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印發《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並將於2011年5月1日起實施。1991年3月11日發佈的同名文件將廢止。
新版細則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制定,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衛生監督等相關工作做出明確規定,旨在解決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執法主體、公共場所經營者責任及行政處罰力度等問題。
本次修訂將執法主體由“衛生防疫站”統一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執法任務;強化了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責任,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保證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根據監管工作的實踐,對建立完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相關制度和公共場所的衛生設施設備、室內空氣、飲用水、採光照明、噪聲、裝飾裝修等提出更加規範的要求,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不斷提高衛生管理意識和水平。
細則還新增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要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等, 完善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要求。細則強調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