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于2010年11月6日發佈第73號和第74號公告,決定分別延長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案的調查期限。
商務部于2009年11月6日發佈第83號和第84號公告,決定分別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鋻於兩起案件情況較為特殊和複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將兩起案件的調查期限分別延長6個月,即兩起案件調查期限截止日期為2011年5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10年第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09年11月6日,商務部正式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鋻於案件情況較為特殊和複雜,商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6個月,即本案調查期限截止日期為2011年5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10年第7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09年11月6日,商務部正式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鋻於案件情況較為特殊和複雜,商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6個月,即本案調查期限截止日期為2011年5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