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13 號
現發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
將第一百七十二條修改為:“對拒不執行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責令停産停業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