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10年9月20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甘肅省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核查辦法》,這個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全國第一個以政府規章形式發佈的規範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辦法。
據介紹,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了審計機關對社會仲介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質量進行核查。省審計廳成立了社會審計核查處,專門負責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質量進行核查。目前,工商、稅務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監督側重於從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經營和依法納稅角度進行監督,主要是市場監管;財政部門從規範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促進社會仲介審計機構發展壯大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是行政監管和組織行業自律;審計機關結合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質量情況,主要是業務監督。《辦法》明確了核查主體為審計機關,同時規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核查工作。除此之外,《辦法》還界定了適用範圍、完善了核查程序、規範了核查方式、強化了核查紀律。
該《辦法》規定,審計機關主要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是否真實、客觀地反映了被審計事項的情況;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存在的重大問題是否披露和發表審計意見;執業程序、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符合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對有關社會審計報告質量需要進行專項核查時,應當向被核查的社會審計機構送達核查通知書;審計機關承擔審計或審計調查任務的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和審計調查中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相關審計報告質量問題,及時移送核查機構,並積極配合核查機構進一步查證處理。(記者 牛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