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11月17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時,高層建築防火成為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的焦點之一。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針對高層建築、文物古建等消防重點單位,擬在本次立法中增加五項消防安全職責,切實提高消防安全防範級別。
“前天上海的大火又是一個教訓。我們北京的高層建築、施工防火有沒有有效的預防、撲救措施?”在分組討論中,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都提到了上海“11·15”特大火災事故。據消防部門介紹,這次審議的《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中,對高層建築、施工工地消防都做出了明確的特別規定。
例如,北京市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對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應當在進行風險評估後,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建築、施工工地、文物古建等極有可能被優先列入。被列為重點單位後,除了履行一般社會單位普遍履行的9項消防安全職責以外,還增加了定管理人、建檔、日巡、崗前培訓、電氣防火等五項職責。
據市消防局介紹,2003年至2009年,全市共發生火災46997起,死亡288人,傷543人,直接損失21733萬餘元。從火災原因分析看,電氣火災12319起,佔火災總數的26.21%,居致災因素的第一位,因此本次修訂中將電氣防火作為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予以明確。
修訂草案規定,對建設工程的臨時設施和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範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個人如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重點單位新增五項消防安全職責
■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按照電氣防火管理規定對電氣防火安全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記者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