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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公佈並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1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0年第11號

    《農業部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10年11月19日經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農業部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農業部對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以下10件規章進行修訂。

    一、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4年9月21日農業部令第42號發佈)

    1.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十九條中“滿20日”刪除。

    3.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的“5日”、“3日”統一修改為“2個工作日”。

    二、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9月21日農業部令第43號發佈)

    1.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拖拉機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中“5日”、“3日”統一修改為“2個工作日”。

    3.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統一修改為“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2006年11月2日農業部令第72號發佈)

    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農業生産發展,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2.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5日”、“3日”統一修改為“2個工作日”。

    3.刪除第五章“事故處理”、第六章“罰則”。

    四、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産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1999年12月9日農業部令第23號發佈,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第五條第二款“申請新飼料添加劑、新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産品批准文號還應當提供農業部核發的新飼料添加劑、新添加劑預混合飼料證書”修改為“申請新飼料添加劑産品批准文號還應當提供農業部核發的新飼料添加劑證書”。

    五、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1994年11月28日[1994]農(漁檢)字2號發佈,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第八條修改為“已獲得‘認可證’的企業不得降低取證時已達到的各項要求(包括場地、設備、主要技術工人和技術人員等),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農業部有關漁船管理的規定修造漁船。違反上述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登出‘認可證’。”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1996年1月22日農漁發[1996]2號發佈,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第八條修改為“漁業船舶只能有一個船名,由登記機關按農業部的統一規定核定。遠洋漁業船舶的船名由申請人提出,經省級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審核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核定。公務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機關確定。”

    2.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7年10月17日農業部令第24號發佈)

    第二十七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漁業船舶船名規定(1998年3月2日農漁發[1998]1號發佈,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1.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

    2.第五條修改為“遠洋漁業船舶、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的船名,由簡體漢字或‘簡體漢字’和‘數字’依次組成,由申請人提出,經省級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審核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核定”;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內現有捕撈漁船依法從事遠洋作業的,船名保持不變。”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發佈,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第四十六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

    十、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2004年2月12日農業部令第34號發佈,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本規定中“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統一修改為“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

    2.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種質資源保護區和重要經濟魚、蝦、蟹類的産卵場等敏感水域進行放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3.附件3中“渤海伏季休漁時間為6月16日12時至9月1日12時”修改為“渤海伏季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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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近日就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徵求公眾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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