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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鄰苯二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相關事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2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公告

2010年第8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者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相關反傾銷措施(見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終止徵收反傾銷稅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産業或者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申請,在反傾銷措施終止前商務部也未決定主動進行期終復審,相關反傾銷措施將從到期日起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原措施公告號

被調查産品

稅則號

涉案國

措施到期日

2006年第32號

鄰苯二酚

 29072910

美國、日本

2011522日

 
 
 相關鏈結
· 商務部:維持對原産歐盟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措施
· 商務部關於原産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期中復審裁定
· 商務部發佈鄰苯二酚期終復審立案公告(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52號)
· 商務部公佈對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
· 商務部發佈2005年第29號公告 鄰苯二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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