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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針對信用卡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做出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27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發文規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

    近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做出明確規範,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迅猛發展,目前信用卡總量已達到2.1億張,全年信用卡交易量達5.1萬億元,其中消費金額2.7萬億元,對拉動內需、促進消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少數商業銀行出現了信用卡業務違規操作甚至“亂營銷、髮發卡、亂簽商戶”的現象,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

    《辦法》主要從管控風險角度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進行規範,涵蓋了受理信用卡申請、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單直至信用卡貸款收回的信貸活動全過程,以及商業銀行與持卡人、特約商戶、各類信用卡業務服務機構開展業務的經營行為。

    ——在市場準入方面,面對能、增設受理渠道、授權分支機構開辦業務等其他業務實施報告制《辦法》對中資銀行、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等相關機構開辦發卡或收單業務、設立信用卡中心等專營機構、市場退出等事項實施審批制;對新增信用卡産品種類、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設受理渠道、授權分支機構開辦業務等其他業務實施報告制。針對信用卡業務退出機制缺失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採取提請審批、提前公告、有效處置問題、避免突然中止服務等措施,充分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在規範營銷行為方面,《辦法》從營銷材料、人員管理、面談面簽、信息披露和保密義務、資料保存備查5個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對單一採用發卡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紹業務信息、隱瞞重要信息、未經客戶授權進行交叉銷售等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並規定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持卡人以書面、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除外)。禁止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卡(附屬卡除外),並從初始額度、調整額度、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護。

    ——在規範超限額用卡服務方面,《辦法》規定,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等必須以持卡人開通此項服務為前提。發卡銀行必須在持卡人開通超限額用卡服務之前,明確告知持卡人關於超限費收費形式、計算方式、關閉此項服務的權利等信息,一個賬單週期內不得重復收取超限費。

    ——在催收管理方面,《辦法》對商業銀行處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導致償還能力下降的情況做出了創新性安排,允許商業銀行針對特定情況與持卡人平等協商,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並對個性化還款協議的催收行為和後續處理予以規範,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以保護具備還款意願的持卡人權益。

    ——在商戶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對特約商戶進行現場調查和資質審核,並不定期回訪和巡查,糾正特約商戶違規行為。商業銀行應對交易量突增、頻繁出現大額交易、整數交易、退款交易過多、交易額與經營狀況明顯不符、出現欺詐或非法交易的商戶,及時採取現場調查、撤除機具、妥善留存交易記錄等證據並提交公安機關處理、列入黑名單、錄入銀行卡風險信息系統、與相關銀行卡組織共享風險信息等風險控制措施。

    ——在隱私保護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不同業務中使用客戶信息必須事先獲得客戶授權,交易憑條必須對卡號進行部分屏蔽,商業銀行及其合作機構不得超過業務需求存儲信用卡相關信息。

    ——在違規行為處罰方面,針對目前對各類違規行為的監管措施較為寬泛的問題,《辦法》明確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監督管理職責和監管要求,並就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違規行為處罰等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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