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印發《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
為進一步落實動物檢疫申報制度,規範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和管理,提高動物及動物産品檢疫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我部制定了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規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
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高效便民的原則,制定轄區內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規劃。
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根據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規劃,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 動物檢疫申報點原則上按照鄉鎮進行設置,西部地區每個鄉鎮不低於3個,中、東部地區每個鄉鎮不低於2個,每個屠宰場(廠、點)設置1個。
第五條 動物檢疫申報點承擔以下職責:
(一)接受産地檢疫、屠宰檢疫申報;
(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三)對受理的檢疫申報及時派員實施檢疫;
(四)宣傳動物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和動物疫病防控知識;
(五)對檢疫申報和檢疫實施情況按規定匯總並上報。
第六條 動物檢疫申報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獨立辦公場所;
(二)房屋外墻原則上為白色,屋頂為紅色,合署辦公的除外;
(三)按規定懸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誌;
(四)懸挂 “XX縣動物檢疫申報點”的標牌,長150cm、寬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體;
(五)在明顯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檢疫申報依據、檢疫範圍、檢疫對象、檢疫申報時限、檢疫申報程序、管轄範圍、轄區官方獸醫及指定獸醫專業人員信息、檢疫申報點聯絡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六)動物檢疫申報點內墻張貼《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檢疫規程、檢疫收費標準及有關工作制度等;
(七)具備滿足檢疫及辦公的設施設備,配備檢疫工具、臺式計算機(原則上與互聯網連接)、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文件櫃、儲藏櫃、辦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實行官方獸醫負責制,配備與實際工作量相符的指定獸醫專業人員。
第七條 動物檢疫申報點工作人員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按以下規定做出處理:
(一)對符合《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檢疫申報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對不符合《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檢疫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三)對受理的檢疫申報,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及檢疫規程等有關要求實施檢疫。
第八條 動物檢疫申報點工作人員應當掌握轄區內動物品種、數量、分佈、規模化程度、疫情、免疫、動物流通以及屠宰加工等基本信息及變動情況,並做好記錄。
第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動物檢疫申報點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強化動物檢疫申報點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動物檢疫信息電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