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就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頒布實施答記者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訂後頒佈施行。《規定》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法規,對於強化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抓反腐倡廉建設的政治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深入學習貫徹《規定》,日前,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規定》,請您介紹一下修訂這部法規的背景情況及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黨風問題是關係黨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只有始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才能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我們黨才能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
為了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促使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切實負起責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是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十多年來,《規定》對於促進各級黨委、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高度重視。2008年10月,在《規定》頒布十週年之際,胡錦濤總書記又專門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大解決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力度,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黨風廉政建設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中有些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須修訂,以發揮好《規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龍頭作用。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修訂《規定》。
2008年5月,中央紀委成立修訂工作小組,著手開展修訂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稿送審稿。2009年11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普發紀檢監察系統徵求意見,並委託紀檢監察機關代為徵求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特別是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同時,送各中央紀委委員、有關中直單位和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徵求意見,並委託他們代為徵求同級黨委(黨組)的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我們對《規定》修訂稿進行了認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稿,決定呈報中央審議。10月9日,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送審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送審稿,並於11月10日印發。
問:請您談談修訂《規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訂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新要求。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規定》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使《規定》更好地體現時代性。二是積極吸收借鑒實踐經驗。原《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積極探索,出臺了一批制度規定。其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著力解決影響責任制落實的突出問題。原《規定》在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責任明確、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的銜接。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相繼頒佈施行,通過修訂,可以使《規定》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發揮好法規制度的整體效果。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後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修訂後的《規定》共32條3500余字,分為總則、責任內容、檢查考核與監督、責任追究和附則五章。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指導思想、工作機制和基本原則。第二章為責任內容,規定了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分工和應當承擔的八項領導責任。第三章為檢查考核與監督,規定了檢查考核的組織領導、考核方式、成果運用等內容和上級監督、同級黨委全委會監督、民主生活會與述職述廉監督和黨員、群眾監督等監督措施。第四章為責任追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辦理程序以及從重從輕情節、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劃分、追究時效、影響期等方面的內容。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授權制定配套辦法的機關,以及《規定》的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總體上講,《規定》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成果,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基礎性法規。
問:新頒布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與原《規定》相比,修訂後的《規定》更加注重制度創新,力求做到責任明確,監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面貫徹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修訂後的《規定》在總則中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作為《規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突出黨風廉政建設要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實完善了責任內容。修訂後的《規定》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結合實際,增加了三個方面的責任內容:第一,增加了責任分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使責任制落到實處。第二,增加了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強作風建設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認真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修改,使責任內容緊緊圍繞教育、監督、制度、改革、糾風、懲處六個主要方面展開,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要求。
三是,充實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措施。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對檢查考核的總體要求,要求黨委(黨組)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責任制執行情況、加強巡視監督等監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會評價機制的要求,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具體形式。通過修改,使檢查考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和便於操作,使實施監督的方式更加豐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監督體制的同時,突出了黨員、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修訂後的《規定》以原《規定》責任追究的六種情形為基礎,結合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重新歸納列舉了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七種具體情形,主要包括: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上級交辦事項不貫徹落實;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班子成員和下屬疏于監督管理致使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對下屬人員違法行為放任、包庇、縱容,以及其他違反規定行為。這些追究情形的設定,重點突出了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領導責任的追究。
五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方式。修訂後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的三種責任追究方式,即對領導班子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進行調整處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只有領導班子責任內容,沒有相對應的責任追究方式的問題。同時,還充實了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紀處分”的基礎上增加了“誡勉談話、調整職務、降職”等方式,並規定各種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加大了懲處力度。
六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辦理程序、時效和影響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訂後的《規定》明確,需要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行為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並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調查主體和處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責任追究的主體和程序不明確的問題,有利於責任追究的實施。修訂後的《規定》還增加了責任追究的時效和影響期。強調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並根據不同的責任追究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影響期,在影響期內不得提拔使用。這樣規定能夠有效避免領導幹部離開原工作崗位就難以再追究責任和被責任追究後安排、使用上的隨意性。同時,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
七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直接關係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為此,修訂後的《規定》增加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責任劃分標準,規定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或者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同時,完善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規定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這樣規定就進一步增強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權責一致,賞罰分明。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中的責任追究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問責的關係?
答:《規定》所規定的責任追究與《問責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都是對領導幹部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因此,《規定》與《問責的暫行規定》二者是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關係。但二者又有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為適用對象不同,《規定》的適用範圍大於《問責的暫行規定》;追究情形不同,《規定》的追究情形側重於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瀆職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側重於決策管理失誤和濫用職權方面的行為;追究方式不同,《規定》對領導幹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組織處理,也包括黨紀政紀處分,《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方式主要是組織處理方式。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麼要求?
答:認真學習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行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扎紮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領導幹部進行集中學習,使他們儘快熟悉和掌握《規定》,紮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廣泛宣傳《規定》,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氛圍和條件。要認真查找並糾正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規定》,認真分析查找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具體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使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互融合、相互促進。要嚴肅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學習理解和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形成反腐倡廉的強大合力,不斷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