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和機構在員工管理方面的指導,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又好又快發展,近日,商務部會同外交部、國資委和全國工商聯聯合發佈了《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指引》(簡稱《指引》)。
《指引》提出,企業開展對外投資,要樹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經營理念,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國內人員的派出,儘量多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積極開展屬地化經營。同時,要認真了解和研究我國與東道國的法律法規,用法律規範用工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指引》提醒,企業要嚴格人員選派工作,派出人員應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續和工作許可;要重視派出人員的語言能力建設,加強對派出人員有關外事紀律、涉外禮儀、東道國社會概況、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培訓;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招聘當地員工,為僱員提供合法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勞動保護。
《指引》要求,境外企業建立與僱員日常溝通機制,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分歧或糾紛;要加強與東道國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聯絡,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如發生勞資糾紛,應及時向東道國有關部門通報並尋求援助。
截至2010年底,中國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超過1.5萬家,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存量2588億美元,境外企業資産總額超過1萬億美元。2010年當年,中國非金融類的對外直接投資590億美元,同比增長36.3%。在開展跨國經營過程中,境外中資企業(機構)雇傭的當地員工比例不斷增大,為東道國創造就業機會、改善民生做出了積極貢獻。據統計,截至2009年末,我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就業人數達97萬人,其中雇傭外方員工43.8萬人。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管理指引
第一條 本指引的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員工是指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中資企業或機構雇用的國內人員、當地員工及其他國家員工。
第二條 境內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要樹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經營理念,積極開展屬地化經營,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國內人員的派出,儘量多為當地創造就業機會。
第三條 境內企業要認真了解和研究中國和東道國法律法規,特別是與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並嚴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規範用工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境內企業要認真遵守中國有關規定,嚴格人員選派工作。派出人員應熟悉業務,身體健康,並擁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續和工作許可。
第五條 境內企業要重視派出人員的語言能力建設。派出人員應具有一定使用外語對外溝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員不懂外語,企業除對其進行日常用語的基本培訓外(如外語100句等),還應配備必要的翻譯人員。企業可制定具體的量化培訓標準。
第六條 境內企業要加強對派出人員的行前教育、培訓和考核。有關商(協)會應幫助企業開展出國人員培訓。培訓內容重點是外事紀律、涉外禮儀、東道國社會概況、相關的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培訓結束後應組織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能派出。
第七條 境內企業要教育其派出人員充分認識中國與東道國存在的文化差異,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平等對待當地僱員,尊重其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産生誤解。
第八條 境外企業(機構)要關注平等就業,避免出現種族、部落、膚色、宗教、性別等方面歧視做法。
第九條 境外企業(機構)雇傭當地員工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招聘程序,與僱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僱員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和社會醫療保險。
第十條 境外企業(機構)要為僱員提供必要勞動保護,遵守東道國有關生産、技術和衛生安全標準,制定安全生産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發生,併為僱員辦理相應的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境外企業(機構)應建立與僱員日常溝通機制,認真對待僱員提出的合理訴求,及時答覆,妥善解決,避免矛盾激化。對當地員工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要設立專門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與工會組織的聯絡和溝通。
第十二條 境外企業(機構)要慎重對待裁員,對確實需要解聘的僱員,要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履行合法的程序,並進行必要的解釋。
第十三條 境外企業(機構)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與僱員産生的分歧或糾紛;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境外企業(機構)應加強與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行業組織的聯絡,必要時徵求其對勞資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如發生勞資糾紛,應及時向東道國有關部門通報並尋求援助,避免與僱員發生直接衝突。
第十五條 境外企業(機構)應主動加入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協調,實現企業間的互相幫助、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
第十六條 境外企業(機構)中方負責人應主動向中國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按照《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制度》的要求報備人員信息;如發生勞資糾紛,應及時向中國駐外使(領)館、境內企業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聯如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