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9年秋季學期至2012年春季學期
中等職業學校第三學年頂崗實習困難專業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工作的通知
教職成【201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精神和《關於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覆蓋範圍的通知》(財教〔2010〕345號),做好2009年秋季學期至2012年春季學期中等職業學校(不含民辦學校,下同)第三學年頂崗實習困難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工作,特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等職業學校第三學年頂崗實習困難的專業範圍是,涉農專業和其他艱苦行業、特殊行業、高危行業等不適宜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的非涉農專業。非涉農類頂崗實習困難專業,2009年秋季學期至2012年春季學期確定為(以2000年教育部發佈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和200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佈的《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為準)醫藥衛生類專業,資源與環境類中的採礦技術、礦井通風與安全專業,財經類中的會計專業,土木水利工程類中的古建築營造與修繕、礦井技術專業,信息技術類中的計算機軟體專業,文化藝術與體育類中的民間傳統工藝專業、運動訓練,社會公共事業類中的文秘專業及幼兒師範教育專業。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二、頂崗實習困難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標準、免學費資金補助方式及中央與地方負擔比例,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中等職業學校第三學年頂崗實習困難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上報、審核及免學費資金管理按照《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3號)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加強對頂崗實習困難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的審核與免學費資金監管工作,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國家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要按照《財政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學校領導的責任。
四、各地要依託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技工院校電子註冊與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將中等職業學校第三學年頂崗實習困難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認真審核後及時上報。
五、中等職業學校要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入推進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促進學生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使頂崗實習困難的專業數、學生數逐步減少,不斷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