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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銷售腐敗變質農産品企業將被處以高額罰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0日   來源:遼寧日報

    對食品安全問題特別關注的遼寧省百姓,很快就可以放心吃從田間出來的農産品了。從本月20日起,如果再有銷售腐敗變質農産品行為的企業或個人,一經查出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的罰款。這是《遼寧省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違反規定的農産品生産者的法律責任處罰。

    據了解,該《辦法》經過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本月20日正式實施,《辦法》還規定如果生産企業銷售的農産品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農藥或其他化學物質的”,生産企業要追回銷售的農産品。 記錄要保存2年以上

    據了解,《辦法》中的農産品,主要是百姓餐桌上的蔬菜、水産等,也就是規定裏稱的“來源於農業供食用的初級産品”。

    為了真正追根溯源,《辦法》中對農産品的採購記錄以及農業投入品的經營檔案保存期限都做出了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購銷臺賬與經營檔案,記載其名稱、來源、進貨日期、生産企業、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經手人,並保存2年以上”。這樣如果出現問題,就可以查到相關單位與個人,使得各個環節的經手人都能足夠重視,以確定農産品每個環節都能保證安全。這裡的農業投入品是指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種子等。

    同時,今後,一些銷售農産品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也要注意了,在進農産品時,應當索取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證明、産地證明以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貨時就要建立進貨記錄,在銷售農産品時,應向購買者提供以上證明,以確保農産品來源可靠和安全,也讓購買者放心。農産品進貨必須真實,保存期限不能少於兩年。 6種情況農産品不得銷售

    據了解,一些腐敗變質的農産品在該 《辦法》裏被明確禁止銷售,在《辦法》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産品,不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農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激素、植物生長調節劑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腐敗變質、油脂酸敗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的;其他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該《辦法》還對一些負責監管部門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相關要求,如果構成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以後,百姓可以向相關部門查詢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辦法》規定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向社會公佈,併為公眾提供免費查詢。(記者 張春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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