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11.24”非法生産經營假藥團夥案做出一審判決,主犯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其他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6個月、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15萬元、5萬元;法院責令上述被告人繼續退出犯罪所得。“11.24”案件的告破和宣判,向國際社會彰顯了我國打擊假藥的手段和決心。
2008年9月,杭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杭州市公安局同時接到群眾舉報,稱從杭州某科技公司高經理處,以現金交易方式購得的藥品可能有問題。調查發現,該科技公司並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格。兩局密切配合,抽調精幹力量成立了專案組,根據舉報信息摸排調查、加強監測、密切跟蹤,輾轉浙江、廣東、江蘇、上海等地,掌握了該制售假藥團夥的犯罪事實。
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是美籍人士,其利用網絡高科技犯罪,涉案藥品特殊,涉案金額巨大,仿製多家知名廠商藥品,銷售網絡涉及國內多個城市,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列為重點督辦案件。
2009年11月24日,專案組抓獲涉案主犯,繳獲了大量假藥以及全英文標識的包裝標簽、説明書等,查獲了用於制售假藥的壓片機、包衣機等制假工具,搗毀了兩個假藥包裝窩點。該團夥産銷網絡被徹底摧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