區高度重視此次專項督查,積極配合督查組開展工作。
2.各督查組的具體檢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員名單由督查組與被督查地區聯絡。
3.未列入本次督查範圍的地區要繼續開展檢查和督查活動,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深入推進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
4.參加督查人員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廉潔自律,接受監督。
5.督查結束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匯總此次督查情況和各地區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四部門聯合上報國務院。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