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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辦法規定農村低保與生活必需品價格聯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9日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記者11月8日獲悉,作為江西省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中的重要規章項目,《江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制定出臺,這對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規範農村低保的各項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中,《辦法》明確規定,農村低保標准將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政府給予的獎勵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核算問題是農村低保制度實施中的難點,《辦法》對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核算作了原則性規定。《辦法》規定,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是指其家庭上年度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扣除所發生的費用後的收入總和,按家庭成員平均的純收入水平。對國家、社會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設區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醫療救助費;政府、社會或者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政府給予的良種補貼及下撥的救災、扶貧款物等,不計入農村居民家庭收入。

    《辦法》明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致使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核查家庭收入狀況的農村家庭,以及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且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且尚未改正的農村居民,不得享受農村低保。

    村委會成員申請低保要回避評議

    《辦法》規定,申請農村低保救助,應當以戶為單位,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逐級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農村居民辦理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其近親屬、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組代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後,將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審批,其中,村級評審小組成員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每一個審批環節都要求張榜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還規定,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申請享受農村低保救助的,在調查核實和民主評議時,該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對村委會的初審結果、鄉鎮政府的審核結果以及民政部門的最終審批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和行政復議。

    貪污截留農村低保金將追究刑事責任

    為保證農村低保資金的安全,《辦法》規定,農村低保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金融機構按月或者按季度直接發放給保障對象。貪污、截留、擠佔、挪用、私分和違規審核、發放農村低保資金,或者不履行農村低保工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村低保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農村低保資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按規定停止其農村低保救助,並追回其騙取的農村低保資金。

    為使農村低保對象“能進能出”,《辦法》將農村低保對象按照其家庭成員結構、致貧原因和困難程度,分為常補對象和非常補對象,分檔救助。對常補對象每年應當至少入戶調查一次,對非常補對象每半年應當至少入戶調查一次,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維持、提高、降低或者停發低保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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