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文件,調整2011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幅度參照山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按不低於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平均水平12%的幅度確定。新規定從2011年1月1日執行。
此次調整範圍是: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為保證工傷職工待遇穩步增長,確保其基本生活,繼續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基本保障線制度,繼續執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本保障線,由各市根據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確定。省統籌的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工傷保險待遇基本保障線由省人社廳另行確定。
各市2011年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按以下辦法確定: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按不低於本統籌地區2011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生活護理費基本保障線可參照2008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可參照2009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40%、30%確定。(記者 張臨山)