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紹史簽署國土資源部第49號令
部分規章規定中“徵用”改為“徵收”
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簽署國土資源部第49號令,發佈實施《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部分規章名稱、規定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具體修改內容包括:將《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名稱修改為“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同時將有關規章規定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還包括:一是《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二是《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三是《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另據12月3日消息,國土資源部發佈今年第28號公告,在對現行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後,對現行有效的規章目錄進行公佈。據悉,新發佈的國土資源部現行有效規章共5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