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運動員隊伍的管理,推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運動員,指參加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的運動員。
第三條 運動員的註冊與交流應本著自願、協商、公開、合法、有序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國家民委文化宣傳司、國家體育總局群眾體育司負責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國少數民族體育協會負責受理運動員註冊與交流工作。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總規程》規定的參賽單位須對參加運動會的運動員進行註冊。未經註冊的運動員不得參加比賽。
第七條 參賽單位進行註冊的運動員必須符合《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總規程》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參賽單位按照運動會第一次報名確定的競賽項目進行註冊。集體項目按照競賽規程規定人數註冊,個人項目按照競賽規程規定人數的一倍註冊。
第九條 一名運動員只能由一個參賽單位註冊。所有註冊的運動員必須進行網上註冊,同時提交加蓋省級民族和體育主管部門印章的註冊表並附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條 若兩個以上的參賽單位註冊同一名運動員,註冊單位需提交該運動員自本辦法頒布之日前的本轄區戶口複印件或提交在校生本轄區學校(國家承認學歷的教學機構)全日制學籍證明;同時提交運動員本人意見。
第十一條 註冊時間從運動會第一次報名結束開始,至第二次報名前60天截止。
第三章 交 流
第十二條 運動會第二次報名截止前60天,至第二次報名截止前30天為運動員交流期。與註冊單位達成交流協議的可變更註冊單位。
第十三條 變更註冊的運動員須網上填報變更註冊表,同時提交加蓋省級民族和體育行政部門印章的變更註冊表並附身份證複印件。
第四章 處 罰
第十四條 運動員同時與兩個(含兩個)以上參賽單位簽署參賽協議的,取消該運動員的註冊資格。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參賽單位,視情節輕重記入運動會道德風尚不良記錄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裁 決
第十六條 運動員註冊和交流過程中發生爭議或違規行為,參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負責人簽字)向國家民委文化宣傳司和國家體育總局群眾體育司提出申訴或舉報。
第十七條 國家民委文化宣傳司和國家體育總局群眾體育司接到申訴或舉報後,經核實後做出裁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