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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7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嚴季調研員解讀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為貫徹落實《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進一步加強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適應我國核能和核技術應用發展的需要,規範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行為,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起草制訂了《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宣傳貫徹《規定》,現將起草、制訂的必要性和主要問題作如下介紹。

    制訂《規定》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核能和核技術在工程、醫療、科研等領域的廣泛應用,特別是我國大力發展核電政策的實施,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規模和種類都呈快速上升的趨勢。由於核電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等高風險放射性物品的運輸數量的大幅度增加,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環境風險也隨之增大。為保證我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有效監管和規範管理,2009年9月14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62號令,發佈了《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並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承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運輸資質。承運人的資質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放射性物品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具體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交通運輸部是全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和監管等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環節及運行環境複雜、潛在風險高、監管難度大,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穩定。同時,由於放射性物品種類繁多,不同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潛在風險不同,故《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實行分類管理。通過分類管理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實現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科學、高效監管。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涉及托運人、承運人、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以及運行環境等多個要素,如何落實國務院條例要求,規範各自的職責,強化履行義務,確保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安全,有必要針對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制訂《規定》。

    同時,由於2005年交通部出臺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年交通部第9號令),是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制訂的,規定中雖然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內容,但其中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內容很不全面,尤其本次國務院發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對非經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增加特定的要求,故也有必要單獨制訂《規定》。

    綜上所述,依據專項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通過單獨擬定《規定》,解決許可條件、加強對承運人的監督檢查,以及規範運輸行為,保障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安全,尤為必要。

    制訂《規定》的基本原則

    1、堅持安全生産第一的原則

    放射性物品危害性極大,一旦發生事故將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和嚴重的社會影響。所以在制定《規定》時,始終將安全意識貫穿始終,將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無論是對運輸經營業戶的許可,還是從業人員的準入;無論是托運人的托運手續,還是承運人受理啟運。始終堅持安全運輸是基本要求,如果沒有切實的安全保障,任何企業和單位均不得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

    2、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則

    在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中的托運和承運環節,涉及環保、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規定》中的條款,始終堅持以法律為基礎,對於法律有規定就設立、沒有規定就不設立;有法律依據就做具體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做增加規定。不增加管理者的負擔,但也不推諉管理部門的責任。

    3、堅持分工與協作相結合的原則

    在起草《規定》的過程中,既強化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如許可管理、車輛管理、人員管理、托運人管理等,同時又強調了依靠其他部門,特別是公安和環境保護部門的作用,如從業人員的核知識培訓、設備及貨物輻射水平檢測等,以利於在今後的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形成合力,確保運輸安全。

    4、堅持“分類管理”的原則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強調了,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在《規定》制訂的過程中,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通過“分類管理”、突出重點、區別對待;許可機關按類或品名進行許可,嚴把準入關,實現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科學、高效監管。如在《規定》中對一類放射性物品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産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的許可,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增加了相關的許可條件。

    幾個強調説明問題

    1、關於適用範圍

    首先,《規定》第二條規定“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這條規定明確了,《規定》不僅適用“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而且也適用“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 ”。同時強調了,適用包括非法運輸在內的一切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這種表述,改變了其它一些規定的表述方法,使《規定》的適用範圍,更加完善、科學。

    其次,第三條明確了本《規定》所稱的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於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對低於國家規定豁免值的放射性物品,不在《規定》範圍之內。並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專門作了定義。

    2、關於行政許可的資質要求

    依據國務院《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實際情況,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企業和單位分別給出了資質條件。但不管是經營性還是非經營性的,要求具備5輛以上專用車輛,且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因全國各地有大量放射性藥品的運輸任務,而每次運輸重量均有限,考慮到對運輸車輛的界定以及實際現狀,專門提出“核定載質量在1噸及以下的車輛為廂式或者封閉貨車”的要求。

    對於非經營性單位,由於長期具有核與輻射的運輸和使用經驗,除規定《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其要求的條件以外,可以自有車輛數少於5輛。

    3、關於放射性物品運輸

    由於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不同於一般危險貨物,托運人一般都是從事放射性物品生産、銷售、使用的單位,具有較豐富的核與輻射知識和經驗,所以對其托運人的要求按照國務院《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將其相關條款引入本《規定》。且按照分類管理的思路,進一步強調了對托運人的有關托運放射性物品責任和義務,並規定了承運人拒絕承運的相關條件。考慮到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在不進行放射性物品運輸時,就是一台普通車輛。為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規定》對放射性貨物運輸車輛運輸普通貨物的條件做了規定。

    由於運輸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複雜性和危險性,承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應對出現的問題,要求“托運人對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的核與輻射安全負責”,以確保整個運輸過程的安全。

    4、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規定》共6章48條。各章分別是:總則;運輸資質許可;專用車輛、設備管理;放射性物品運輸;法律責任和附則。總體框架的主線是:在源頭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單位)、人員和專用車輛進行資質管理,明確各市場主體的責任,規範運輸作業行為,明確法律責任,從而保障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