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于2010年11月11日經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這部地方性法規,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于2010年12月17日在全系統召開了《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宣傳貫徹大會,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為《城鄉規劃條例》的實施做好準備。
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韓強在會上對《城鄉規劃條例》的實施準備工作提出了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吳勤民對《城鄉規劃條例》的內容做了解讀。
一、上海市規劃工作的主要情況
城鄉規劃是政府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空間佈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依據,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工作。原《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條例》)是1995年6月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並於1997年、2003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城市規劃條例》的施行,對促進上海市規劃管理法治化,加快上海市各類規劃的制定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心城已編制完成6個分區規劃和242個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浦西一般地區整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全部完成,浦東整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也已全部編制完成,約50%已批准;郊區9個區(縣)域總體規劃已經批准,9個新城的總體規劃全部編制完成並經市政府批准,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正在試點推進,郊區61個新市鎮中,47個新市鎮總體規劃已經批准;此外,還完成了世博會、虹橋樞紐、軌道交通等重點地區規劃和重大工程規劃。
二、《城市規劃條例》修改的背景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正式施行。對照《城鄉規劃法》,結合上海市城市發展,以及近年來上海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劃管理工作的實際,有必要對《城市規劃條例》作全面修改。主要體現在:
(一)需要與《城鄉規劃法》相銜接。《城鄉規劃法》確立了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統一城鄉規劃體系的制度基礎,改變了原有城鄉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城鎮、鄉村兩個規劃體系和兩套規劃管理制度的狀況,同時也強調了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限制隨意調整規劃等多個方面。原《城市規劃條例》在名稱、內容上存在著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需要按照法制統一原則進行修改調整。
(二)需要為進一步完善上海市規劃管理體制提供法制保障。2003年以來,上海市規劃系統按照“制定、實施、監督三分開”原則,逐步建立了市級部門負責制定規劃、項目審批重心下移到區縣、市級部門加強監督的規劃分級管理制度,對上海城市規劃順利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需要在此次地方性法規修改中明確上述原則,並進一步具體化。
(三)需要強化公眾參與和多方位監督機制。城鄉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與調整,需要關注、處理好公共利益和個體權利、公共秩序與個體行為之間的關係,需要更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多方位監督。《城鄉規劃法》也對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上海市城鄉規劃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還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規劃實施中社會矛盾的發生,加大了糾紛處理的難度。另外,規劃制定與實施中,不遵守法定程序、下層次規劃違反上層次規劃、建設開發違反規劃許可強制性內容等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因此,需要在地方性法規中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制度,健全人大、行政、社會等多方位的參與監督機制。
三、修改後《城鄉規劃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加強上海市城鄉統籌規劃與協調佈局。《城鄉規劃條例》梳理了上海市規劃體系,將上海市規劃設置為四個層次:總體規劃層次、分區規劃層次、單元規劃層次和詳細規劃層次;每個層次的規劃應當落實上一層次規劃的要求,在同一層次實現規劃的綜合協調、有機銜接,逐步實現城市總體規劃的目標;同時規定,由市政府統一審批除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外的城鄉規劃,以減少因規劃審批層次不同而導致的不一致。為體現城鄉統籌規劃,明確了村莊規劃的法律地位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
(二)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城鄉規劃條例》明確了規劃的法律地位,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而且,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過程中,要求必須充分徵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並規定了公眾參與、實施評估、必要性論證等必經程序,同時實行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
(三)強化對規劃工作的監督機制。《城鄉規劃條例》對規劃工作設定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三個方面的監督機制。人大監督方面,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應當每年就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以及監督檢查情況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專項報告。除了相關規劃的編制應當經人大常委會審議外,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以加強人大監督。行政監督方面,強調了市政府、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區縣政府、區縣規劃管理部門、鄉鎮政府的監督檢查。社會監督方面,強調了規劃信息公開,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享有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權利,以及政府部門予以核查、處理和答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