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增強服務意識,加強政策宣傳,做好徵管工作。對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