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于日前頒布的今年一號部令《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旨在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交通運輸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規定》明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是取得交通運輸執法資格的合法憑證,是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海事行政、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身份證明。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和《海事行政執法證》。《規定》明確,從事海事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從事其他交通運輸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規定》強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交通運輸執法證件的,一律不得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規定》分“總則”、“證件申領”、“證件發放與管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及“附則”等5章共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