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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對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提出10項具體實施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2日   來源:天津日報

    記者昨日(2月21日)獲悉,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落實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天津市對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十項具體實施意見。

    一、嚴格落實國家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佈。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落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

    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2011年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萬套。對不同層面困難家庭發放三種補貼,全年共發放8.5萬戶。擴大住房保障範圍,建立分層保障,應保盡保,租、售、補相結合的住房保障體系。落實危陋房屋拆遷改造200萬平方米。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嚴格加強稅收徵管

    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加強存量房交易指導價格在稅收徵管工作中的應用,堵塞通過“陰陽合同”産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産所得稅徵收政策,對不滿足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條件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銷售價格,分別按照2%、3%和5%的比例預徵土地增值稅,並嚴格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産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檢查;加強房地産開發企業的銷售、成本、費用支出管理,對房地産開發企業2008至2010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專項核查。

    四、嚴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加強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計劃管理,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應量不低於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對已供房地産用地,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進行開工建設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1年以上罰款。

    六、落實國家住房限購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消費

    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産登記。

    七、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管理

    房地産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需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和天津市房地産綜合信息網上公開全部房源及銷售價格,如上調銷售價格,需經市房地産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重新公示。嚴禁無證售房、發佈虛假信息。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要通過網絡監控與現場巡查,嚴禁房地産開發企業將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賬外循環,控制房屋建設後期風險,確保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的安全。

    八、強化房地産市場監管

    對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控,對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進行跟蹤監測。加強房地産仲介機構管理,嚴格備案制度,規範房地産仲介機構從業行為。對存在不規範交易行為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機構,由相關部門進行約談,予以警示並公開曝光;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整改,並依法進行查處,查處期間暫停其房屋銷售。加強房地産廣告管理,加大對虛假違法房地産廣告的處罰力度,對發佈嚴重違法房地産廣告的責任人可處1至6個月暫停發佈房地産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和發佈資格。對情節嚴重的虛假違法房地産廣告公開曝光。

    九、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強化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深入解讀國家各項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維護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輿論支持。對製造、散佈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十、明確責任,確保落實

    市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立即組織實施,切實加強管理,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單位負責人,要進行約談,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津十條”細則提要

    1、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佈

    2、 2011年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萬套

    3、 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對不滿足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條件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

    4、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5、 對已供房地産用地,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進行開工建設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1年以上罰款

    6、 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

    7、房地産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需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和天津市房地産綜合信息網上公開全部房源及銷售價格

    8、對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控,對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進行跟蹤監測

    9、 對製造、散佈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10、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人民政府年度考核 (記者 胡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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