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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工作要點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5日   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2011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建市綜函[20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城鄉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2011年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安排好今年的建築市場監管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築市場監管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2011年工作要點

    2011年,建築市場監管工作要按照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以工程質量安全為核心,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為主線,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加強建築市場動態監管力度,嚴格市場準入清出管理,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查處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快法規建設,健全市場制度,做好行業發展等有關工作。

    一、繼續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解決當前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意見》和中央關於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做好部綜合協調辦公室相關工作。

    (二)推進有形市場建設。根據中辦發[2009]27號文件精神,按照“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築和建設市場資源”的原則,配合中央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深入開展調研,做好建立完善有形市場指導意見的出臺工作。

    (三)組織召開2011年度建築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交流各地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活動、加強建築市場動態監管、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等方面的經驗做法,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務。

    二、加大建築市場動態監管力度,嚴格市場準入清出管理

    (四)進一步落實好《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督促地方出臺實施辦法,加強企業資質、個人註冊資格的動態監管,加強市場與現場聯動,提高建築市場監管的有效性。

    (五)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重點規範建設工程發包承包行為,強化對建設單位市場行為的監管;適時召開全國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部署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工作任務。

    (六)加快建立完善建築市場基礎數據庫。制定統一的企業數據標準和註冊人員數據標準,實現全國建設工程企業數據庫與註冊人員數據庫的互聯互通,實時監控企業及其註冊人員誠信守法情況。

    (七)加大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會同部內有關司局,組織開展全國建築市場大檢查,嚴肅查處不履行工程建設法定程序、轉包、違法分包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資質資格、重復註冊、不履行執業責任等行為的企業和執業人員,及時依法撤銷、吊銷或降低其資質、資格,清出建築市場。

    (八)嚴格企業資質、個人註冊資格的審批。組織做好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標準就位工作;完善資質審查制度,加強對資質審查專家管理;嚴厲查處資質、資格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

    (九)規範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的市場監管。研究制定《勘察設計企業跨省市承攬業務監管辦法》,規範和加強勘察設計企業及所屬分支機構跨省市承攬業務的管理。

    三、加快法規建設,健全建築市場管理制度

    (十)推進建築市場法規建設。一是繼續做好《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調研、論證和配合協調工作。二是繼續組織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的論證起草。三是組織修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十一)繼續修訂出臺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完善建築市場企業準入制度。

    (十二)加強合同管理,制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修訂出臺《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等合同文本。推動地方建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加強合同履約監管。

    (十三)繼續推進個人註冊執業制度建設。一是啟動註冊港口與航道等專業工程師的註冊工作。二是會同部人事司做好註冊結構工程師制度的改革試點工作。三是啟動註冊建築師和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四是做好《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落實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工作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召開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宣貫會議,啟動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五是研究加強建造師註冊管理、嚴格註冊審查程序的辦法。六是進一步完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加強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抓好註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進一步提高繼續教育質量。

    (十四)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管,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研究編制行業施工標準文件使用指南,積極推動異地遠程評標和電子招標,加強評標專家管理,規範評標行為,強化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

    (十五)進一步完善工程監理制度。組織開展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工作質量考評試點工作;修訂出臺《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加強對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指導,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水平。

    (十六)完善施工許可制度。對全國施工許可證發放情況進行調研,摸清現狀,探索建立全國施工許可證發放聯通機制。

    (十七)推進誠信體系建設。一是完善企業和個人誠信信息採集報送制度,頒布部、省兩級建設系統信用信息發佈平臺標準,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網絡平臺。二是出臺註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三是組織召開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會議,進一步推進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四是加強工程風險管理研究,探討以工程擔保等經濟手段化解工程風險,營造誠信市場環境。

    四、做好行業發展和國際交流合作等相關工作

    (十八)出臺《建築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做好宣貫工作,指導和促進建築業的發展。

    (十九)加強勞務分包管理。適時出臺《進一步規範建築勞務管理的指導意見》,督促企業規範用工管理,落實用工責任,健全勞務人員實名管理制度,促進勞務企業健康發展。選擇有條件的部分地區和企業,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試點。

    (二十)組織召開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研討會,研究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快勘察設計行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推進勘察設計行業改革和發展。

    (二十一)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相關配套法規的制定工作,共同研究制定進一步大力發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指導意見;組織協調建築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做好各項對外開放的談判要約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與香港、澳門、台灣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建築師和工程師的交流工作。

    (二十二)組織編寫《中國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研究報告(2011)》,組織完成2010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統計匯總工作。

    (二十三)加強建築市場管理制度、行業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課題研究,為制定政策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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