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有關行業評審組,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發出通知,就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相關問題進行説明,要求各級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切實落實監管職責,進一步規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通知指出,《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適用於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檢驗機構,食品檢驗機構(實驗室)的檢驗範圍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産品。從事食品檢驗的機構(實驗室),應當是依法設立(註冊)或相對獨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檢驗機構,均應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食品生産企業內部的實驗室和以食品生産企業為主出資設立的實驗室不屬於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對象。
通知要求,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機制,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提高行政許可辦理的效率,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建立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信息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眾公佈具備合法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信息,每季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技術評價機構、各有關行業評審組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要配備足夠的人力資源和技術力量,嚴格按《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實施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評審工作,保證評審質量,並對技術評審結果負責。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需參加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獲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資格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工作。
通知要求,各單位要根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強化認證後監管。2011年5月1日後,食品檢驗機構的申請和評審必須按照《評審準則》的要求進行,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實驗室資質認定證書的食品檢驗機構,可繼續開展食品檢驗活動。但該類食品檢驗機構應按新的要求進行運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須按照《評審準則》的要求通過監督或者復查評審,換發新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通知中還對緊急情況下臨時增加檢驗項目和評審員培訓考核工作進行了詳細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