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青海省財政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國有資産管理相關規定,結合青海省“小金庫”治理工作,不斷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産管理制度,出租、出借資産管理日趨規範。
一是對省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資産進行摸底排查,建立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産信息數據庫”。截至2009年末,省本級69戶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建築物合計 65532.15平方米,出租土地使用權38628平方米。二是對省級單位出租出借資産實行審批制。省級單位對外出租出借資産,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一律報省財政廳審批,收益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對未經省財政廳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資産的省級單位,省財政將採取無償劃撥出租出借的資産、收繳租金收入、扣減當年經費預算等措施進行處理並通報。據統計,納入2010年部門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預計收入共2471.37萬元。三是進一步強化對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産的監管。省財政會同省審計、紀檢部門,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産的監管力度,從體制內控制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從源頭上堵住財政資金流向“小金庫”的口子,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同時,督促各州(地、市)財政部門制定相關辦法,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收益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