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月27日從海南省物價局召開的《海南經濟特區旅遊價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明確規定,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報價招徠旅遊者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況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規定》主要解決海南省旅遊市場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一是明確旅遊景區景點及特種旅遊項目價格管理形式;二是建立旅遊飯店客房價格管理長效機制;三是打擊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四是旅遊經營者虛高標價。
《規定》規定,依託國家自然資源、文化資源興建的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依託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並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經營的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實行市場調節價;旅遊景區景點內纜車、觀光車、遊船等交通客運服務價格和導遊解説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還明確了團體票優惠幅度及設定了罰則。規定旅遊景區景點違反規定,出售的團體票價優惠幅度高於散客票價20%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明確規定,主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旅遊飯店經營者要依據政府指導價制定具體的客房價格,並向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不按規定實行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低於旅遊成本招徠旅遊者的法律責任,新《規定》對《海南省旅遊條例》進行了修正,不再以責令限期改正為前置,並設定了較重的處罰,即以低於旅遊成本招徠旅遊者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為規範標價行為,新《規定》規定,餐飲業經營者、商品銷售者等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並按照公開標示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