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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7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嚴季調研員解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修訂案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危規》)自2005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起到了積極作用,尤其對遏止重特大惡性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實現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貫徹落實《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進一步加強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於今年10月頒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由於《危規》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內容,故在執行《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同時,應廢止《危規》中有關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條款、內容。同時,各地在執行《危規》的過程中,發現有關劇毒、爆炸品運輸的條款存在一些問題急需解決。這樣,交通運輸部在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同時,修訂了《危規》。即:頒布了《關於修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以下簡稱《修訂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便於對《修訂案》的理解,現將其修改的主要內容做如下介紹。

    《修訂案》共有五條。其與《危規》原有五條的區別在於:

    一、在排除條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將《危規》第二條第一款中的“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修改為:“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二、刪除了《危規》中有關涉及放射性的條款、內容

    (一)刪除了《危規》第三條第一款“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 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中的“放射性”。

    (二)刪除了《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6款 “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中的“放射性”。

    (三)刪除了《危規》第十條第(五)項“……,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 中的“放射性”。

    (四)刪除了《危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中的“放射”。

    綜上所述,《修訂案》刪除了原《危規》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條款、內容。

    三、進一步完善了《危規》

    根據《危規》原有第八條第(一)項第8款要求,用貨車(非罐式車輛)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時,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當進出口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使用的是國際集裝箱運輸時,其集裝箱一般可裝載30噸貨物。這樣就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將進口的集裝箱運出港口時,因其核定載質量超過10噸,故在國內道路運輸時則違反了《危規》的上述規定,屬於違規運輸。為解決此問題,有些人提議將在港口集裝箱的貨物分別裝在2~3輛貨車上,運出港口後再裝入集裝箱或直接運輸;二是將出口的集裝箱運往港口時,也因其核定載質量超過10噸,同樣需要用2~3輛貨車將貨物運到港口後,再入集裝箱後出口。但這種拆箱分裝的方法很不科學,其理由有:

    1、當進出口貨物使用集裝箱運輸時,經常採用火車、汽車等多式聯運的方法,將集裝箱運到(或者運出)港口,再用船舶運輸到國外。在這個過程中,集裝箱一般都是不拆箱、整箱運輸的,這也是集裝箱運輸效率高的特點之一。《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 在集裝箱的定義中指出,“集裝箱”是經專門設計,便於以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貨物,而無需中途重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經公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公路承運人在集裝箱碼頭大門交接”。

    2、國際海事組織及有關港口管理規定要求,到港的危險貨物集裝箱要“即卸即運”,不允許在港口碼頭內存放、拆箱。交通部行業標準《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安全管理規定》(JT397—1999)第7.9項也規定:“第1、2、7類危險貨物集裝箱,實行船邊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內存放”。

    3、集裝箱在海關監管期間不得開封。有些保稅區設在港口之外的內陸地區,需汽車運輸後才能到達,這些集裝箱不能在港口碼頭內拆箱。

    4、如在港口內將集裝箱拆箱後再分裝到3個核載10噸的廂式貨車進行運輸,效率低下,也違背了國際運輸集裝箱的慣例和初衷。而且,由於危險貨物的特性,在裝卸過程中增大了危險性,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集裝箱(如,控制溫度、冷藏保溫箱),不能在室外或常溫下拆箱。

    由此可見,《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8款的規定,不利於劇毒、爆炸品的集裝箱運輸,故應予以修訂。

    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案》在修訂第八條第(一)項第7、8款的時候,強調了“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集裝箱。這樣,將《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7、8款修改為: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的非罐式專用車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