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監會就《電力調度監管辦法》網上徵求意見
為加強電力調度監管,規範電力調度行為,維護電網運行秩序,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電監會起草了《電力調度監管辦法》,現公開徵求意見。請於1月21日前將您的意見和建議發郵件至:zcfg@serc.gov.cn。
電力調度監管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調度監管,規範電力調度行為,保障電力調度機構依法履行調度職責,維護電網運行秩序,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電力調度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負責轄區內電力調度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電力調度監管應當依法依規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
本辦法所指電力調度機構包括國家、區域、省、地、縣級電力調度機構。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的設立及管轄範圍實施監管。電力調度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以及調度管轄範圍的劃分及變更應當報電力監管機構。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從業人員掌握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人的變更應當報電力監管機構。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執行電力調度規則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電力調度管理規程和有關辦法及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管。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影響到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及互聯電網利益的電力調度管理規程和有關辦法應當事前報電力監管機構審查後執行。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管理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分析,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校核和運行方式調整,保證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存在重大電力系統安全風險情況,應當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協助和配合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按規定和要求提供完整真實的調度運行資料。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與電力市場主體簽訂、執行並網調度協議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參照《並網調度協議(示範文本)》與電力市場主體簽訂、執行並網調度協議,並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調度機構為並網發電企業、互聯電網提供調度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為公平、無歧視開放電網的原則提供調度服務。
電力調度機構收到發電企業、用電企業涉網新設備啟動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啟動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提交完善的調度啟動方案。不受理啟動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企業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承擔涉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通信系統、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專業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
電力調度機構對因電網阻塞或安全約束影響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及互聯電網的情況,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受影響企業通報並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編制和執行電力系統運行方式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報告電力系統運行方式。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以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為前提,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編制和執行發電、供電調度計劃。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檢修計劃,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排備用容量,執行有序用電措施。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執行發電廠並網運行考核情況、調用並網發電企業及互聯電網提供輔助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開展發電廠並網運行考核、並網發電企業及互聯電網輔助服務補償工作。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調度對象執行電力調度規程和電力調度指令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國家節能環保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執行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有關規定。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節能調度。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執行電力行政許可制度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發電機組和政府明令關停的發電機組。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報送、披露調度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送、披露調度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對電力調度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電力調度機構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責令其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電力調度管理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電力調度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説明;
(二)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權開展電力調度行為評價,在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中開展電力調度滿意度調查,並公佈評價或調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警告或通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有權對電力調度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權向社會公佈對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損害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權向電力調度機構派駐巡視巡查人員,並參加電力調度有關會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調度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企業、電力用戶等因調度行為發生爭議的,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依法調解和裁決。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並視情節予以警告或通報。
第二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分析、安全校核和運行方式調整的;存在重大電力系統安全風險,不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
電力調度機構不按規定和要求提供完整真實的調度運行資料協助和配合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調度機構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建議將其調離現任崗位,3年內不得擔任調度機構同類職務。
第三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從業人員洩露電力企業商業秘密、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