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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定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07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網站

    近日,重慶市司法局制定的《重慶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獲重慶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該規定一是對重慶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進行明確,設置了不予處罰、減輕或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三類情形。同時,對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時規定了6種限制性情形。二是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進行了細化,對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員和司法鑒定人員的54種違法行為,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和違法主體的主觀態度,詳細制定了不同的處罰標準,統一規範了行政機關適用的執法標準和尺度。三是對裁量程序作出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時限、調查程序、證據使用,以及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同時,該規定對實施行政處罰行為設置了監督條款,從而全面規範了對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情節認定不統一、處罰幅度不統一和處罰程序不明確等問題。

    該規定在現行法律法規設定的框架內,將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減少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彈性”,避免人為因素對執法活動的干擾,為促進重慶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公正廉潔執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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